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联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问答文件(征求意见稿)》通俗解读
导语
2026 年 9 月 4 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挂出一份不算长、但对疫苗研发圈相当重要的文件:《〈多联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问答文件(征求意见稿)》,同步公开《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
它的母文件是 2025 年 11 月发布的《多联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通告 2025 年第 48 号)。母文件定的是「原则」——讲清了该考虑什么,但没告诉你具体该填哪个数。母文件实施后,CDE 在 2026 年 4 月把相关研发企业请来座谈,收集了一圈「卡在哪里」,然后挑出问题最集中、母文件又没细说的议题,做成了这份 8 问 8 答。
一句话概括它是什么:这不是一份新法规,而是把母指导原则里的「原则」翻译成「可执行参数」的操作细则。
对同行来说,这份文件有三件事必须现在就弄清:
它给的那些数字,会不会变成审评事实上的标尺?
它对「多联」和「多价」划的这条线,落在你的品种上是哪一边?
它 8 个问题里没回答的东西,是不是你恰好最需要的?
三个词先通一下,后面就顺了 多联疫苗:把预防不同种病原体的抗原做在一起(比如百白破+脊灰+Hib 的「五联苗」)。 多价疫苗:把同一种病原体的不同血清型/株做在一起(比如 13 价、20 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 效力层级:这份文件在「概述」里自己写了——「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认识和观点,不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所以它的法律效力是指南推荐级别:不强制,偏离可以有理由,但要留下科学依据。一、先说清定位:它和母文件是什么关系?
不少人第一反应是「又多一份文件要跟」。其实两者的分工很清楚:母文件管框架,这份问答管落地。
但这里有两个「力度差」,得单独说。
第一,它确实不强制,但也不轻。文件里的「通常可接受 −10%」「建议 7~10 天」,措辞是软的。但界值一旦写进文件,就会在审评实践中形成事实上的评价基准——企业若想偏离,举证责任在企业身上。这是「软法」最硬的落地方式:不罚你,但要求你说服我。
第二,它有时效性。原文写的是「当前的认识和观点」「将不断完善和适时更新」。把它当成一份会过期的技术快照来读,比当成定论更安全。
二、整份文件最重要的一条线:多联 ≠ 多价
如果这份文件只让你记一件事,就是把「多联」和「多价」分开看。
《起草说明》里有一句话说得非常直白:多价疫苗虽然也属于联合疫苗,但「其临床研发思路及试验设计等不能够完全参考多联疫苗的相关要求」,所以才要一并写进这份问答。
为什么这条线这么关键?因为两者的评价重点根本不同:
这条规则为什么重要?因为问答文件里到处都在说「单苗研发基础」「以单苗为对照」。如果你不先弄清自己手上那个「单苗」是不是其实是个可视为单苗的多联产品,后面所有设计判断都会跑偏。遗憾的是,这条规则在问答文件里没有被重申。
三、8 个问题,其实只回答了 5 件事
把 8 个问答重新归堆,本质上是 5 组技术决定。
3.1 对照怎么选:一条「差异即需独立评价」的思路
问一讲对照疫苗的选择。核心逻辑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凡与已上市产品存在差异的抗原,都必须有对应的单苗或可比对照来支撑评价,不能被多联疫苗的整体结果「带过去」。
