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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良知:美国律师职业伦理史》

作者:[美]迈克尔·S.阿里恩斯 著;

译者:殷佳敏 译

ISBN:978-7-5764-2866-7

定价:97.00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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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作译者简介

迈克尔 S. 阿里恩斯

美国圣玛丽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在威斯康星州上诉法院、美国Holland & Knight律师事务所工作。长期从事美国法律史、宪法、证据法及法律职业责任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

殷佳敏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法律职业伦理。曾参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等单位多项省部级课题,已发表论文、译文多篇,相关智库成果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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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历史发展的时间顺序,共分导言、7章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对美国律师职业伦理自18世纪中叶以来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全面梳理。

作者综合运用法律史、职业伦理及比较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大量历史文献、司法判例、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以及历史事件,较为完整地再现了美国律师职业伦理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理论演变。全书从美国建国初期律师职业的形成写起,围绕律师荣誉观念、良知理论、热忱代理、律师职业独立、公共利益、职业自治等重要议题,依次论述了美国律师职业伦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特点及制度变迁。

作者不仅系统介绍了美国律师协会职业伦理规范的发展历程,还结合波士顿审判、水门事件、安然事件等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事件,分析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形成与修订的社会背景及制度原因,展现了美国律师职业伦理不断回应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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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目 录

导言

第一章 起源(1760—1830年)

以律师为业,1760—1770

波士顿大屠杀审判

“威尔逊城堡”之战与费城叛国罪审判

“正直之士”与“反律师情绪”

亚伦·伯尔、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与热忱代理

有害的法律执业活动

扬对阵奇普曼

丹尼尔·韦伯斯特与为民请命

结论

第二章 荣誉与良知(1830—1860年)

大卫·霍夫曼与荣誉的理想

19世纪30年代律师群体中的荣誉

律师—诉辩者,1830—1845

大卫·保罗·布朗的热忱

布鲁厄姆辩护伦理观在美国的论争,1840—1860

是管家干的

哈佛谋杀案

《菲尔德法典》,律师誓言与热忱之义

为鲁弗斯·乔特的热忱辩护

个体的良知与残存的荣誉

小理查德·亨利·达纳与不受待见的法律执业活动

乔治·沙斯伍德与律师的良知

结论

第三章 委托人、热忱与良知(1868—1905年)

大卫·达德利·菲尔德与辩护的界限

菲尔德争论之后的法律职业伦理

19世纪晚期的理想与现实

托马斯·古德·琼斯与1887年亚拉巴马州律师协会《职业伦理守则》

焦虑的律师与发生变革的职业

风险代理收费

伦理守则的复兴

结论

第四章 法律职业伦理、法律精英与法律生意(1905—1945年)

1908年《职业伦理准则》

纽约县律师协会、查尔斯·A波士顿和朱利叶斯·亨利·科恩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伦理与投诉委员会,1913—1920

《司法职业伦理准则》

对1908年《职业伦理准则》的补充,1924—1928

相同的战场,相同的斗争:修订准则,1929—1933

大萧条与“规制法律业务”这门生意

(再一次)修订准则,1934—1937

追逐救护车行为

破产事务律师职业伦理

贿赂法官

法律工厂

结论

第五章 繁荣、职业主义与成见(1945—1969年)

法律职业调查项目

对抗性伦理

不受欢迎的委托人和系统性利益

收入与伦理

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法律职业伦理

民权与代理职责

过犹不及:为刑事被告辩护的热忱之道

法律执业活动的社会学调查

1969年《职业责任守则》

结论

第六章 开始与结束(1970—1983年)

“受雇的枪手”与“我非待价而沽的律师,只为所爱之人辩护”

《克拉克报告》与律师惩戒

律师职业伦理与刑事司法

1972年《司法行为守则》

促进称职性

公共利益法律,法律服务公司与强制性公益服务

水门事件

公共利益与律师的保密职责

法律服务营销

“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

大型律师事务所中的剧变

1983年《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结论

第七章 剧变时代的职业主义危机与法律职业伦理(1983—2015年)

