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是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外表明身份、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凭证。有人看中其中“商机”,承接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订单,生产售卖假章。看似普通的交易,背后却潜藏多重风险。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

网店非法刻章近600枚

2023年至2025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淘宝平台注册经营“某个性印章经营部”网店,在明知未获得相关企事业单位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买章人员向其提供的相关单位信息,长期从事伪造印章并售卖的非法经营活动。

其间,刘某先后接受张某、赵某、王某、李某等38名买家(均另案处理)订单,累计伪造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技术学校、某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等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公章共计近600枚。其中,部分买家将伪造印章用于补签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归档文书、为充实个人简历开具虚假工作经历证明等,导致相关企事业单位名誉受损、单位管理及用章秩序受到干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私刻印章违法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本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印章制作权的人,未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管人员的授权、批准,而擅自制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即便行为人没有实际使用伪造印章或造成具体损害后果亦或是获取一定数额的违法所得,依然构成本罪。

本案中,刘某在未经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淘宝网店对外承接印章定制业务并售卖获利,系无权制作而擅自伪造相关单位印章,侵害了相关单位的印章管理秩序和损害了社会公信,依法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此外,刘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伪造行为,形成接单、制作、发货的完整链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各行为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从量刑来看,刘某伙同他人伪造印章犯罪时间跨度长达两年有余,伪造印章数量大、涉及被伪造单位众多,犯罪规模较大且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梁新悦 李贞

编辑 刘倩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