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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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八部门联合出台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落地实施,直接重塑助贷、贷款中介行业规则。
新规划清助贷业务边界,过去很多贷款中介习以为常的朋友圈推广、短视频引流、多层导流、代操作预审额度等模式,全部被划定为违规行为,轻则行政罚款、责令停业,情节严重的,相关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规核心原则:非持牌主体不能线上营销贷款产品
《办法》明确,除持牌金融机构、受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通俗来讲,普通贷款中介、个人居间人员,不能通过短视频、直播、微信朋友圈、社群、公众号发布贷款招揽广告,不能使用“秒批、低息、无抵押、当天放款”这类诱导话术招揽客户。单纯金融知识科普与营销获客是两回事,只要内容带有引导私信、对接办理贷款的目的,就属于变相金融营销。
同时,第三方助贷平台只能做技术导流服务,严禁介入贷款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参与贷款额度测评、客户适当性审核、合同签订、资金划转,不能替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信贷咨询。业务转接跳转时,必须直达持牌金融机构自营页面,禁止套娃式多级分销、层层导流,不得把委托业务转包给其他中介。
二、贷款中介、助贷平台必须避开的六大红线
1.无资质线上推广贷款业务。个人或中介公司在抖音、微信、小红书发布贷款广告、私信引流获客,属于典型违规。
2.使用虚假、诱导性营销话术。“利率最低”“秒批秒放”“无条件放款”等夸大宣传用语一律禁止,不得隐瞒服务费、担保费、实际综合资金成本。
3.套娃导流、多层转包分销。客户被A中介接收后,层层流转给多家机构,倒卖客户信贷信息,该模式被新规明令禁止。
4.介入贷款核心授信环节。中介代为评估额度、包装客户流水、伪造收入证明、代填贷款资料,直接触碰监管红线。
5.违规收集、买卖客户个人信息。收集借款人征信、身份信息,未经许可跨平台流转、出售公民信息。
6.为非法放贷、套路贷提供网络营销推广。为无资质放贷主体引流获客,协助开展非法放贷活动。
三、违规之后,三层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
第一,行政监管处罚。监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警示函、责令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网信、电信主管部门可下架相关账号、关停引流渠道。
第二,民事赔偿责任。虚假宣传、隐瞒收费,造成借款人经济损失的,中介、助贷平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持牌金融机构委托不合规平台营销的,金融机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刑事追责,严重可判刑。《办法》明确,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实务中常见罪名:
1.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长期大规模开展助贷营销、非法放贷业务;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收集、倒卖借款人身份、征信、联系方式;
3.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共犯:协助客户伪造流水、虚假材料包装资质,骗取银行贷款;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在营销中附带资金归集、吸收资金行为。
很多从业者存在误区:只是帮银行介绍客户、收取居间服务费,不会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叠加虚假宣传、伪造材料、买卖信息、为非法放贷引流等行为,即便名义上是中介居间,也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周军律师提醒,办法实施后,贷款中介、助贷平台需要立刻清理短视频、朋友圈、社群内的贷款营销广告,停止多层分销导流、包装客户资质等操作。一旦触碰监管红线,不只是关停账号罚款,相关负责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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