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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坻融媒、天津新闻广播

注意!注意!

天津持续严管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依法打击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

天津公安宝坻分局连续查处多起

非法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查获违法嫌疑人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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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3日11时许,分局宝平派出所民警在巡控中发现,宝平街道某商业街内一店铺为庆祝开业,在店铺前空地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查获已燃尽烟花爆竹桶两箱,并现场将涉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嫌疑人张某某抓获。经询问,张某某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后经进一步深挖,发现所燃放烟花爆竹系店主刘某某于当天驾驶无运输烟花爆竹资质的小型轿车,从外区运输至其店内。后民警传唤违法嫌疑人刘某某,经询问,其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张某某、刘某某均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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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6日上午8时许,分局王卜庄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王卜庄镇商业街某店铺内存有烟花爆竹。接报后,民警立即出警。经检查,当场查获烟花爆竹四箱。后经进一步询问,嫌疑人赵某如实交代其另在王卜庄镇某村一空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对现场进行检查,共查获烟花爆竹119箱,合计共储存123箱。赵某对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涉案烟花爆竹均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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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下午15时许,分局特巡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在宝坻区朝霞街道某村内一彩钢房内存有烟花爆竹。后特巡警支队会同治安管理支队、朝霞派出所协同作战、周密部署,组织警力到该地进行检查。经现场清点,该彩钢房内共储存烟花爆竹393箱。后违法嫌疑人王某到朝霞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案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收缴。

警方提示

根据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不分平日或节假日。此外,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规定,持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宜居环境。

法律法规链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