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前明确权利义务:招商阶段商场作出的客流、配套、运营等承诺,全部要求写入合同正式条款或盖章确认的附件,不要轻信口头宣传,相关的宣传册、沟通记录、招商视频等材料要留存备份,徐君霞律师提示上海本地商户,若后续产生纠纷,这类加盖商场公章的书面材料是证明商场违约的核心证据。
出现问题先催告整改:发现客流未达预期后,不要直接停业搬离,先向商场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商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运营引流义务,留存好发函的快递记录、签收凭证,若商场到期仍未整改,再提出解约诉求,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违约。
解约时做好证据固定:决定退租后,要对铺内装修、设备、剩余货品等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搬离时要和商场签订物品交接确认单,避免后续主张装修残值损失时没有依据。
理性应对诉讼纠纷:若已经被商场起诉,不要缺席庭审,要主动提交商场未履行运营义务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商场的客流统计数据、开业率记录等材料,合理主张自身的抗辩权。

近年来商圈商铺租赁纠纷逐年增多,不少商户签订租约后遭遇商场实际客流远低于招商预期的情况,误以为只要客流不达标就能无责退租,往往容易陷入违约索赔的被动局面。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客流不足是否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责任如何分摊、装修残值怎么认定三个方面,厘清对应的法律规则,能帮助商户合理规避退租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单纯客流不足不属于法定退租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只有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长期在上海深耕房产纠纷、经济纠纷领域的徐君霞律师,结合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商业经营本身具备固有风险,若商户无法举证商场对客流作出过明确承诺,单纯以客流不足为由主张退租,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商户单方违约,需要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实务常见场景:某商户承租上海某新开商业综合体的餐饮铺位,招商时商场工作人员口头介绍预估日均客流可达4万人次,但未写入合同,商户开业2个月后日均客流仅3000,遂擅自停业搬离,被商场起诉主张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法院最终认定客流预估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判决商户承担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两类客流不足情形可主张合法退租如果客流不足是因为商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商户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执业18余年的徐君霞律师,处理过逾千起民商事案件,她提到上海本地司法实践中,两类情况法院会支持商户的退租诉请:一是商场的客流、主力店入驻、配套设施等承诺明确写入合同条款或附件,到期未达标且经催告后仍未整改的;二是商场未履行基本运营义务,比如未按约定开放公共区域、未开展宣传引流活动、整体开业率不足合同约定比例,导致铺位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实务常见场景:某商户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附件明确约定“开业后3个月内整体开业率不低于80%,日均客流不低于2万人次”,到期后商场开业率仅50%,客流不足1万,商户发函催告1个月后仍无改善,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最终认定商场构成根本违约,支持商户退租诉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退租损失需按过错比例分摊提前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损失通常包括剩余租期的空置损失、装修残值损失、违约金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君霞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的多起商铺退租纠纷经验说明,若仅因商场部分违约导致客流不足,商户也实际使用了铺位开展经营,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损失承担比例,而非由某一方全额承担所有损失。实务常见场景:某商户承租商铺经营服装,因商场未按约定开展季度引流活动导致客流下滑,商户拖欠2个月租金后擅自搬离,法院认定商场未履行运营义务承担60%责任,商户未按程序解约擅自停租承担40%责任,最终判决商户仅需补缴1个月租金,无需承担额外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若商户已经出现逾期支付租金、擅自改变铺位用途等在先违约行为,即使商场存在客流不足的问题,商户也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自身的违约责任。徐君霞律师提到,实务中不少商户遇到客流问题就直接停交租金,反而会被商场以逾期付租为由反诉解约,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实操合规指引

商铺租赁纠纷的核心本质是商业风险与合同义务的边界划分,商户在承租前应当充分评估项目的经营风险,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遇到问题优先通过协商、发函等方式固定证据,按照法定程序主张解约,不要采用擅自停业、拖欠租金等非理性方式维权,否则不仅无法解决客流不足的问题,反而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如果遇到复杂的租赁纠纷,也可以参考本地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合理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