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卡在主观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条明确: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主观故意。

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实施相关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具有故意的除外。

实务不是靠当事人嘴说"我不知道是假药",而是用证据逐项推翻控方的推定逻辑。

一、先拆控方推定明知的六类依据

控方据以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就来自司法解释第十条列的六种情形:

1.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
2.向不具有资质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药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
3.逃避、抗拒监督检查的;
4.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药品、进销货记录的;
5.曾因实施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的;
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情形。

辩护第一步不是急着举证反驳,而是逐项核对:本案控方到底用了哪几条?每条的证据够不够扎实?只要关键情形缺少证据支撑,推定根基就不稳。

比如控方只拿"价格偏低"说事,但低多少算"明显异于"?比对基准是什么?是拿正品零售价比,还是拿同渠道批发价比?

基准选得不对,推定从起点就有问题。

二、辩护实操的四层打法

主观明知辩护不是四个动作并列,而是从外到内、从程序到实体逐层推进。

第一层:打程序——推定不能孤证成立

司法解释第十条用的是"综合判断",不是"有其一即可认定"。这意味着推定明知需要多个基础事实相互印证,单一孤证撑不起推定结论。

如果控方只拿出一项异常(比如只有价格略低、或者只有上家资质存疑),没有其他客观行为佐证,就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先把这层打掉,后面的实体辩护压力会小很多。

第二层:打基础事实——控方据以推定的事实本身存疑

推定的逻辑是"基础事实→推定事实"。基础事实不牢,推定自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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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拆解:

1.价格异常:比对的市场价基准是否合理?有没有考虑采购量、付款方式、促销清仓等正常商业因素?
2.无资质:当事人是否查验过上家提供的资质文件?资质文件的真伪普通人能否识别?
3.逃避检查:是刻意逃避,还是正常经营中的配合瑕疵?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检查的具体事由?
4.销毁记录:是案发后销毁,还是正常经营中的定期清理?销毁的范围和时间点能不能对应上"明知"的主观状态?
5.前科处罚:前次处罚是针对同类药品、同类行为吗?间隔多久?能不能直接推定本次也明知?

每打掉一项基础事实,控方的推定链条就弱一分。

第三层:举反证——证明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光拆对方还不够,要拿出自己的证据。

调取供应商营业执照、药品注册证、检验报告、购销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重点证明三件事:

1.主动核验了上家资质、索要了产品资料,有书面或电子留痕;
2.交易价格和同品类正品的正常批发区间基本匹配,不存在异常低价;
3.交易方式公开,走公账、有发票、有物流,没有私下隐秘交易。

这里要区分一个关键边界:未尽审核义务≠明知是假药。行政违法层面的过错(比如进货查验手续不完整),不等于刑事犯罪故意。

当事人可能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进货查验义务,应受行政处罚,但不能直接倒推出"明知是假药"的刑事故意。这道鸿沟一定要讲透。

审查义务的标准也要分人:非医药专业的普通经营者,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看资质文件齐不齐、外观合不合规;有医药专业背景、从业时间长的人,审查义务会相应提高,对明显异常应当警觉并进一步核实。

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套所有人。

第四层:角色切割——员工类当事人单独辩护

药店店员、仓库分拣、行政人员这类执行层员工,辩护逻辑和老板完全不一样:

1.仅执行岗位工作,无权接触上游采购决策,不知道货源瑕疵信息;
2.只拿固定工资,没有参与利润分成,也没有按销售额提成;
3.药品外观、包装、批号、说明书无明显涂改伪造痕迹,普通员工难以分辨真伪;
4.从业时间短、非医药专业,识别假药的能力本身有限。

这类当事人出罪空间最大,不能跟着主犯的逻辑一起辩。

三、几个容易踩的坑

1.单纯口头辩解"不知情"基本无效。

必须用客观书证、电子记录形成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已经尽到普通人或行业内合理的核查义务,系被上游供应商欺骗。
2.不要上来就说"当事人不知道这是假药"。

先打程序、再打基础事实、最后举反证,顺序不能乱。
3.2026年5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施行,第七十一条细化了假药认定情形,第七十二条划分了"不需要检验/应当检验/可以不检验"三层规则。

如果假药本身的认定程序有瑕疵——比如该检验的没检验、认定主体不合法——那明知推定的前提就不成立,这是第一道防线。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