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长达50年的新闻从业中,写过大量的新闻作品,其中不乏曝光报道,但在近期却突然出现了一种怪论,认为我的报道是单方观点,没有官方的公布,对此我想谈谈什么是官方公布。
比如在我给天津高法无签名鉴定的报道中,首先指出的是,该份由天津高法作出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鉴定书,不仅没给被鉴定人做过真实的伤情检验,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介绍。《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85条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综上可见,法医鉴定必须得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介绍,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容置疑,也不得违反。然而天津高法出具的这份鉴定,严重违法,不仅没有鉴定人的签名,也没有鉴定人的资质介绍。据了解,该份鉴定的两位鉴定人李宏捷和陈光明也并非法医(网上可查),所以说不仅严重违法,也涉嫌伪造公文罪,且因为在这份鉴定书上加盖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专用章”,所以说这代表着是天津高法的官方公布。
不仅如此,更严重违法的是,这份无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的伪造鉴定,还竟成为了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及数十份依据该两份裁判书的民事裁判书的定案证据,且也均有具体的裁判案号,这岂不也是各级法院的官方公布,而明明有了官方公布,不知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还要什么所谓的“官方公布”呢?这岂不是在混淆视听,是在试图阻挠对错案的纠正?不仅如此,还有人说我报道的可信度低,我敢说我报道的每起案件都有着法院的印章,也没有半句假话,当前我国正在大力纠正冤假错案,但也会遇有巨大的阻力和干扰,正如说我可信度低的人居心何在,目的又何在,可想而知。如果说每一起错案没有官方的公布就不能披露,那么冤假错案该如何发现?又谈何真正地纠正冤假错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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