三种情形分层处理:
部分抗原有创新性(如 B 群脑膜炎球菌抗原)、市面上没有含同抗原的已上市疫苗——鼓励增设该抗原对应的在研单苗作对照;
部分抗原与已上市多联疫苗在价次/型别、毒株、抗原或佐剂剂量、免疫程序、适用人群、给药途径上有差异——鼓励选相应单苗作对照,或者「以最相似的已上市多联疫苗作对照+增设有可比性的单苗对照」来单独评差异抗原;
与已上市多联疫苗完全相同——那就选完全相同的已上市多联疫苗作对照。
案例:一个五联苗的对照怎么搭 假设做的是含百白破+脊灰+Hib 的五联苗。 若百日咳抗原是三组分(PT、FHA、PRN),鼓励用「已上市三组分百白破疫苗+Hib 结合疫苗+IPV」作对照,也可以用「已上市五联苗+三组分百白破疫苗」共同作对照——目的是把百日咳那一段单独拎出来看。 若百日咳抗原是两组分(PT、FHA),且全部抗原与已上市五联苗相同,那直接用已上市五联苗作对照就可以。 差别就在这一处:抗原有一点点不一样,评价就得单独立得住。3.2 指标和界值:三个数字,可能管你好几年
问二是全文最具操作性、也最容易变成「硬约束」的部分。它给了一张几乎可以直接抄进方案的参数表:
指标怎么挑,也有规则:
金句:非劣效设计的命门,从来不在界值定多大,而在「阳性对照这把尺子,这次还准不准」。
3.3 免疫程序是「前提」,不是「结果」
问三这句话,建议每个做多联苗的人都贴在工位上:
原则上,多联疫苗应在各单苗免疫程序相同的基础上研发。
翻译一下:如果你的多联苗要改动任何一种单苗的既有免疫程序,那么先把那个单苗的程序变更做完、评好,才是多联苗研发的前提。这不是在主试验里「顺带验证」的事,而是前置条件。
案例:六联苗撞上乙肝的「0 月龄」 一个含百白破、脊灰、乙肝、Hib 的六联苗,拟定基础免疫程序是 2-4-6 月龄。但当前国家免疫规划里乙肝疫苗是出生 0 月龄就打第一针——程序对不上。 怎么办?在现行免疫规划要求下,所有受试者仍然必须完成 0 月龄那针乙肝;同时,要在早期临床试验中拿到足够的数据,证明把乙肝第 2 剂推迟到 2 月龄是合理的,这样才能支撑后面确证性试验的设计。 这个例子说明:程序冲突不是「设计时打个补丁」就能过去的,它是要额外做功课的。
多联疫苗覆盖不到、又不便调整的关键剂次,可以保留对应单苗做序贯接种——这也是一条务实的出路。
3.4 时间窗与超窗:一次对现实的妥协
问六是整个文件里最有「现场感」的一段。它正面承认了一个行业痛点:多联疫苗多在 6 月龄以下婴幼儿中密集接种,剂次一多,时间窗稍微一紧,超窗比例就压不住。
处理方式:
接种时间窗:重组蛋白或灭活疫苗、各剂次间隔 ≥1 个月,通常可接受7~10 天;病毒载体、核酸等新技术路线或新佐剂系统,按早期数据探索;剂次间隔 <1 个月的要从严;想设到14 天,得拿依据(免疫应答动力学、目标人群暴露风险等)说话。
采血窗口:看抗体动力学。抗体水平随时间快速变化的,尤其与主要终点相关的采血点,要适当收紧;变化平缓的可以放宽。
超窗怎么算:在方案里预先定时间窗,在统计分析计划里明确超窗数据的处理方式;超窗按方案偏离管理。原文写的是——「通常情况下,超窗受试者不宜纳入主要分析集」,同时应做敏感性分析;这类事件应在设计阶段就作为伴发事件识别,并预先定好处理策略(可参考 ICH E 系列)。
最后这一句「不宜纳入主要分析集」,措辞相当绝对,也是我们后面要重点追问的地方之一。
3.5 新增组分/新增型别:三条路,怎么选
问七和问八处理的都是「在已有基础上加东西」的情形,分两种:
情形一:同一病原体新增抗原靶点(如组分百白破从两组分加到三组分、五组分)。此时共有组分的免疫原性应非劣效于对照;新增组分由于与共有组分作用机制同质,「靠保护效力试验证明新增组分的有效性增益往往不具可行性」,所以给的是三条替代路径:① 拿来跟共有组分中「已有临床评价基础、免疫应答最低」的组分比;② 达到预设成功标准(比如阳转率达到某个绝对数值);③ 做保护效力试验。
