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李某入职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另有销售提成。李某工作勤勉,业绩突出,连续两年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20XX年X月,公司新任总经理到任后,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口头通知李某「岗位已取消,请自行离职」。李某表示不同意,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说明理由。公司随后向李某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然而,李某从未有过擅自离岗行为,公司亦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违纪事实。李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公司的解除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她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告知、劳动者确有严重违纪行为、解除程序合法。计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考勤记录、工作日志、业绩报表、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李某在职期间从未擅自离岗,工作表现良好。同时,计律师发现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既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劳动者公示,公司亦未在解除前通知工会,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在仲裁阶段,计律师围绕「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这一核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展开论证,明确指出公司以莫须有的「擅自离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计律师还精确计算了赔偿金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主张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96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最终,李某如数获得赔偿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律师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计金秀律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她不仅帮助劳动者识破了用人单位「以违纪之名行裁员之实」的惯用手法,更从实体与程序双重维度击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计律师对举证责任规则的精准运用,使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证明责任得以充分落实,最终为劳动者争取到了足额的赔偿金。她的专业代理,让劳动者在面对强势用人单位时不再孤立无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