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发布了2026年460号鲁法案例,剖析回答了一个问题:在何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自主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2025年1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向冠县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李某偿还拖欠的货款。经调解,张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给付张某9万余元,分期给付,每月5000元。调解书作出后,李某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向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冠县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办案团队对被执行人李某人身及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扣押了其所有的挖掘机一辆。被执行人李某提出自行处置变卖挖掘机的请求。经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进行释明,其同意由被执行人自主处置。办案团队对案涉挖掘机的权属及现状进行了调查,查实案涉挖掘机确属李某所有,且不存在租赁、抵押等权利负担,也不存在涉其他司法案件被查封的情形。在查实上述情况后,办案团队限李某在七日内自行找寻买家到法院现场看样、过付,将买卖款转至法院指定收款账户内,逾期未能卖出,法院将启动司法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李某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找到买家达成了买卖意向,买家将买卖款一次性转入了法院账户,案涉挖掘机顺利处置,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的监管之下,自行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够省去传统司法拍卖评估、公告等繁杂的节点,大幅提升财产处置效率;二是能够降低当事人履行义务成本,避免被执行人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的评估费、辅拍费、税费等额外支出,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三是财产的自主处置全程处于法院监管之下,确保资金安全,变价款直接由财产接收方转入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防范了脱管风险;四是财产自主处置也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下,给予被执行人财产自行变现的机会,避免因强制执行激化矛盾。该案充分说明,在法院严格监管下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是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与降低债务人履行成本的双赢之举,也是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有益探索。
在开展财产自行处置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以下核心要点:
一是严把审查关。在财产处置前,法院必须查明财产权属状况、权利负担、是否涉案查封等相关情况,确保财产处置基础合法干净,不能损害其他第三人的权益。
二是严把价款关。法院对财产处置价格应当参照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审查,确保变现价格合理合情,防止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变现价款要确保始终处于法院监管之下,直接转入法院的指定收款账户中,严禁先过户再付款。
三是严把期限关。在自行处置财产前,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且对被执行人应明确合理的处置期限,超期未完成,应立即恢复强制执行,防止被执行人借机拖延。
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兼顾了司法权威和善意文明,是推动矛盾实质化解、提升执行质效的有效手段,为今后类案处置提供了可推广的实践路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