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然审讯业务是衡量侦查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但从实践情况看,不可否认的是,随着通信、网络、图像等信息化侦查手段的日益丰富和成熟,审讯应用的深度和力度在基层不断受到“挤压”,侦查人员侦讯能力参差不齐、审讯人才断档的现象日渐突出。

因策略不清、重点不明、用证无序、逻辑断档、审讯随意导致的无从入手、问无可问、久攻不下、抗审对立等问题,固然有侦查部门过于倾斜精力于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忽视办案审讯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原因,也不排除理论研究和培训与审讯实战脱节的因素存在,但最重要的根源是,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审讯理念严重阻碍侦讯能力建设。

当观念发生改变,规则的实施才会得到优化。

因此,重塑审讯理念,是切实解决基层审讯实务存在问题、有效提升侦查讯问能力的首要之事、必要之举、应有之策。

一、改变指控型审讯理念

以雷德模式为代表的指控型审讯包括九个清晰步骤:提出指控、发展主题、阻止否认、克服异议、攫取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控制消极情绪、提出选择性问题、获取口头供认、将口头供述转化为笔录。

在指控型审讯范式的实践操作中,一方面侦查人员可通过快速打断对话、不停转换话题、限制对手发言和思考等方式控制审讯、持续施压,阻止犯罪嫌疑人辩解与否认,营造不容否定、只可供述的压迫感;

另一方面,利用犯罪嫌疑人试图减轻罪责的急迫心态,通过许以优待回报、提供合理帮助、暗示从轻归罪情节等降低犯罪嫌疑人后果感知。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这种“一打一拉”的审讯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诉讼制度改革深入和民众法治意识普遍增强,指控型审讯的弊端愈发显现,其对审讯效果的负面影响也显而易见。

其一,以说服控制为主的指控型审讯先入为主、高压逼迫,其“闪电”进攻之成败带有极大运气成分,难以掌控。

当不能取得一战而定的决定性胜利时,往往会引发犯罪嫌疑人的逆反心理、情绪对立甚至拒绝对话。而会话是侦查讯问的基础,不能有效交流的审讯无疑是失败的。

其二,指控审讯主要集中于迅速排斥否认以获取供述,对异议、辩解和归罪信息的关注程度明显不足,这经常导致“幽灵抗辩”(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针对检察机关的有罪指控,为减轻、免除自身刑事责任提出的难以查证的辩解)的产生。

同时,从讯问效果看,虽然缺乏压迫性的讯问没有效果,但脱离案件内容的空洞压力施加方式同样没有意义,由此导致审无可审、问无可问的尴尬局面屡见不鲜。

其三,指控型审讯方式排斥犯罪嫌疑人的完整叙述和观点,实质是有罪推定思维方式的产物。

此种方式获取的供述存在符合侦查人员“预期”但违背事实真相的巨大风险,容易形成冤假错案,严重违背公平正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抛弃有罪推定的指控型审讯并不是排斥有据怀疑,在刑事审讯中,合理怀疑作为审讯人员的必备素质,并不是正义的敌人。

二、重塑证据应用理论

“用一颗子弹炸掉一个碉堡”是对证据应用最高境界的生动形容。

但现实中,粗放的证据使用方式却屡见不鲜,用证顺序混乱、证据组合缺少规划、使用证据没有针对性、出示时机随意等,严重削减了证据应用效果,暴露出对证据功能、用证设计、使用证据类型等方面的理解缺陷。

要改变现状,研究出适应基层需要的实战、实用、实效的证据使用技术,必须着力解决三个方面的理念问题。

(一)要明确证据应用的重要性

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主要围绕证供冲突、供述矛盾、逻辑错位三个方面进行博弈,而鉴于证据的强证明力和难以辩驳性,双方针对证据的较量所占权重最大,由此取得的审讯效果也最显著。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军著名审讯专家Hanns Scharff发现审讯对象普遍认为“没有必要隐瞒和否认那些审讯人员已经知道的信息”。

实践证明,当侦查人员利用证据明示或暗示已经掌握了某些事实时,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认知和配合程度明显发生改变,更能够如实提供信息。

因此,证据应用是审讯工作核心环节、重中之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二)要警惕用证环节的“双刃剑”特性

