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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桂任律师|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个很现实的场景:老人年事渐高,独自生活在国内;唯一的孩子早已定居国外,入了外籍或拿了永居,短期内回不来。

老人身体好的时候,这个问题还不明显。可一旦突发疾病、意识不清,需要有人签字做手术、有人管钱付医药费、有人替他做决定—— 孩子远在万里之外,谁来当这个“监护人”?

更棘手的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子女恰恰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但一个在国外、可能连中文医疗文书都看不懂的子女,真的能“履行监护职责”吗?

今天专门聊这个问题。

PART 01

法定监护的困局:孩子是“法定”的,但可能“无法履职”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子女排在第二顺位。 如果老人的配偶已经去世或同样失能,子女就是最主要的法定监护人。

但问题在于,法律规定的“监护能力”,不只是身份上的资格,还包括 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一个常年居住在国外、有自己工作和家庭的子女,能不能及时处理国内的医疗签字、银行取款、房产管理、诉讼代理? 很难。

这不是子女不孝,是物理距离决定的现实。老人在上海突发脑梗,孩子从多伦多飞回来至少需要十几个小时;银行要求监护人本人到场签字,孩子在国外怎么签?医院要求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孩子连时差都没倒过来。

法定监护制度给出了“谁有资格”的答案,但没有解决“谁有能力”的问题。

PART 02

出路:意定监护,让老人自己选一个“靠得住的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就是 意定监护 。通俗地说: 趁老人头脑清醒,让他自己选一个信得过、靠得住、在国内能随时到场的人,将来替他做决定。

意定监护的核心价值在于 自主选择 。它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老人可以选国内的兄弟姐妹、侄子外甥、多年老友,甚至可以选专业的监护机构或社会组织。只要这个人或组织愿意、有能力,并且老人信任他,就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下来。

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也就是说,一旦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老人选定的监护人就有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国外的子女作为法定监护人的“顺位”并不会自动推翻这个安排。

PART 03

选谁?怎么选?几个实操要点

第一,监护人的人选。 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非亲属的个人或组织。实践中,常见的选择包括:

  • 国内关系亲近、年龄相对年轻的亲属;

  • 长期信任的朋友、邻居;

  • 专业的监护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部分城市已有探索);

  • 如果子女愿意且有能力“远程参与”,也可以指定子女为监护人,同时指定一名国内的“执行协助人”,但法律上监护职责的履行主体仍然是子女本人,远程操作的可行性需要具体评估。

第二,协议必须书面,建议公证。 《民法典》要求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公证不是强制要求,但 强烈建议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公证机构会对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监护人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公证书在将来发生争议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一旦老人失能,有人拿着公证书去银行、医院、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被认可的程度远高于一份普通的书面协议。

第三,监护职责要写清楚。 意定监护协议不能只写“由某某担任监护人”就完了。需要明确约定:

  • 人身照护 :日常起居、医疗安排、手术签字、入住养老机构等;

  • 财产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医疗费用支付、房产维护或处置、投资决策等;

  • 法律事务代理 :代为签订合同、参与诉讼、处理行政事务等;

  • 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比如是否允许监护人出售房产、是否允许进行重大医疗操作等,这些最好在协议中明确,避免将来争议。

第四,考虑设置监护监督人。 意定监护给了监护人很大的权力。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可以在协议中同时指定一名 监护监督人 ,由他来监督监护人是否忠实履职。监督人可以定期了解老人的生活状况,查看监护事务的处理情况,发现不当行为时有权要求纠正或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监督人最好是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比如律师、公证员或信任的社区人士。

第五,趁早办。 意定监护协议必须在老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时签订。一旦老人已经出现认知障碍、失智失能,就无法再设立有效的意定监护了。那时候只能走法定监护,或者由法院指定监护人——两条路都比意定监护更被动、更耗时、更容易引发家庭矛盾。

PART 04

意定监护之外,还需要考虑什么?

意定监护解决的是“老人失能后谁来管”的问题。但它只解决 生前 的事。老人去世后,遗产怎么处理、国外的子女怎么继承,是另一套程序。

如果老人希望把遗产留给国外的子女,同时又希望有一个人能在老人去世后帮忙处理国内的遗产事务,可以考虑 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负责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一个在国内的、熟悉老人财产状况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可以大大减轻国外子女的负担。

意定监护和遗嘱执行人,一个是管“生前失能”,一个是管“身后遗产”,两者可以配合使用,形成一套完整的安排。

卢律师的提醒

老人在国内,唯一的孩子在国外,这个结构本身没有错。错的是 没有任何提前安排 。

法定监护的默认规则,假设的是监护人在身边。当这个假设不成立时,老人和子女都会陷入被动。意定监护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让老人在还有能力做选择的时候,自己决定“将来谁来管我”。

这件事,越早做,成本越低,确定性越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卢桂任律师,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跨境财富传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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