情形二:扩大血清型/株覆盖(如更高价次肺炎球菌、脑膜炎球菌疫苗)。共有型别关注新增型别是否造成免疫干扰,方案里要预先规定各型别的非劣效标准;新增型别则根据免疫—保护相关性数据的积累情况,在上述三条路径里选。
问八还给了一句很有分量的提醒——别掉进「价次越高越好」的思维。价次一升,要检验的假设次数就涨,样本量、采血量跟着涨;而且还要权衡「多覆盖几个血清型的边际效益」和「某些型别应答偏低、不良反应增加」的风险。不是 20 价就一定优于 13 价,是要用流行病学数据说话。
同时文件建议:上市后持续开展型别相关的有效性监测,为将来加、减、调型别提供依据。
一句话总结新增组分/型别的评价哲学:原来的部分不能被拉低,新加的部分要能自己站住,而且这个「站住」的标准,最好在研发早期就跟 CDE 谈成共识。四、藏得最深的一条好消息:加强免疫数据可以后置
问四这一段,是整份文件里对研发进度影响最大的地方,但很容易被略过。
先说背景:多联疫苗的完整免疫程序通常包含基础免疫+加强免疫,而加强免疫距离基础免疫时间很长,期间会混进自然感染、同类疫苗接种等干扰,结果不好解读。所以文件给了个务实安排:通常可以接受用基础免疫后的抗体应答作主要终点,加强免疫后的应答作次要终点。
真正值钱的是后面这句——申报注册上市时的数据条件:
也就是说,原本「必须交」的加强免疫数据,在满足条件时可以后置。但那个「所有自研单苗」的限定语,是这个通道的门槛所在——这条通道具体适用于哪些情形(单苗外购、授权引进、联合开发算不算?),补交数据的时限和形式是什么(算不算上市后承诺?),文件没有明说。
五、最大的缺口:8 个问题里,「安全性」只出现了 2 次
这是本次解读最想提醒同行的一点。
母指导原则是专设「安全性研究」一节的,里面有几句话分量很重:
「多联疫苗多用于儿童或婴幼儿,较之单苗对安全性的考虑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应更高。」 单苗同时接种组的局部不良事件应按接种部位分别计入例次;安全性数据应结合临床意义和耐受性综合评价。
而这份问答文件 8 个问题里,正文提到「安全性」只有 2 处,且都在第 8 问(多价疫苗)的语境里。也就是说——
多联疫苗的安全性监测计划怎么做、安全性评价指标和终点怎么设、多抗原多部位接种下的不良事件如何归因、样本量要不要考虑对罕见不良事件的检出能力、婴幼儿密集接种场景有没有特殊要求——这份问答一个字都没答。
这不是小事。多联疫苗的天然特点就是「一次接种、多抗原、多部位、免疫系统负担更重」,而这恰恰是安全性问题最容易冒头的地方。安全性问题不出则已,一出就是产品级、企业级的风险。而且《疫苗管理法》第十七条本来就要求申办者建立临床试验安全监测与评价制度——母文件铺了台,问答文件却没接着往下讲。
这是本次征求意见中最值得提交的一条意见。建议的表述方向是:请补充多联疫苗安全性评价与监测的专项问答,至少覆盖 AEFI 归因逻辑、按部位计次的统计口径、婴幼儿人群主动监测的时长与样本量要求;或者明确安全性相关问题将在后续何种文件中细化、时间预期如何。
六、除了安全性,还有三个必须追问的问题
我们把解读中的关注点按影响程度分成了 P0(直接影响试验能不能做、结论能不能评)、P1(影响研发路径与沟通效率)、P2(文本与体系衔接)三级,共 24 项。挑三个最「卡脖子」的:
① 那三个数字,是从哪来的?
−10%、−5%、2/3 是全文最硬的参数,但文件没交代它们的推导依据(是基于历史数据的荟萃分析,还是参考了特定品种的效应量),也没说在什么条件下应当重新推导。更深一层的问题是:非劣效设计的成立前提,是阳性对照在本次试验中相对安慰剂的效应保持恒定(ICH E10 的老问题)。而多联疫苗场景下,阳性对照单苗的效应量在「多联给药环境+不同目标人群」里还成不成立?这个前提没被讨论,而它直接决定非劣效推论站不站得住。
② 「极高」到底多高?共同主要终点是 AND 还是 OR?
