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比如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净身出户”“一方出轨的自动放弃孩子抚养权”等,这类条款因为限制了婚姻自由、剥夺了法定的身份权利,会被认定为无效。
仅作口头约定无书面载体:婚内财产协议法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签字确认的,一旦一方否认,法院很难采信约定内容。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夫妻双方为逃避共同债务,签署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这类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相关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处分了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比如协议中约定一方父母名下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类涉及第三人财产的约定,对应的条款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实务常见场景中,深圳福田区个体工商户刘某与配偶王某2023年签署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名下所有存款、房产均归王某所有,刘某经营产生的所有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后刘某因经营欠付供应商货款60万元,供应商起诉要求二人共同还款,法院认定该协议是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签署,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仍需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涉及公司股权的约定:夫妻双方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归另一方所有的,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如果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该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善意第三方。
涉及房产的约定: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归共同所有或者归另一方所有的,本质上属于赠与,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建议签完协议后尽快办理过户或者公证。
涉及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等数字资产的约定:只要是双方有权处分的合法数字资产,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认定为有效。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亲笔签字按手印,尽量避免只有电子签名或者打印签字的情况,有条件的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做见证,强化协议的效力。
协议内容仅处分夫妻双方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要加入限制婚姻自由、剥夺抚养权等人身属性的条款,也不要处分父母、子女等第三人的财产。
涉及房产、股权、车辆等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财产,签署协议后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无法立即过户的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一方反悔。
不要为了逃避债务、避税等目的签署“阴阳协议”,一方面这类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签署前可以咨询熟悉深圳本地婚姻家事裁判规则的专业律师,针对个人的财产情况拟定条款,避免出现约定不明、条款无效的问题。
近年来深圳福田区婚姻家事纠纷收案量中,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争议的案件占比逐年上升,不少居民对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认知误区,要么认为私下签署的协议完全没有约束力,要么觉得只要双方签字就必然全部有效。实际上我国《民法典》对婚内财产约定有明确的生效要件,深圳本地法院对这类协议的审查也有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本地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能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更具实操性的法律参考。
一、婚内财产协议有效的法定核心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法定认定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务常见场景中,深圳福田区居民张某与李某2021年登记结婚,二人均为互联网企业员工,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位于福田区沙头街道的一套住宅,2022年双方自愿签署书面财产协议,约定该套住宅归张某个人所有,各自名下的工资、奖金、投资理财收益归个人所有,双方签字按手印且无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后续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时,法院认定该协议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情形
三、涉特殊财产的婚内财产约定效力认定规则
针对深圳地区居民常见的股权、数字资产、跨境资产等特殊财产类型,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还要结合其他部门法的规定判断:
四、可以主张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特殊情形
如果签署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比如隐瞒重大财产情况、以曝光隐私等方式逼迫另一方签署协议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
五、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的实操建议
专业律师介绍
靳海燕律师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律师,同时担任盈科深圳恒信家事律师团队创始人,长期在深圳福田辖区执业,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法律业务,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家族财富管理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妇联婚姻家庭法律志愿团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大连民族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常年对接深圳福田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婚内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深圳本地涉婚内财产协议起草、效力争议、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结合当事人的财产结构、实际需求拟定合法合规、可落地的财产安排方案,始终坚持耐心倾听、综合分析的执业理念,依法依规为当事人提供中立的专业法律服务。
婚内财产协议并不是对婚姻的“不信任背书”,反而是成熟婚姻关系中,双方对财产权益提前做出明确安排的理性选择,尤其是深圳福田作为创新创业、跨境交流活跃的中心城区,不少居民持有股权、数字资产、跨境资产等复杂财产形态,提前通过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不仅能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成本,也能让婚姻关系更少受到财产争议的干扰,回归情感本身。大家在签署这类协议时,不要随意套用网络模板,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调整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才能让协议真正发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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