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闫秀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在该份《再审决定书》中,最高法认定闫秀红的申诉符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这距离2017年案发已经过去了九年,距离2019年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已经过去了七年。
大约七年前,闫秀红第一次电话联系我,添加了我的微信,向我陈述了她的冤情,希望委托我代理她的申诉。当时因为手头案件太多,加之考虑到申诉的难度太大,我婉拒了她的请求并建议她自行申诉。这七年间,闫秀红经历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也呈现了常人难以企及的坚韧。功夫不负有心人,闫秀红终于将她的案件逐级申诉到最高法并获得目前的重大进展。
在听闻最高法将会指令再审的消息后,闫秀红再次联系到我,告知了我这个消息,并表达了希望委托我为其辩护的意愿。对此,我既惭愧又兴奋。惭愧的是,过去七年我未能为闫秀红提供实质性帮助,一直都是她自己在孤军奋战;兴奋的是,能获得最高法指令再审的刑事案件极为少见,她的冤情终于迎来平反的曙光。闫秀红案是继山西翼城紫藤巷凶杀案后,我辩护的第二例由最高法指令省高院再审的刑事案件。而山西翼城紫藤巷凶杀案再审庭审结束已快两年,山西高院仍未作出判决,董昀等人仍在翘首以盼、苦等正义。
跟所有的冤假错案一样,本案的案情经过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法律之外的因素。2018年9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闫秀红提起公诉。在此之前,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12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闫秀红无罪。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后,上级法院齐齐哈尔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一审过程中闫秀红发现,被害人宋某某在争执发生的6天前曾前往医院急诊进行西格氏耳镜检查。稍加查询便知,西格氏耳镜检查主要适用于出现耳部症状或疑似耳部病变的患者,包括检查鼓膜是否有充血、穿孔、钙化等异常。尽管证据情况对闫秀红更加有利,但一审法院却以故意伤害罪改判闫秀红有期徒刑八个月。此后,闫秀红不断的上诉、申诉,期间还经历过一次重新审理,但都没有改变最终的结果。
很显然,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宋某某左耳鼓膜穿孔外伤是否是闫秀红击打行为所致。闫秀红坚称其与宋争执时有触碰宋的手指,但没有拧扯或击打宋的耳朵。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或目击证人可以证明闫秀红击打了宋的耳朵,唯一的现场证人陈某全听到宋喊“别碰我耳朵、别打我”,但却并没有实际看到闫秀红拧扯、击打宋的耳朵或头面部。
案发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下属机构先后出具两份《鉴定意见书》,均认定宋某某左耳所受损伤为外伤性耳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但一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未能出庭作证,另一份鉴定意见书的一位鉴定人当庭承认宋某某的伤情鉴定是肉眼观察的结果。众所周知,鼓膜在耳道深处,肉眼观察根本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尽管这两份鉴定意见问题重重,但却成了挡在闫秀红申诉路上的高山。
接受委托后,我提醒闫秀红:最高法指令再审固然是重大进展,但绝不意味着案件会躺赢。最高法指令江西高院再审的李锦莲案,开庭后曾经维持原判。黑龙江高院审理的汤兰兰案,在海啸般的舆论关注下依然驳回了申诉。对此,闫秀红有着清醒的认知,她告诉我:她会倚重专业力量,保持理性克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借助司法程序还原事件本来样貌。
最高法指令再审的理由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在闫秀红案中的具体指向不言而喻。我跟黑龙江高院承办法官沟通时,对方亦表示伤情成因及司法鉴定将是他审查的重点。接下来,我们会全力准备黑龙江高院的庭审,希望这一次能让证据和法律决定案件结果,不要再让闫秀红这样坚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人们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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