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父母离婚后,一方再婚,继父母是否当然需要承担继子女的抚养义务?
A: 不当然。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非因结婚自动产生,而是以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认定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实际照料、履行教育职责及承担抚养费等。若未形成该关系,继父母无抚养义务,仍由生父母承担。
Q
爷爷奶奶长期抚养孙子女,能否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追偿垫付的抚养费?
A: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若父母长期未支付抚养费,而由爷爷奶奶实际承担了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开支,爷爷奶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受益人(即父母)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Q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出轨赔偿,法律支持吗?
A:法律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对单独依据“忠诚协议”要求出轨方支付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但该条款属于倡导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忠诚协议”内涉及“不得离婚”“放弃抚养权”等侵害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财产性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可作为辅助证据,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建议采用婚内财产协议形式约定财产归属,而非依赖“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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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肖燚琦
审核:赖家美
审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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