侦查人员通常会通过使用证据努力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认知,以获取供述。

同时,证据的暴露程度直接决定着犯罪嫌疑人面临的处罚境遇,是犯罪嫌疑人最为关注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也总是在试图了解警方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并据此制定反审讯策略。

合理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科学设计用证方案,侦查人员往往能够取得良好审讯效果。

但是,混乱的用证思路存在着暴露证据底线的巨大风险,一旦用证失败,犯罪嫌疑人将建立起顽固的心理防线,取得突破将难上加难。

审讯实务中,就存在诸多过早暴露证据导致审讯失败的案例。

侦查人员应高度警惕证据使用的“双刃剑”特性,精心研究设计证据使用策略和用证技术,力争取得证据应用的最大效果。

(三)要厘清虚假证据与涉嫌证据的概念

掌握证据有限、用证技术粗糙等原因经常会使侦查人员感到“难为无米之炊”,无奈转向使用虚假证据。

这就涉及审讯使用证据的客观性问题。

客观性要求证据材料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世界实际发生过、存在过的事实或现象。

而虚假证据是虚构的、不真实的,极有可能与事实不符。

作为真实案件信息富集方的犯罪嫌疑人能够轻易辨别真假,不仅探悉到侦查人员的证据盲区,进一步巩固抗审防线,而且会对其他证据的使用效果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使用虚假证据有百害而无一利。

但是,在侦查初期,确实存在一些与案件事实相关、指向犯罪嫌疑人但证明力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查证方可上升为定案证据的涉嫌证据,特别是随着技术侦查手段的不断发展,涉嫌证据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与虚假证据不同的是,涉嫌证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只是有待核查取证。

对该类证据的模糊使用常常能够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在实战中有着巨大的挖掘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侦查人员应予重视和实践探索的重点课题。

三、重建对成功审讯的理解

通过讯问取得犯罪嫌疑人对主体犯罪事实的直接供述,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侦查假设得以验证,通常被实务界认为是成功审讯。

在此理念下,侦查人员将讯问方向、策略、方法完全围绕、聚焦于如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直接供述上。

但是,只有直接供述而没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并不能定案定罪,且不能够保持持续稳定的直接供述的证明力也会受到极大削弱。

因此,只有能够串联综合起全案线索、信息、证据且排除其他替代性假设,并自始至终确保认定犯罪事实基本面不变的供述才是适应证据裁判规则的有效供述,排他性、稳定性和“容灾性”是有效供述的基本特征,而取得符合上述标准、特点供词的审讯才能称之为成功审讯。

具体来讲,在证明案情时,审讯人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思考,着力改变对直接供述的过度依赖和对成功审讯的狭隘理解。

(一)细节加持的直接供述才有证明力

细节是查明真相、确保诉讼的关键。

脱离细节的供述就如同躯体没有血肉,缺乏稳定性,丧失生命力。要在取得直接供述的同时,更加重视犯罪嫌疑人对细节的描述,结合其他证据深追细问,确定和证实关键归罪环节,这是传统观念下成功审讯必须实现的目标。

(二)收集潜在归罪可能性信息以另辟侦查途径

潜在归罪可能性信息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但尚不能据此定罪的信息。

通过对该类信息的采集和定案功能挖掘,除了在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之间架设关联,以及解释信息矛盾与证据疑问之外,更重要的是,助力侦查人员发现新线索、确定新方向以另辟侦查途径、查明案件事实、收获侦查突破,使在案的直接证据不再成为获取如实供述和查明事实真相的唯一支点。

这不失为成功讯问的另一个发力方向。

(三)排除虚假辩解具有同等定案价值

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通常会提供虚假供述,避免核心归罪信息暴露。

同时,为了平衡信息取舍风险,使供述外观可信,还会尽可能多披露与案件有关的非核心信息。

在动态讯问过程中,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混同真假、创设情节、完善谎言的过程“难于上青天”,根本无法做到“天衣无缝”。

在讯问中利用逻辑异常、时间冲突、证供矛盾等,限缩犯罪嫌疑人辩解空间,消除谎言替代真相可能性,使虚假供述成为“满纸荒唐言”,这无疑从另一个角度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力度和对案件的证明力度。

这同样是成功审讯的表现方式。

其背后的原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并没有因为侦查人员验证其他替代性假设而受到削弱,那么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就得到加强。

来源: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作者:张扬(工作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