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当事人指责法官“隐匿”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没有这种可能呢?

我认为可能性极小,至少在我二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还从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所谓的“隐匿”有可能是误解。

法院收取当事人证据材料的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过程的完整记录,案件卷宗的管理模式,各环节都能避免出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丢失的问题。

如果你不信任法官,认为法官真有可能“隐匿”你提交的证据材料,为了“防止”出现问题,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正确提交证据

举证期内提交证据,要一并提交编制好的“证据目录”,每份证据与证据目录的编号和证据页数对应好,避免举证时证据材料处于“混乱”状态。

切记两点:

1、要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审判团队的每个成员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都不会收取当事人的证据原件。

2、开庭时,需要携带证据原件,供对方当事人质证和审判人员核对。除非必要情况,法官不会收取当事人的证据原件附卷。

第二、提交证据的“固定”

两种情况下,当事人能够通过举证,“固定”已经提交的证据。

1、庭前会议中证据交换

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证据较多的案件,法官会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一方出示证据,由另一方质证。

出示证据和质证的过程,就是双方自己提交的证据和对方证据的一次全面梳理的过程,书记员要对举证质证过程完整记录,并逐一核对。

你将提交的证据做逐一举证时,书记员做了客观记录,笔录还要经过双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怎么可能会被法官“隐匿”呢?

2、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

如果没有召开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和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这个过程同样可以“固定”你提交了哪些证据。

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不仅会完整记录在庭审笔录里,而且庭审过程有直播或录播,并刻录光盘附卷,对提交的证据有疑问,可以随时核对。

庭审结束,笔录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双方当事人逐页签名按手印,经庭审固定的证据材料,无法被审判人员“隐匿”,更无法再更换。

第三、庭后提交证据的处理

庭后提交的证据,分别两种情况做出处理:

1、开庭时,法官表示当事人可以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后当事人提交证据后,会专门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过程记录并附卷,与庭审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效力相同。

2、庭后当事人自行补充提交证据,有的法官不再收取,大部分法官要求注明提交日期后附卷,不能起到证据作用。

对于可能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法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并与庭审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效力相同。

最后说明一下,案件的卷宗,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保管,结案后由书记员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后,装订卷宗统一归档。主办法官不可能,也无法“隐匿”当事人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

阅读本文后,

你认为法官有可能“隐匿”证据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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