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编辑:联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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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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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立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耗材,走的正是政府采购这条线。

而这份文件,直接对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的81类违法行为,设置了系统化、精细化的处罚裁量体系,刀口对准的无疑也是医院招投标。

废标重招不断!

公立医院招采顽疾频发

近年来,随着医疗设备以旧换新政策落地,全国医疗设备采购市场规模突破千亿,但"招标-质疑-废标-重招"的循环愈演愈烈。

翻看各地财政部门今年公布的处理公告,采购参数"量身定制"、评审"走过场"、供应商虚假应标等多类乱象反复出现。

今年4月,洛阳市妇幼保健院256排螺旋CT采购,"影像链核心部件与CT主机同一品牌"等参数被指倾向特定品牌,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医院重新采购。后面,恩施市中心医院高值耗材采购同样因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附加条件违规,中标成交结果被确认无效。

今年2月,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检测能力提升项目,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符合性审查,中标资格无效,评审专家被依法处罚。此前武汉市中心医院一批医疗设备采购中,更是因为9名评审专家未认真履职、未按规定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被约谈并通报批评。

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今年3月开展的医疗设备购置项目,中标供应商64排CT被查出虚假陈述核心部件硬件参数与技术性能,构成虚假应标,A包中标无效、责令废标。

可以看到,三类乱象恰好对应《裁量基准》点名的四类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过去的问题在于,同一类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手里,处罚结果天差地别。裁量弹性越大,"运作"的余地就越大。

基于此,把处罚权关进表格,成了必然动作。

9档裁量!

81类违法行为,全部明码标价

据《裁量基准》了解,财政局针对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供应商列出了81类违法行为,包括: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还明确了不罚免罚、从轻、一般、从重四个裁量档次。对处罚幅度超过10万元的事项,按问题严重程度递进设计5至9档裁量档次,构建起从"不予行政处罚"逐步递增至顶格处罚(禁采)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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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度有多细?看一个例子。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裁量基准》根据5个裁量情节,分别设置了"不予处罚、责令改正"、警告、0至3万元罚款、3万元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五档,并对代理机构附加1至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

从轻到重,每一档都标好了价。

对器械供应商而言,过去靠"沟通"能模糊过去的雷区,现在全部摆上了裁量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顶格10万外加代理机构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节量化后"说情"空间被压缩进表格格子;围标串标,专家与代理机构同被纳入裁量体系,"配合成本"指数级上升。

多部门下场,招投标市场全线“收紧”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这不是孤立事件。单是财政系统的裁量基准,半年之内已有至少三个省份完成制定或修订。

去年12月,江西省财政厅修订发布《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今年6月,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明确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裁量阶次,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而本次,北京把裁量档次细化到9档,覆盖政府采购全链条主体。这一系列动作的背后,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顶层部署。

不仅于此,今年初,国家8部门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进一步明确招标人要对招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责,诸如采购项目出现参数设置带偏向、评标专家打偏分等违规问题,不能再当“甩手掌柜”。

两份文件放在一起看,《裁量基准》解决"罚得明白",而《指引》解决"责任到人",招标全流程每个环节都有了第一责任人。一个管事后处罚,一个管全程定责,公立医院招采的每一环都在被重新校准。

而对医疗设备招采领域来说,这套规则正在改写医院招投标的竞争法则:以前拼的是谁的关系硬,以后拼的是谁的底子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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