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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模板.doc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

10、每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5、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贯彻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格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采取整改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设备。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公司(公章)

20××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合同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公告栏告知

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三、岗位培训告知

单位应该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四、现场警示告知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各车间部门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警示标识等,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

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八、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公司(公章)

20××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有害作业岗位、人数、检测和体检人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五、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单位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归档保存。

××××公司(公章)

20××年×月×日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宣传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和纠正,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和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应当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单位新员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单位新员工、新分配来的大中专学生、来单位实习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员工,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三)单位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岗位职责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

5、单位或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和操作规程。

(四)车间级职业卫生教育由车间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五)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职业安全卫生。

(六)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及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七)一般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1、由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增强职业安全卫生责任感。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应写明岗位或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

1、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试卷;

2、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3、其他有关资料。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公司(公章)

20××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台帐。

二、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和继续生产作业。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九、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资料必须归档保存。

××××公司(公章)

20××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公司(公章)

20××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岗位人员名单、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

八、单位有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由安监部门备案批复;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由安监部门审核批复后,设计单位应当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专篇,严重危害的项目需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竣工验收,控评和竣工验收资料报安监部门备案;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核,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九、日常或定期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十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有责任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权要求其依法提供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其违法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十三、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

××××公司(公章)

20××年×月×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2、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有职业卫生专篇,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专家技术审查,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取得安监部门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

较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取得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取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同意的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4、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

5、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8、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9、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0、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1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2、单位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或审批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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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七、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九、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5、职业病诊疗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2、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3、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4、职业病诊断报告;

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6、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7、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二、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四、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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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函(201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1、对于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的死亡事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由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故报告受理主体

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单位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四、事故报告规定

1、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

(5)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

五、事故处置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2、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单位承担。

6、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

7、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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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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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术语

1.生产性粉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5.员工触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员工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职业危害

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10%≤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0%;

50%<游离二氧化硅含量≤80%,总尘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毫克/平方米呼尘。

本公司接触粉尘岗位

接触粉尘的岗位有: XX岗位、XX等岗位。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组织体检。

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操作室内,粉尘浓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7. 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8.应经常对岗位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术语

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

2.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3.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分贝;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分贝;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91分贝;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分贝;

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分贝;

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分贝;

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分贝;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分贝。

本公司接触噪音岗位

接触噪音的岗位有:XX岗位、XX岗位、XX岗位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 各岗位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5.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6.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7.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8.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9. 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术语

1.高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 指数≥25 摄氏度时的作业。 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 摄氏度。

2.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 8h 的比率。

3.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职业危害

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 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 如下处理:

3.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4.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5.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臵冰袋,也可用 50%酒精擦浴。

6.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

作业现场接触高温限值标准

表一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

表二、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本公司接触高温岗位

接触高温的岗位有:XX岗位、XX岗位、XX岗位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按时巡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装隔热装置。

5.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

6.操作岗位温度过高时,工作人员要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7.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8.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9.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10.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11.将大检修尽量安排在夏季高温季节,在夏季其他时间要备好防暑药品。

焊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术语

焊工作业,产生有害气体和烟尘如锰铬氧化物、臭氧、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物等;物理因素:焊接弧光放电产生4000℃--6000℃高温;电焊电压380V,漏电电击。

职业危害

辐射、急性或慢性中毒、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噪声耳聋或听力损伤、而且常伴随锰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雾热等并发病。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确保工件的加工质量。

2.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

3.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确保完好。

4.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输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围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变形。

6.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

7.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

8.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

9.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10.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个人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

2)现场处理: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有毒有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本公司有毒有害物品

本公司接触有毒有害品岗位

接触有毒有害品的岗位有:XX岗位、XX岗位、XX岗位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0.3mg/m3),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4、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6、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机率,生产现场严禁吸烟、就餐。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有效预防职业病。

0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模板.doc

03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模板.doc

0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模板.doc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0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图解.doc

06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doc

0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文件.doc

08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doc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doc

附件2职业卫生档案.doc

附件3职业卫生宣传档案.doc

附件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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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doc

附件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doc

附件6 档案编号: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单位:

姓名:

性别:

建档时间:

目 录

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表6-1)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6-2)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6-3)

4.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表6-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

档案号:

姓名

性别

照片

籍贯

婚姻

文化程度

嗜好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工种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措施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既往病史

疾病名称

诊断时间

诊断医院

治疗结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名称

诊断时间

诊断医院

诊断级别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6-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劳动者姓名: 档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