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以前我们看得多的是男人为女人花钱,这个新闻是女人为男人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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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女子李某为维系感情,自愿为男友祖某先后花费11万余元。后来两人分手,这些支出的费用,李某能要回来吗?9月17日,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婚恋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恋爱期间,李某为维系感情,自愿为祖某购置衣物、零食、数码产品、情侣饰品等物品,同时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并承担了双方异地见面、共同出游产生的全部费用,累计支出11万余元。交往过程中,祖某亦有反向转账记录,双方存在双向财物往来。2025年底,双方因生活观念及直播相关琐事产生分歧,最终分手。|

其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祖某返还款项。这个世界上不是说只有男人给女人花钱的,也有女人给男人花钱的,有男人向女人打官司要钱的,也有女人向男人打官司要钱的。

最终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交付后,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可撤销。本案中,女子李某未能举证证明男友祖某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等可撤销情形。经核查,涉案款项多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小额转账及情侣共同支出,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

双方聊天中的婚嫁相关表述为情侣日常情感用语,无订婚、商议婚嫁等实质性行为,双方家长亦未曾见面,无法认定为附结婚条件赠与。所以不支持女方返还财产的请求。

那什么叫附结婚条件赠与?彩礼在法律性质上通常被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明确目的的特殊赠与行为。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第六条规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依据该规定,作为彩礼的特殊赠与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返还的,而本案赠与法院并未认定属于彩礼类的特殊赠与,所以不予以返还。此处要注意,彩礼不是仅用于男给女,也存在女给男的情况。

《彩礼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这是彩礼的具体排情形,很管用,很实用。法院显然考虑该第三条规定,认为女方花出去的钱主要属于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性质的特殊赠与。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当事人祖某也不存在侵害李某合法权益的情况,更不存在严重侵害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祖某不愿意继续保持双方关系不属于侵害女子李某合法权益,恋爱自由,祖某只是行使了自由,不属于侵权。

综上,恋爱期间无明确婚约指向的日常自愿花销,分手后大概率无法要求返还,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裁判口径。无论是男为女花钱,还是女为男花钱,结局都差不多。

最后来一个恋爱花钱的理性提示: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最容易踩的坑就是“口头承诺结婚、无任何书面证据”,一旦分手,大额支出很容易被认定为自愿赠与。日常相处中,超出自身消费能力的大额转账最好提前明确性质,避免分手后钱要不回来,还要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