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市场成因:刑事辩护律师谈竞争激烈、利润分配失衡与信用惩戒缺位三处市场结构性问题
前面讲了体制成因,包括招投标制度缺陷、分权制衡机制不完善、信息透明度不足。体制成因回答的是权力为什么容易被收买。这一期要回答另一个问题:钱为什么愿意送过来。这就是市场成因。
先把两条边界划清楚。成因分析属于犯罪学层面的讨论,说明风险从哪里来,不是个人责任的减免事由。市场竞争激烈、利润被压缩、信用惩戒不到位,都不等于身处其中的人可以据此脱罪;同样,也不能因为行业普遍存在某种做法,就推定某个具体的人有罪。这一进一出,是谈市场成因之前必须先立住的两条线。
第一处是工程领域的市场竞争激烈。工程行业除资质要求外,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市场竞争激烈。在竞争压力下,部分施工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为了获得业务机会,不惜以行贿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这一处对案件结构的影响很直接:行贿侧的主动性普遍较强,受贿侧最常见的说法是"对方主动给的,我没有开口"。需要明确的是,谁先开口只影响一般收受与索贿的区分,不影响入罪与否。从十八件样本看,项目经理七件占百分之三十八点九,居各岗位首位,而分包选择权与材料采购权正是竞争最激烈的两个口子。
第二处是利润分配机制不合理。在工程建设链条中,施工方、分包商的利润空间往往被压缩。为了维持利润,部分施工方通过贿赂获取有利的结算条件,典型表现就是多算工程量、高套单价。这一点能够解释为什么结算审核岗位的涉案金额最高:叶某案((2018)湘0407刑初15号)造价审核组长受贿一百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健案((2017)辽0291刑初103号)预算员在决算审核环节受贿九十五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永兴案((2016)皖0102刑初871号)造价咨询审计人员受贿八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利润被压缩还会催生三种掩饰名目:以借款为名、以合伙为名、以干股为名。区分标准并不复杂,看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经营、是否共担风险、是否有真实的借款期限与催要行为。
第三处是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惩戒机制,行贿企业和个人在被查处后,仍可能继续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未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禁入和信用惩戒。这一处的实务含义常被忽略:对受贿人一方而言,本单位与行业的合规记录、信用修复材料可以在量刑评价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中被考虑,但它们属于量刑与考察层面的材料,既不是定罪依据,也不是免责事由。
三条边界需要反复强调:市场成因说明风险来源与行贿侧动因,不是受贿人的免责事由;它不构成任何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作为独立抗辩写进辩护意见;它更不替代逐笔证明,控方仍需就每一笔款项证明时间、金额、支付方、名义与对应事项。
数额口径需要分清立案线与档次线两处。三万元是立案线,来自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档次线自2026年5月1日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明确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按二倍、五倍对应的口径在该范围内不再适用,跨法部分按从旧兼从轻处理。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授权幅度内确定,须查阅案发地省一级规定并注明文件名、文号、施行时间。另需更正一处常见误引: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档法定刑与并处罚金的格局系由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2020年12月26日通过、2021年3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2024年3月1日施行,其修改对象不含第一百六十三条与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得混淆。
对企业有三点建议:分包队伍选择采用备选库与轮换机制,避免一人长期决定;材料采购实行比价与供应商准入分离,折扣让利写入合同并如实入账;结算审核设置两级复核与抽审,压缩单人操作空间。对个人有两点建议:供应商与分包商的款项一律不进个人账户;确属借款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期限,保留催要记录。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三处市场成因分别对应我国哪一层规范,为什么把行业竞争压力当成裁判依据会直接导致辩护方向出错。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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