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村庄的“三资”失守,何以成为三级会议的试金石
2026年8月17日,河南省委书记刘宁在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工作推进会上,将“强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列为六大攻坚任务之一,明确要求“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8月20日,郑州市委书记安伟在全市推进会上要求“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抓乱象治理化解民忧”。9月3日,郑州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强调要“扎实推进‘三资’清查……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从省到区,三级会议密集召开,信号不可谓不强烈,措辞不可谓不严厉。
然而,就在这一背景下,郑州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的一桩实名举报案,至今仍在“悬而未决”的灰色地带中沉默。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约30余万元,资金自始至终未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存放于本村信贷员处。经开区纪委介入审查后认定涉案金额27万元,涉事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最终仅以政务处分结案。
三级会议的要求与一个村庄的处理结果之间,横亘着一道刺眼的落差。 这不是春岗村一村的问题,而是基层“三资”治理中“上热下冷”的典型切片。
二、行政处分能否承载“三资”整治的法治重量
春岗村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有没有问题”,而在于“问题被处理到了什么程度”。
从程序层面看,村干部的行为至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春岗村干部绕开村民代表大会,绕开公开招投标,以“一言堂”方式处置集体土地,程序的合法性基础已然坍塌。
从财务层面看,30余万元集体资金存放在信贷员个人处长达一年有余,属于典型的“坐收坐支”和账外资金问题。这一年里,资金是否产生孳息、是否被挪用、流向是否可追溯,举报人至今未获得完整的银行流水说明。
从行政定性层面看,郑姚管理区向购房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认定相关行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房”,并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限期拆除。这份盖有公章的行政文书,实际上已经从行政层面认定了该交易的违法性质。
既然管理区自己都认定违法,为何纪委却定性为“违纪不违法”? 办案人员的逻辑或许是:27万元经查未被个人贪污侵占,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不构成犯罪”与“不违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主导非法处置集体土地,本身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政违法行为;资金不入集体账户,违反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刚性制度。政务处分是纪律责任的体现,不能替代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三、“陈年旧账”不能成为糊涂账的挡箭牌
案件中一个尤为关键的细节是:村干部称涉案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
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需要追问的是——偿还集体债务,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了吗?债权人是谁?债务的形成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经过村务公开和审计核实?村干部何以有权自行认定“谁的是陈年旧账、该还给谁”?
“陈年旧账”不应成为资金去向不明的遮羞布。 如果没有完整的债务凭证、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偿还决议、没有可审计的资金流水,那么所谓“还旧账”就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通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的分析文章指出,农村集体“三资”领域出现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一些农村(社区)干部权力集中且长期任职,集体‘三资’情况只有主要干部知晓,加上在处置、发包、投资等重大事项上执行程序不到位,让这些人钻了空子”。春岗村的情形,与此高度吻合。
四、基层监督的“最后一米”为何失灵
从省级会议到村庄事件之间,有省、市、区、管理区、村五级治理层级。三级会议开完,春岗村事件却“涟漪未见”。这背后的追问值得深思:是看不见?不想管?不敢管?还是管不动?
客观上,基层监督确实面临结构性困境。人民论坛的一篇锐评指出,农村“三资”监管难题的根源在于“能见度”失灵和“执行力”悬空——“乡镇经管部门常面临人少事多、专业能力不足的窘境;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流于形式,或碍于乡亲情面,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在熟人社会的乡土环境中,乡镇纪检干部与村干部“不是熟人就是朋友,碍于情面,一些乡镇纪检干部不愿监督也不敢监督”。
但这些结构性困境,不能成为三级会议精神在基层“空转”的理由。恰恰因为基层监督存在天然短板,才更需要上级纪委的提级监督、交叉检查和“回头看”来穿透“最后一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部署2026年集中整治任务时明确要求“加大办案力度”“摸清具体表现,有针对性地完善整治措施”。春岗村案的处理,是否符合“加大办案力度”的要求?
五、让老百姓的声音被听见,才是整治的落脚点
案件中最令人不安的,不是村干部的违法行为本身,而是举报人至今只获得经开区纪委田主任的口头告知,没有任何正式的文书材料。对于举报结果有异议,举报人不知道向谁反映、如何反映。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反复强调,集中整治是“老百姓得实惠、我们党得民心的大事实事”。刘宁书记在省委推进会上也明确要求“推动从‘办成一件事’到‘解决一类事’”,并特别提到“落实好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制度”。如果连一个实名举报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都得不到制度性保障,如果“办成一件事”都如此艰难,遑论“解决一类事”?
建设性监督的意义,正在于此。 不是为对立而发声,而是为了让制度的承诺不落空,让会议的部署不悬空,让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不踏空。
春岗村的30余万元,金额不算巨大,但它的去向是否清晰、它的处理是否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检验,关乎的是一整套制度在基层的公信力。老百姓花钱买了“违法”,干部背了个处分,这笔账如果不算清楚,三级会议的精神就永远停留在文件里,而不会走进春岗村村民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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