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出租方马女士的公司将房屋租给潘女士,因长期拖欠租金和物业费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租客腾退房屋、结清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之后,潘女士带着另外三名孩子搬走,把大儿子留在了屋里。男孩说,他还有同岁的双胞胎妹妹和更小的弟妹。母亲偶尔来看他,但多数时候电话打不通。他不想一个人住,也不想搬去跟妈妈住。

生活来源并非完全没有。父亲按月把生活费转到男孩电话手表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每月三四千元,多的时候5000元。男孩拒绝展示转账记录,说父亲不允许。问他为什么不上学,他说父亲告诉他,就读学校每月学费要四千多元。记者致电附近的民办学校鸿景小学,校方工作人员说,每学期学费3157元,午餐一学期990元。数字对不上。

马女士找过湾仔派出所。派出所协调社区、妇联和男孩父母沟通,潘女士拒绝,说“他们不需要帮助”。马女士多次联系潘女士要求搬离,对方找托词,或者说自己“生完孩子脑子不好使”。记者多次拨打潘女士电话,最终接听后,她只说“这个事你不懂”“爸爸不回来处理不了”,随即挂断。

社区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孩子有父母给生活来源,但“不搬走”涉及很多,社区已在跟进,不上学的问题也已上报。马女士说,半年前社区就回复“已跟进”,问题却一直没解决。法院判决也迟迟无法执行。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回应她:里面只有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无法强制执行。9月23日她再次致电,执行局仍说“你们要自己盯到他妈妈”。物业两次看到潘女士出现在小区,立刻联系执行局,但执行局赶到时,人已经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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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执行对象,但也不能成为执行停摆的理由

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出租方对屋内未成年人没有监护职责。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且都还在,社区、妇联因此不具备监护资格,这恰恰成了介入安置的难点。

但屋里有未成年人,不是腾退判决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迁出房屋。同时,执行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无人照料,法院有责任协作、建议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落实救助保护,不能把腾退和未成年人安置捆在一起,然后一起停住。让房东“自己盯到他妈妈”,这句话很难站得住。法院执行有边界,但发现孩子处于危险状态,报告、移送、协调的责任不该推给出租方。

给钱,不等于监护在场

从法律上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父亲转生活费,母亲偶尔探望,都不等于完整履行了监护职责。一个13岁孩子独自住在停水停电的房子里,失学,日常靠外卖,这已经接近“无人照料”的状态。

如果查实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照料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男孩实施临时监护。这个介入不以监护人本人同意为前提。潘女士说“不需要帮助”,并不能让国家保护责任自动停止。相关单位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即便监护资格被撤销,父母仍要继续承担抚养费。

复学不能卡在一句“学费”

义务教育阶段,送孩子入学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监护人不配合办理就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报道里,父亲说每月学费四千多元,附近民办学校给出的费用却低不少。这个出入需要核实。但更关键的是,即使民办学校费用有压力,也不等于孩子只能失学。教育部门应介入,核实学籍,安排入学,督促监护人履行义务。

该谁动,怎么动

这件事的理想处理顺序,不是等母亲出现,也不是让房东耗着。应该先核实男孩的监护和照料状况,落实临时监护与生活安置;再完成房屋腾退交接。复学同步跟进。对失职监护人,该训诫的训诫,该家庭教育指导的指导,必要时启动撤销监护资格程序。

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打110报警;也可以拨12345,要求转民政、教育或街道。民政方面找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育方面找区县教育局基础教育部门。执行问题向执行法院执行局、上一级法院执行监督部门反映,也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社区、学校、医院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发现未成年人面临危险,有强制报告义务。

这起事件里,每个人似乎都能说出一部分理由:房东要收房,法院说不能强制孩子,母亲说爸爸不回来处理不了,父亲给了钱,社区说在跟进。可这些理由拼在一起,孩子还是一个人住在停水停电的屋里。房要腾,孩子也要有人接。顺序可以商量,缺位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