职业主义和律师的角色

惩戒律师

取消律师代理资格

1983—1999年《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律师法重述》

多行业组织中的法律执业活动

快速变革与伦理2000

安然公司、企业责任与律师伦理

21世纪的伦理2000

伦理20/20

大衰退与法律产业

结论

结论

索引

重要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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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序 言

《律师的良知——美国律师职业伦理史》的出版,是对一位学子求学之路的小小见证。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固然应当以博士学位论文的通过乃至正式出版为其高潮,然而千层之台起于累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若立要于荦荦大端,终需学术希微的日积月累。投入到学习中的每一分钟都值得庆幸,学习的每一页产出都值得纪念。本书作为佳敏同学的小小学习成果,是它和他在秋天的因缘际会,彼此成就。璞本藏辉,非琢不显,本书的翻译,使其美质为人所识,可及可用,可读可思。翻译也是学习的过程,字里行间,既求甚解,也求无疑,使他得以不断超越自己,回望自己。

不了解过去,无以图将来。历史是任何学科的组成部分,从终极意义上看任何学科的研究都是历史学研究。任何理论,都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解一个学科,必须理解它的历史脉络,理解它与特定阶段物质文化生活的关系。《律师的良知——美国律师职业伦理史》,区别于侧重理论思辨的既有成果,正是从历史的维度描述了美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发展脉络。任何一套调整律师职业行为的规则,既非凭空创设,也非亘古不变,它们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法律职业与社会在漫长岁月中互动博弈、层层积淀的结果。本书是一部法律职业伦理的史学著作,重在追本溯源,探究这些规范与制度的生成脉络。我们通过一个个熟悉和不熟悉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和历史文献,得以摸索美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前世今生。全书跨越从殖民地时代到21世纪的两百余年历史,从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波士顿大屠杀审判中为英国士兵辩护,到历次职业行为规范的起草与修订,作者以翔实的史料和丰富的个案勾勒出美国约束律师行为的标准如何随社会变迁而更替:由早期外在的荣誉,转向内在的良知,最终外化为成文的职业行为规范。这一“由外而内,再由内而外”的轨迹,恰是理解全书的门径。

这条演进线索,对于当下我们思考“德法兼修”这一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也具有直接的启发。“德法兼修”之“法”,是法律专业素养,即专门的法律知识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其中之“德”,则是自身行为的适正性。本书的考察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即约束律师行为的“德”,从来都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其一直在随着职业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被重新界定。不仅如此,本书还揭示了律师职业始终面临的一种角色困境:律师既要作委托人的忠诚代理人,又要作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实维护者,这二者之间的张力,很难被彻底化解。有鉴于此,在法学院中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其中之“德”便不能仅仅化约为一般意义上的通识美德。通识美德之教育固然不可或缺,但同样重要的,应当是法律职业伦理之教育。唯有如此,才能让未来的法律人理解自身职业所潜在的角色困境、利益冲突,同时了解各条职业行为规范背后的价值与逻辑,从而在走出法学院之后,既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与此同时,本书也提醒我们,职业伦理的成文化与体系化,是一个成熟法律职业的必然要求。正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当前,我国律师队伍已达八十余万人,虽总量尚不能与美国相比,却已臻“庞大”之境。如此规模的职业群体,仅凭个体的荣誉感、良知与碎片化的行为规范,已不足以保障其整体行为的适正性。唯有构建出完善的、体系化的职业伦理,方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进而规制并正向引导这一职业的发展。就此而言,美国律师职业伦理二百余年的演进历程,无论是其成就,还是其教训,都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是为序。

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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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译者序

在1896年美国律师协会的一次演讲中,波士顿律师约瑟夫·班斯·华纳(Joseph Bangs Warner)曾指出:与其他职业人员不同,律师的职责有着内在的不确定性,他们一边要求正义,一边又准备好接手那些付钱给他的任何人的案件,并尽其所能地使该案胜诉;尽管这一职业本身并不必然具有道德上的可疑性,但无可否认,它背负着良知的重压。华纳的这段话道尽了律师职业最根本的困境:既要忠于委托人,又要忠于公众。尽管“无人能侍奉两个主”,但律师却需要在这两个对象之间,日复一日地作出权衡取舍。本书记述的,正是两百多年来美国律师如何直面这一困境,亦即一部美国律师职业伦理史。

