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充分展现了其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深刻理解与精准运用。她准确识别了用人单位借「不能胜任工作」之名、行「歧视孕期女职工」之实的违法本质,并援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有力回击。计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为赵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更向社会传递了「三期女职工合法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赵某入职十堰市某商贸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20XX年X月,赵某怀孕,依法向公司报告了怀孕情况。公司得知后,非但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怀,反而以「赵某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工作」为由,多次暗示赵某主动辞职。赵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辞职,坚持正常上班。20XX年X月,公司突然向赵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从未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系因其怀孕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抓住了本案的核心法律要点。她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第40条第2项的情形,而赵某正处于孕期,公司的解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违法解除。计律师指导赵某收集了怀孕的医学证明、向公司报告怀孕情况的记录、工作期间的绩效考核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赵某工作表现良好,从未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在仲裁阶段,计律师围绕「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这一核心展开论证,明确指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无事实依据,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计律师还主张,赵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赔偿因违法解除造成的其他损失。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孕期女职工赵某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违法解除,裁决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0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赵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