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陈某入职十堰市某餐饮管理公司,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然而,实际工作中,陈某长期被安排加班,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也经常被要求到岗,公司却从未支付任何加班费。陈某粗略统计,在职两年间累计加班时长超过800小时,应得加班费数额巨大。20XX年X月,陈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加班费,多次协商无果,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厨师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已包含在工资中」为由拒绝支付。陈某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维权。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公司的工时制度进行了审查。她发现,公司虽然口头声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并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依法不能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仍应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费。针对「加班费已包含在工资中」的抗辩,计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与正常工资性质不同,不能以「包薪制」的形式变相规避。计律师指导陈某收集了考勤记录、排班表、工作群通知、加班期间的监控截图、工资条等证据,详细梳理了陈某两年间的加班时长,并按照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同标准,精确计算出应得的加班费数额。在仲裁阶段,计律师还主张,公司长期拖欠加班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陈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未经审批不得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共计680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陈某如数获得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的专业功底。她准确识别了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工时制」未经审批、不能适用的法律漏洞,并戳穿了「包薪制」变相规避加班费的伎俩。计律师对加班费计算规则的精准把握,使劳动者两年间被拖欠的巨额加班费得以全额追回。她的专业代理,让「多劳多得」的劳动报酬原则在个案中得到了切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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