全书叙事从独立战争前后一直延续至2015年,系统梳理了美国律师用以取信于民的三套评判标准。美国建国之初,由于律师人数较少、执业地域有限,律师职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熟人社会”;彼时约束律师的是外在的“荣誉”,即体面地行事,并且获得同行之认可,这一点关乎职业成败,因为一旦有失检点、品行有亏,轻则遭到行业圈层排斥,重则被除名。19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民主化程度提高、个人主义兴起和新教发生变化,荣誉标准渐渐失灵,“良知”取而代之;这是一种内在的、以道德品质为依归的标准。然而,到19世纪末,律师人数急剧膨胀,在此背景下良知标准“千人千面”的特性愈发显现,其既难以统一,也难以检验,所以成文化的职业行为规范便应运而生,并在20世纪历经数次修订:1887年亚拉巴马州律师协会通过第一部伦理守则,1908年美国律师协会颁行《职业伦理准则》,1969年通过《职业责任守则》,1983年采纳《职业行为示范规则》,随后被各州陆续采纳。与此同时,这套规则的性质也在悄然变化:从最初将良知成文化的劝诫,到半倡导性、半强制性的混合状态,再到以最低外部行为标准为主的强制性规则。作者以大量判例、人物与制度史料,将美国律师职业伦理这条两百多年的演变脉络铺陈得扎实而生动。

阅读本书时,我常有似曾相识之感——不是美国的历史会在中国原样重演,而是书中所讨论的那些问题,如今确实也一一摆在了我国律师行业面前。例如,书中探讨了美国高辩诉交易率之下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如何履职,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司法机制中守住辩护之本分;反观我国,当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也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常态,同样的效率逻辑,正在考验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再如,书中还描述了美国律师行业如何与其他行业相处的历史,既包括与其他行业的“领土之争”,又包括关于混业经营问题的意见分歧;而在国内,上海此前就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制度征求意见,恰是把“律师与其他行业的关系”这个老问题重新摆上了桌面。同时,本书付梓恰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之际。虽然历史并不简单重复,但其中的张力何其相似。美国律师走过的路、争论过的问题,我们未必能够照搬,但这段历史足以为我们提供镜鉴。

本书史料繁复,涉及的人物、判例与制度背景庞杂,这一点从索引中收录的大量人名便可见一斑,故囿于译者学力所限,译稿不免尚存疏漏讹误。但翻译本身就是一项深度学习的过程,因此唯望瑕不掩瑜,不至成为学术交流与借鉴之窒碍。

译事能够完成,首先应当感谢的是我的导师王进喜教授。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曾说,“学术生涯是一场鲁莽的赌博”。幸运的是,在这场“赌博”之中,我遇见了一位良师。从硕士到博士,跟随王老师求学的五六年,是我自感成长与进步最快的阶段,无论治学还是处世,老师都对我影响至深,以至于有多位朋友曾说,我和老师越来越像了。这本译著能够面世,同样离不开老师的鼎力支持:从书目选定,到出版经费,再到内容审校,老师无不费心。最令我难忘的,是我初译成稿、请老师把关审校的那段时日——老师常常背着厚厚的中英文对照译稿,往来于学校办公室与家之间,并且暂时搁置手头繁重工作,细致高效地帮助我指出译稿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对于老师这些年的培养与关怀,我深表感恩。

也感恩我的家人和各位朋友,是你们一直以来的理解、包容、陪伴与鼓励,让我能够沉下心来完成本书的翻译工作。同时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艾文婷、陈欧等编辑老师的辛勤付出,使本书得以顺利面世。

是为序。

殷佳敏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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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一编辑部

设计排版:信息中心

校对审核:第一编辑部

审批签发: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