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发生一起聚众持械涉恶案,期间将劝架的张复生头部打伤,后被送往宝坻区中医医院抢救,经诊断下颌骨正中和左侧髁状突粉碎性骨折,该院当即与张复生的母亲签订了手术合同,并收取了两套植入体内的钢板费用和两次的手术费用。但后却只给做了下颌骨正中骨折植入固定钢板的手术,而对左髁状突粉碎性骨折的植入固定钢板的手术却违约未做,导致左、右面部严重不对称构成毁容,且张口度小于1.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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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5条把重伤分为三类:第一类就是“使人肢体残疾或者毁人容貌的”。也就是说,毁人容貌在法律上被直接归入重伤范畴。另外,依据相关残疾标准,面部严重变形、张口度小于1.5厘米构成中度残疾。综上可见,由于宝坻区中医医院违反医疗合同,对该做的左侧髁状突骨折手术该做未做,而给张复生造成了重伤和重度残疾的严重后果,不知该院该担何责?

不仅如此,该院还隐匿了给张复生做的下颌骨正中内固定手术的钢板合格证,由于材质和钢板的规格型号不明,导致无法做核磁共振检查,尽管常年头疼,但却22年也无法取出植入体内的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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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张复生方曾对此提起诉讼,要求封存住院病历,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复印相关病历资料,但该院却隐匿原始病历,继而伪造了虚假病历,以致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还未住院先出检验;一人同住两个病室;医生和护士在同一时间去两个病室给同一患者治疗等的灵异事件。但在此情况下,该院始终不同意鉴定,法院也未组织鉴定,导致至今也未予解决,现再次对该院违反医疗合同,隐匿原始病历,以及该做未做手术而造成的重伤残后果提起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