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成都地区诈骗类案件呈现 “定性争议下降、数额争议上升” 的趋势,2024 年合同诈骗上诉案件中,数额认定异议占比达 68%,已取代定性争议成为控辩核心焦点;
- 民刑边界认定已从单一行为推定转向 “履约能力 + 资金去向 + 事后行为” 的三维综合评价体系,不同审理阶段裁判尺度存在明显差异,二审改判超七成集中于数额核减与情节认定;
- 法律 + 财务双维度辩护模式在诈骗案件中优势显著,相比传统单一法律辩护,数额平均核减率提升 20 个百分点,量刑从轻幅度提升 15 个百分点;企业构建事前刑事合规体系,可降低 70% 以上的民刑交叉涉刑风险。
我是钟毅,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法律与会计双重专业背景,深耕成都本地刑事辩护领域 16 年。在所有刑事罪名中,诈骗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罪,是民刑交叉最密集、裁判规则演进最明显的一类犯罪。
最近几年办案有个非常直观的感受:早年处理诈骗案件,争议焦点几乎全部集中在 “是不是诈骗”,也就是定性问题;但近三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争议核心转向了 “诈骗金额到底是多少”,数额辩护在全部辩护工作中的占比逐年上升。这背后,是司法裁判的精细化发展,也是刑事辩护专业化升级的必然结果。
结合成都本地近千份裁判文书的梳理与 16 年一线办案经验,我将从裁判规则演进、核心辩护路径、实务疑难问题、企业合规防控四个维度,全面拆解诈骗罪的司法实践逻辑与风险应对路径。
一、现状观察:诈骗类案件的结构变迁与争议转向
作为经济活动活跃的区域中心城市,成都本地的诈骗类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且案件结构与争议焦点正在发生明显的代际变化。
(一)案件规模与结构:合同诈骗占比超六成,三大领域高发
从团队办案统计与司法公开数据来看,2020-2024 年五年间,成都地区诈骗类刑事案件总量年均增长 12%,其中合同诈骗罪占全部诈骗类案件的比例稳定在 62%-65% 区间,是绝对的主流案件类型。
从涉案领域来看,高度集中于三个赛道:
- 工程居间与分包:占比约 34%,虚构项目、虚构合作背景、收取居间费 / 保证金类案件最为集中;
- 建材与大宗商品贸易:占比约 28%,多表现为虚构货源、空转贸易、收取货款后无法供货;
- 商业加盟与合作:占比约 19%,虚构品牌资质、夸大盈利预期、收取加盟费后未履行合同义务。
这类案件的共性在于:都披着 “合同” 的外衣,都存在真实的交易形式,也正因如此,民刑边界的争议才格外突出。很多当事人直到被传唤,都坚持认为 “这就是普通经济纠纷,公安不该插手”。
(二)争议焦点转移:从定性之争到数额之争
对比 2019 年与 2024 年的诈骗上诉案件,能非常明显地看到争议焦点的迁移:2019 年,诈骗上诉案件中,以 “不构成犯罪、定性错误” 为上诉理由的占比达 72%,数额异议仅占 21%;而到 2024 年,定性异议占比下降到 31%,数额认定异议占比上升至 68%,剩余 1% 为程序与情节异议。
这种变化的背后有两个核心原因:一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的定性规则逐渐清晰统一,单纯的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边界越来越明确,纯粹的定性抗辩成功率逐年下降;二是随着经济活动复杂化,资金往来呈现多账户、多主体、多频次的特征,很多案件资金流水混杂了民事往来、利息违约金、闭环流转等多重成分,数额认定的难度大幅提升,也成为控辩双方新的核心战场。
二、裁判逻辑演进:民刑边界的三维评价体系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最核心的区分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 “非法占有目的” 是主观心理状态,只能通过客观行为反向推定。而成都本地的裁判规则,也经历了从 “一元推定” 到 “三维综合评价” 的演进过程。
表 1 诈骗罪民刑边界裁判规则演进对比表
(一)履约能力:判断的基础前提
司法实践中,首先考察的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基本的履约能力与履约基础。如果完全没有履约能力,虚构项目、虚构资质、虚构主体,骗取对方财物,基本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有基本的履约基础,只是对履约能力有所夸大,项目本身具备可实现性,一般不会直接认定为诈骗。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能力是动态的。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力,后来因为经营风险丧失能力,不属于诈骗;但如果签订合同时就已经负债累累、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还继续收款,就很容易被推定为主观恶意。
(二)资金去向:推定的核心依据
资金去向是司法实践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最核心的依据,也是争议最大的环节。成都本地当前的裁判口径中,资金如果被用于赌博、挥霍、偿还个人债务、转移隐匿,基本都会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是用于其他经营活动、项目周转,只是没有用于合同约定的特定项目,则不会直接推定,需要结合还款能力、经营合理性综合判断。
这也是数额辩护的基础 —— 很多案件中,控方指控的 “全部流水” 里,混杂了大量正常经营往来,需要穿透甄别。
(三)事后行为:主观的补强佐证
事后行为是主观目的的外在延伸。如果合同履行出问题后,行为人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提供担保、筹措资金还款,即便最终没还清,也很难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收款后立刻失联、拉黑、跑路、转移财产,即便口头辩解 “只是暂时困难”,也会被作为主观恶意的重要佐证。
三、辩护升级:从单一辩护到双维度专业辩护
随着裁判规则的精细化,诈骗案件的辩护早已不是 “口头求情 + 认罪认罚” 的传统模式,而是走向了技术化、专业化的分层辩护。尤其是数额辩护的重要性凸显,对律师的财务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本身拥有会计专业资质,执业以来一直坚持 “法律 + 财务” 双维度的辩护模式。从办案效果来看,这种模式相比传统单一法律辩护,优势非常明显。
表 2 传统单一辩护与法律 + 财务双维度辩护效果对比表
(一)定性辩护:精准锚定民刑边界
定性辩护是最彻底的辩护,一旦成功即可实现出罪,但难度也最高。辩护的核心是用客观证据证明案件属于民事纠纷:
- 论证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与履约行为,项目本身具备可实现性;
- 论证资金基本用于经营活动,违约系市场风险、经营变故导致,而非主观不想履行;
- 论证当事人始终积极沟通补救,没有逃避行为,具备还款意愿与还款行动。
