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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佳同志倒在岗位上,本该是因公殉职。制度却不认这个名字,只认四十八小时内死亡的才算工伤。超过了,就不算。劳动写在纸上,落到她头上,就成了一道省钱的闸门。

她是护士,三十岁,贵州茅台镇农村出来的人。给病人打针配药时突发脑出血,抢救十天,脑死亡后去世,家里还剩一个八岁的孩子。发病在工作岗位,劳动是救人。按常理,这就是因公殉职。

然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抢救她足足花了十天。

假设机器把心跳多维持了几天,认定资格就被抽走。要赔偿,就得及时放弃;要救人,就得接受两手空空。亲情越坚持,权利越落空。这不是反人性的吗?

能认不能认,不看劳动事实,看基金愿不愿出这笔钱。规则对管理方是支出,对倒下去的人是抽签。省的是保险金和用工风险,砸的是一个农村家庭的全部依靠。

想起从前讲集体主义的时候,人倒在岗位上,单位、组织、周围人会先把人当自己人。伤残了有人管,走了有人认,不至于把一条命先拿去跟时间表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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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也有困难,也有短缺,可至少还讲“人是目的”,不把活人先折成成本。今天看见陈佳佳这样的人,岗位上倒下,抢救越认真,赔偿越远;人没了,抚恤没有,工亡补助没有,孩子的抚养也没着落。不是没人看见,是看见了也推给一条过时的规定。一切向钱看的结果,就是把该付的账先挡住,把该认的因公先否掉。人没了保障,口号还在,兜底却空了。

更刺的是职业本身。她平时用医疗手段续别人的命,轮到自己,同样的手段成了否决工伤的理由。救人的人,被自己参与运转的技术与规章反过来被坑。

家属没有错。他们不愿在还有心跳时关掉机器。劳动者权益若不站在倒下去的人一边,所谓因公,就只是一句用完即弃的空话。我希望人社局能明朝秋毫,对于一个高强度频繁夜班护士,如果她生前无基础疾病,其死亡与高强度的工作具有因果关系,则人社局应当认定工亡。这样其他工作人员才会放心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