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广西南丹县组织小学教师开展教学能力夯基培训,部分参训教师反映培训需自行承担交通、食宿费用,培训安排还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9月27日,南丹县发布官方通报,县委、县政府已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事件开展全面调查核实,一旦查实相关问题将第一时间处置,并感谢社会各界对当地教育工作的监督。
据了解,有参训教师反映,本次培训对象为全县小学3至6年级语文、数学、英语学科教学能力需提升的教师。有教师自称因上学期教学成绩排名靠后被通知参训,参训期间交通、食宿全部自费,培训时间与日常教学冲突,给一线教师增添负担。而南丹县教育局工作人员此前回应媒体,参训人员筛选并非依据考试成绩,而是综合考量教师教学素养、专业授课能力确定。针对培训对象遴选标准等相关疑问,群众通过12345政务热线反映诉求,相关事项当时正处于区级办理阶段。
事件曝光后,网友围绕行政培训经费承担、教师参训选择权、教师考核评价机制等问题展开讨论。一线教师群体尤为关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相关成本究竟该由谁承担,能否随意安排教师自费参训。本次专项调查组将核查培训方案制定、参训人员遴选、经费保障、培训时间安排等全流程情况,调查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律师说法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面向公办教师的业务提升培训,属于履职范畴内的岗位培训,按照规定,培训经费应当纳入财政保障,不得转嫁由教师个人承担。如果下发文件强制要求教师自费参加行政组织的统一培训,涉嫌违规增加教师负担。同时,遴选参训教师必须依据客观、透明的标准,不能简单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判教师教学能力、强制参训的依据,遴选程序应当保障教师陈述申辩权利。”针对事件涉及法律问题,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肖云海律师分别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三个主体作出解读。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教师法定休息权、教育教学权。若学校未经合理统筹,硬性安排教师离岗参训,造成正常课堂教学无人值守,损害学生受教育权;同时不能配合主管部门转嫁培训成本,不得从教师工资、绩效中抵扣培训相关费用。学校有责任向上级部门反馈教师的实际困难,做好教学工作统筹衔接。
肖云海认为,教师有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业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但义务不等于无条件自费、被动参训。对于不合理的培训安排,教师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热线提出异议、反映诉求。维权应当理性有序,可提交书面材料留存证据,通过正规渠道表达意见,不采取过激方式。
法治支招
“规范培训经费管理,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员、专项岗位培训,落实财政经费保障制度,明确培训食宿、交通承担主体,严禁将行政培训成本转嫁给教师个人。”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光华介绍说。
完善教师培训遴选机制,建立多元的教师教学能力评价体系,摒弃唯分数论,参训人员名单、遴选标准提前公示,保障教师知情权,结合教学工作实际错峰安排培训,避免冲击日常教学。
严光华认为“畅通教师申诉渠道,健全教师申诉机制,当教师认为培训安排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相关单位应当限时核查、书面答复。”
压实学校统筹责任,在组织教师外出培训前,学校提前做好课程调补方案,保障学校教学不间断;收集教师实际困难,向上级部门反馈,协调优化培训方案。
教师继续教育是提升基础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但培训不能背离减负初衷。本次事件的调查处理,也将为各地规范教师培训、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各地教育部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设计培训项目,平衡好教师专业成长与权益保障,让培训提质增效,而不是增加教师负担。
(吕涛 蒲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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