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给别人花了67万,分手后想把钱要回来。法院说:你没资格。
这事最近有了二审结果,挺值得掰扯清楚。男方吴某,47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比自己小16岁的女子谷某交往。从2019年初开始,几年里他为谷某买房、买车、装修、添置家电,前前后后掏了67.7万余元。2021年他和妻子离了婚,2024年6月又和谷某因为矛盾分手。此后他把谷某告上法庭,要求把这笔钱全数还回来。
据红星新闻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案情显示:吴某与谷某于2019年初开始交往。交往期间,谷某2019年4月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吴某缴了首付款和相关费用、并转账帮还房贷,合计38.28万余元;2019年10月谷某购一辆奔驰轿车,吴某付了定金、首付、车险、购置税并帮还车贷,合计17.42万余元;2020年房屋装修及家电等支出12万余元。三笔相加共67.7万余元。2021年1月吴某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二审维持准许离婚的判决。2024年6月双方分手后,吴某起诉索还。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出资目的是期待双方今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目的未实现,谷某应返还。但两人最初交往时吴某尚未离婚、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情判谷某返还70%即47.4万余元。
谷某上诉后,9月20日辽宁朝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改判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婚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婚内财产赠与他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吴某为保持不正当关系而赠与,作为过错方无权要求返还。
一审和二审,判得完全相反。差在哪?
差在"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
一审法院把它当成了正常的婚恋赠与:一个男的奔着结婚去,给女方花了一大笔,到头来没结成,那钱理论上有理由要回来一部分。顺着这个逻辑,因为两人起初交往时吴某还没离婚、有过错,所以不让全额退,退七成。
二审没接这个逻辑。二审的看法是:这根本不是什么"以结婚为目的"的正常赠与,而是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一段不正当关系,主动把婚内财产往外送。起点就站在公序良俗的对立面,赠与行为自始无效。一个基于不法目的给出去的东西,你回头再以"我没达到目的"为由要回来,法律不认。
这里有个很多人会忽略的反差:一审其实对吴某更有利,能拿回47万多;二审改判驳回,对他最不利。所以这个判决不是"偏着男人",恰恰相反——司法的态度是,这种钱,谁都别想用"我还想讨回去"来洗白。
我看,这个案子最该被记住的,不是"男人亏了还是女人亏了",而是它点破了一件事:在婚外关系里花的钱,法律既不保护给的人,也不额外惩罚收的人,它保护的是"婚姻关系"本身。
我以为,顺着二审的逻辑,有一块很多人没注意到,但跟普通人关系很大。
那就是原配妻子的权利。
吴某给出去的67万,是婚内财产。按照法律,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瞒着另一方,把大额共同财产赠给第三者,这本身就侵犯了配偶的权益。所以本案二审虽然驳回了吴某的诉求,但这个结果,并不妨碍吴某的原配另案向谷某主张返还——那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被无权处分"这个理由,而不是用"吴某想讨债"。
真正可能被法律支持去要回这笔钱的,是那位被瞒在鼓里的妻子,而不是主动把这笔钱送出去的丈夫。
说回咱们自己,这件事能拎出几条实在的提醒:
第一,婚内单方把大额钱财赠给第三者,配偶有权追回。这不是道德问题,是财产侵权问题。原配可以另案起诉,不受男方自己撤诉或败诉的影响。
第二,别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和"婚外赠与"混为一谈。前者没结成婚,彩礼、大额财物通常能要求返还;后者的起点就违法,给出去的人自己都站不住脚,更别提往回要。
第三,对处在类似处境里的人说句实在话:一段建立在隐瞒和越界之上的关系,到头来算账时,法律既不替你兜底,也不替你出气。67万换来的,是一份写进裁判文书的、双方都有过错的认定。
规则摆在这里,清清楚楚。钱该怎么守、关系该怎么做,每个人自己掂量。
参考信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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