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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新苓)“预售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不少网购收藏品、纪念币的消费者见过这类提示。商家标注“不退”,消费者就真的不能退货吗?近日,永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给出明确答案:商家无权自行设置“退货禁区”,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的格式条款,仅标注在商品详情页不具备法律效力。

2025年11月20日凌晨,原告李某某在被告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京剧纪念币装帧版(卡币整盒、50连号),实付货款10900元。当日10时45分,网店客服与原告确认订单,明确告知“一旦订购不支持退货”,同时说明发货周期为4到6周。原告当场提出“时间太长,再考虑一下”,质疑页面未提前标注发货周期,客服称详情页已注明发货时间及“一经售出不支持退货”规则,双方确认订单后结束通话。

2025年11月30日起,原告多次在平台发起退款申请,商家以“预定商品不接受退款”为由全部拒绝。2025年12月2日,商家通过快递发货。12月4日快递员通知原告收货时,原告当场拒收,商品随后退回商家。因商家始终拒绝退款,原告将其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法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仅包括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与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已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经消费者单独确认的、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价值贬损较大的特定商品。案涉普通装帧纪念币,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法定排除退货的商品范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家在商品详情页单方标注的“一经售出,不可以退货退款”,属于经营者单方面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直接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权利,单方面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且商家既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限制条款,也未就该内容征得消费者的单独确认,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双方2025年11月20日签订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李某某全部货款10900元。

法官提醒:纪念币等普通网购商品,不属于法定排除退货范围,商家不能滥用“预售”“定制”概念规避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坚持诚信经营,严守消费公平底线,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消费者遇到“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不合理要求时,可留存订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