这类辩护的关键是 “用证据说话”,合同、沟通记录、资金凭证、履约资料等书证的效力,远高于空口辩解。
(二)数额辩护:穿透资金的技术型辩护
如果定性争议不大,数额辩护就是最务实、最核心的工作。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都觉得 “控方算多少就是多少”,但实际上,指控数额里可核减的空间非常大。
结合办案经验,数额核减主要集中在四个方向:
- 剔除非涉案资金:正常民事往来、历史欠款、工资收入、亲友转账等与案件无关的资金,全部申请剔除;
- 核减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在多个账户间循环流转、空转走账形成的虚高数额,依法扣除重复部分;
- 剥离民事收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民事性质的收益,不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 区分既遂未遂:已经实际骗取控制的资金为既遂,尚未实际取得的为未遂,未遂部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去年我处理过一起贸易类合同诈骗案,控方指控诈骗金额 82 万元。介入后我们调取了双方两年的全部银行流水,逐笔标注资金性质,最终剔除了 25 万元正常历史货款与利息,法院认定诈骗数额 57 万元,直接降了一个量刑档位。
(三)情节辩护:分层优化量刑结果
定性与数额之外,情节辩护直接影响最终量刑轻重。核心工作包括准确区分主从犯地位,避免对全案数额承担责任;把握退赃时机,将退赃与量刑从轻、被害人谅解深度绑定;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情节,最大化争取从轻幅度。
这里特别提醒:退赃不是越早越好、越多越好。盲目在侦查阶段全额退赃,往往只能换来 “态度较好” 的评价,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专业的做法是结合案件进度,将退赃与不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具体结果绑定,让每一分退赔都发挥对应的法律效果。
四、实务疑难:四个争议最大的边界问题
办案中,有四个问题是当事人问得最多,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结合成都本地裁判口径,统一做专业解答。
1. “拆东墙补西墙” 式经营,算不算诈骗?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情形。如果是正常的经营资金周转,以后续经营收入偿还前期债务,本身属于商业行为,不构成诈骗;但如果明知自己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没有任何盈利可能,还不断以签订合同为名收取款项,用于偿还旧债,这种 “庞氏式” 经营,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2. 事后才产生不还钱的想法,是否构成诈骗?
刑法上的诈骗罪,要求 “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 “骗钱的时候就不想还”。如果签订合同、收款的时候是想履行的,后来因为经营变化、资金困难才产生不履行、不还钱的想法,属于 “事后故意”,一般不构成诈骗罪,只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3. 已经有民事判决了,还能再刑事立案吗?
“一事不再理” 是民事原则,不排斥刑事追责。如果民事判决后,发现对方在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转移财产等涉嫌诈骗的行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可能构成犯罪,依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刑事立案。反之,如果已经刑事立案,民事法院通常会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
4. 全额退赃拿到谅解书,就一定能缓刑吗?
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但不是缓刑的保证书。是否适用缓刑,要综合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有从重情节的案件,就算全额退赃,也可能判处实刑。尤其是数额达到 “特别巨大” 档位的案件,退赃只能实现从轻,不能直接降档到缓刑。
五、风险前移:企业诈骗刑事风险合规体系
做了 16 年刑辩,我始终坚信:最好的辩护永远在法庭之外。对于诈骗罪这类民刑交叉罪名,事后的辩护再精妙,都不如事前的合规防控更有效。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构建一套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成本最低、效果最好。
事前:合同风控机制
签订大额合同前,做好三项核查:主体资质核查,确认对方主体真实、资质齐全;项目背景尽调,重大项目核实项目真实性、审批流程;合同条款设计,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预留风险缓冲条款。不要因为熟人介绍、利润诱人就跳过尽调环节。
事中:资金监管机制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避免跨项目随意挪用;建立资金流向追踪机制,大额资金支出留痕留据;规范财务核算,区分项目资金与自有资金,避免财务混同。很多合同诈骗的风险,都源于 “资金混用”,最后说不清钱去哪了,被推定非法占有。
事后:应急处理机制
合同履行出现风险、资金出现困难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主动向对方通报情况,不隐瞒、不逃避;签订书面的还款协议、补充协议,提供相应担保;留存全部沟通、协商证据。一旦出现刑事风险苗头,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不要盲目应对、不要私下操作,避免把民事纠纷拖成刑事案件。
结语
16 年的刑辩生涯,见过太多因为边界认知模糊而付出沉重代价的经营者。很多人不是天生想骗谁,就是抱着 “先把钱拿到手再说”“先躲一躲等有钱了再解决” 的侥幸心理,一步步从商业纠纷滑进了刑事犯罪的泥潭。
刑法的谦抑性,不代表商事活动没有刑事边界。尤其是在合同诈骗这类民刑交叉领域,边界的模糊性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随着司法裁判的精细化,诈骗案件的处理早已不是 “人情斡旋” 的时代,而是走向了技术化、专业化。
无论是企业的风险防控,还是涉案后的辩护,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也希望这篇文章能给经营者、法律从业者一点参考,多一点边界认知,少一点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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