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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先治吏”,是穿越历史的治理智慧 。制度规矩的生命力,在于一体适用、人人平等。如果制度只用来约束普通群众,掌握公权力的人却可以游离于规则之外,规矩就会沦为“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 。历史反复警示,一旦权力失去刚性约束,即便法条文本完备,社会公信力也会逐步消解,各类矛盾风险随之积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核心命题之一,就是让纪律法律同等约束掌权者与普通民众,实现治民更要治权。

制度双重标准最直观的危害,是直接摧毁规则的社会公信力。法律纪律之所以有力量,来源于普遍的平等效力。群众遵守规矩,而部分掌权者却凭借身份、地位绕开制度,搞法外变通。长此以往,普通民众会产生“规矩只约束弱者”的认知,敬畏规则的社会心理被削弱。当群众看见破坏制度的人得不到惩戒,守规矩者反而吃亏,就容易滋生“信关系不信规则”的社会心态,社会治理成本会成倍抬高。政令推行就容易出现“上热中温下冷”,政策落地打折扣,再好的顶层设计,也会在执行环节发生扭曲。

权力不受约束,会形成连锁式的风气败坏。掌权者突破制度,会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少数人凌驾规矩之上,身边就容易形成迎合、依附的小圈子;坚持原则、恪守制度的人反而被视作不合时宜。上行下效之下,特权思维扩散,潜规则大行其道。部分岗位把公权力当作交换筹码,吃拿卡要、选择性执法、人情办事接踵而来。腐败很多不是一夜爆发,往往始于对小规矩的漠视:认为权力在手就可以例外,小事不断突破底线,逐步滑向严重违纪违法。历史上不少王朝走向衰落,不是缺少律法条文,而是律法管不住官吏,纲纪松弛,民心耗散 。

但要客观厘清边界,不能走向片面化理解。我国法律与党内法规,从来不是只管普通百姓,对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设置了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约束标准 。公职人员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还要受到党纪、监察法规、履职纪律多重约束,承担更高的义务。现实中个别出现的制度执行偏差,属于局部问题,不是制度设计本身的导向。全面从严治党、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正是补齐监督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监督全覆盖,从制度层面杜绝“规矩只管百姓”的异化风险 。

真正的风险,不在于没有成文制度,而在于制度执行的弹性化。纸面条文十分完备,但在实际执行中对权力“松一尺”,对群众“严一丈”;对普通人的违规快速处置,对权力越界却碍于身份人情,大事化小、从轻放过。制度的威严不在于写得多么周密,而在于无论什么身份,触犯之后都要同等追责。如果执行看人下菜,再完善的法规体系,也会变成一纸空文。

破解“规矩管不住权力”,关键在于坚持制度面前没有例外,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权力运行全链条监督 。一方面,完善权力配置,明晰权责边界,推进决策公开、过程留痕,压缩权力自由裁量空间,减少人为变通的土壤;另一方面强化制度执行力,执纪执法一视同仁,不因职位身份搞特殊对待。落实党内监督、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机制,权力越位不仅要看事情大小,更要严查“知规破规”的行为,破除“地位可以豁免约束”的错误预期。

同时,治吏不等于苛责干部。从严约束权力,不是否定干部正常履职。区分正常履职担当和权力任性越界,保护敢于干事创业的干部,惩治的是滥用公权、践踏制度的行为。从严治吏的目标,是让干部敬畏制度、依规履职,让权力回归为公的本位,而不是束缚正常干事的手脚。

历史周期率的启示告诉我们,社会衰败,很多不是始于民乱,而是始于纲纪松弛、权力失范 。治理国家,既要规范社会民众行为,更要管好掌握权力的人。法律纪律不能成为单向约束,不能出现权力的“法外特区”。

治国先治吏,治吏重在治权。只有让制度既约束百姓,更约束权力;既管住社会,更管住掌权者,纪律法律才会真正树立权威。权力敬畏规矩,社会才会敬畏规矩;干部率先守规矩,全社会才会形成尊规守法的风气。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才能够跳出历史教训,筑牢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