「抗体保护率或达到参考水平的应答者比例极高时可接受 −5%」——「极高」没给门槛(≥95%?≥98%?)。而要求「抗体阳转率和 GMT/GMC 同步纳入主要终点」时,也没说两者必须同时满足、还是任一满足即可,更没给各自的界值与检验顺序。这两处不明确,直接影响方案设计和样本量。
③ 「超窗受试者不宜纳入主要分析集」,会不会引入选择偏倚?
「不宜纳入主要分析集」这个表述偏绝对,它和 ICH E9(R1) 的估计目标(estimand)框架之间存在张力——按时间窗把受试者剔出去,本身就可能带来选择偏倚。这里的「主要分析集」是不是指符合方案集?要不要同时用全分析集呈现主分析结果?伴发事件的处理策略和估计目标怎么对应?建议明确。
另外两个值得一提:问一「鼓励增设在研单苗作对照」,但在研单苗的有效性安全性还没确证,它的伦理基础、知情同意怎么表述、「鼓励」到底有多大的分量(不增设会不会影响受理)都没说;问三要求「完成单苗免疫程序的变更和评价」,但「完成」是走单苗自身的注册变更,还是可以用外部数据、文献、境外同类产品数据支撑,也没界定。
七、给同行的行动建议
时间窗口只有一个月:2026 年 9 月 4 日至 10 月 4 日。反馈意见按 CDE 通知发送至 liuyalin@cde.org.cn、pany@cde.org.cn、suy@cde.org.cn,并建议使用随通知发布的《意见反馈表》模板。
具体怎么做,四条建议:
第一,先做一次「品种对照体检」。拿这份文件的参数表,逐项对照自家在研品种:对照选型是否符合问一的三种情形?主要终点和界值是否落在这张表里?免疫程序有没有和任一单苗冲突?时间窗能不能守住 7~10 天?先定位差距,再决定是「照做」还是「提意见」。
第二,意见写「四段式」,别写成读后感。建议统一按定位(引用原文) → 问题(指出现状缺陷) → 建议(给出可操作表述) → 影响(说明不改会怎样)组织,一条一段,便于审评人员直接处理。比如:「问二第 4 条给出 −10% 界值,未说明推导依据;建议补充界值的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或明确企业可基于自身品种数据提出替代界值并需提供论证;否则企业在方案设计阶段缺乏可预期的沟通基础。」
第三,想主张偏离的,现在就开始备料。如果你打算不用 −10%、不用 7~10 天,那反馈意见只是第一步,同步要准备的是:本品种或同类品种的历史免疫原性数据、检测方法变异度评估、目标人群免疫应答动力学数据、境内外同类产品的确证性试验设计与结果。这些材料既是反馈的支撑,也是后续沟通交流会议的资料储备——一份材料用两次。
第四,安全性那一条,单独写、重点提。理由前面说了:这是结构性的空白,也是疫苗产品风险最集中的地方。以「建议补充专项问答」的形式提出,比泛泛地说「建议进一步明确安全性要求」有效得多。
这份文件真正的价值,不在于它给了多少答案,而在于它把母文件的「原则」翻译成了可以写进方案的参数——从讲道理变成了给数字。
对行业来说,这是好事。监管文件最令人头疼的从来不是严,而是模糊。数字给出来了,至少你知道尺子在哪;剩下的分歧,是可以靠数据和沟通去谈的。
但也要清楚它同时暴露了什么:8 个问题回答了免疫原性、对照、程序、时间窗、统计、新增组分,却唯独在安全性上留了白。而疫苗这个行业最贵的一课,从来都上在安全性上。
所以这一个月的征求意见窗口,值得认真用。尤其是那条关于安全性的意见——你不提,它可能真的就一直空着。
资料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多联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问答文件(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2026 年 9 月 4 日发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多联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5 年 11 月,通告 2025 年第 4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 年第 50 号公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 年 9 月 1 日施行)。
ICH E9(R1)《临床试验的统计学指导原则附录:估计目标与敏感性分析》;ICH E10《对照组的选择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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