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白纸黑字认定“不属于旷工”,医院转头就以“旷工24天”把医生辞了——这24天,恰恰是仲裁委已经审理过、并且否定了的那段时间。

这是湖南临湘市人民医院外科执业医师李先生正在经历的现实。2026年6月,劳动仲裁裁定医院恢复他的外科主治医师岗位;医院不服,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医院以“旷工”为由解除聘用合同。仲裁说不是旷工,医院说就是旷工,法院还没判,人已经没了工作。

一个考核合格、仲裁胜诉的在编医生,怎么就一步步走到了“无岗可上、无工可做”的境地?这背后有几层法律问题,值得掰开揉碎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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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事实:一条越走越窄的路

李先生2019年入职临湘市人民医院,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后进了急诊科,一干就是五年多。2025年2月,科室主任口头通知他“落聘”,不再排班,月收入从正常工资降到1700元基本工资。此后一年多,他被先后安排到乡镇卫生院、120急救中心、重症科、羁押场所,像一块砖一样被搬来搬去。期间两次遭科室负责人动手,一次对方赔偿1.3万元,一次警方对打人者罚款500元。

2026年初,羁押场所投票决定他再次“落聘”。医院通知他去超声医学科跟班学习。李先生拒绝了——他的执业范围是外科,去超声科属于超范围执业,这一点《医师法》有明确要求,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执业。他拒绝报到,医院认定他2月4日到3月12日连续旷工24个工作日。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医院对李先生的岗位调整缺乏事实依据和程序支持,安排至超声科与执业范围不符,那段时间未出勤系因调岗争议所致,不属于旷工。裁决恢复外科主治医师岗位。医院不服起诉,诉讼期间直接以旷工为由辞退。

法律焦点一:仲裁赢了,为什么不能直接回去上班?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仲裁都判了,医院凭什么不执行?这里有个容易被误解的制度设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案属于普通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只要任何一方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会重新全面审理,最终以判决为准。所以李先生不能拿着仲裁书去申请强制执行。

但“仲裁不生效”不等于“劳动关系自动消灭”。诉讼期间,双方的人事聘用关系仍然存续,员工仍然有出勤义务,单位也仍然有管理权限。问题在于:单位能不能在这段时间里,基于同一段事实,换一个理由把人开了?

法律焦点二:诉讼期间以“旷工”辞退,站得住吗?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医院辞退的依据是“连续旷工24个工作日”,依据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但仲裁委已经审理过这24天的性质,认定是调岗争议期间未出勤,不属于旷工。医院在起诉的同时又用同一段事实作出辞退决定,逻辑上存在一个明显的矛盾:如果医院坚信这24天就是旷工,那仲裁阶段为什么没能提供充分证据?如果仲裁认定有误,那也应该等法院判决,而不是在诉讼期间抢先作出一个基于同一事实的辞退决定。

旧争议还在审理,医院新作出的旷工解除属于全新的独立劳动争议,不能在原案件中直接审理,劳动者需要另行申请仲裁。而且,即便医院认为旷工理由成立,也必须履行完整程序——规章制度公开前置、事实调查、工会程序、解除送达、后续手续,缺一不可。程序不合规,实体理由再充分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说白了,医院在诉讼期间辞退,法律上不是“绝对不能”,但风险极高。因为辞退所依据的核心事实,恰恰是仲裁委已经作出否定性评价的那一段。法院在审理原案时,必然要审查调岗的合法性;而调岗不合法,由此产生的“未到岗”就很难被认定为旷工。医院这一步,更像是把争议从“调岗是否合法”强行切换到了“旷工是否成立”,但两个问题根子上是连着的。

法律焦点三:李先生手里有几条路?

第一条路,针对辞退决定另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解除违法、撤销开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拿到生效裁判后,如果确认医院违法,可以进一步向医院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相关领导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如果查实,相关人员可能面临从警告到开除不等的政务处分。

第二条路,针对两次被打事件,如果认为处理偏轻,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要求依法处理。第一次赔偿1.3万元是民事调解,第二次罚款500元是行政处罚,两者性质不同,不影响对打人行为本身的法律评价。

第三条路,向当地卫健部门反映执业范围被违规调整的问题。《医师法》对超范围执业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医院安排外科医生去超声科跟班,这个安排本身是否合规,卫健部门有监管职责。

李先生的事情还在法院审理中,最终结果以判决为准。医院方面的说法是“反映问题不属实,材料已提交专班处置”,这也是需要被听到的一方声音。在事实完全查明之前,任何一方的单方陈述都只是一面之词。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一个考核合格、仲裁胜诉的医生,在诉讼期间被以“旷工”为由辞退,这件事本身足以让每一个劳动者心里咯噔一下。仲裁裁决在起诉后不生效,这是制度安排,没问题;但诉讼期间用同一段被仲裁否定的事实作出辞退决定,这个操作是否经得起法律检验,法院会给答案。

维权的人不该越维越难。法律的程序设计是为了查明真相,不是给一方拖延或施压的工具。这一点,比个案输赢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