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的钢架大棚、养猪场、看护房遇征收或被责令拆除,当事人最常遇到三个争议:没有规划许可证是不是违建?棚舍按什么补?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大棚受不受保护?
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陕自然资规〔2020〕4号,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判断合法性的主要依据。但仍需结合备案时间、土地地类和实际用途判断。
一、先分清: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棚舍,以及检验检疫、分拣包装、保鲜冷藏等辅助设施,本质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是建设用地。判断棚舍是否合法,主要看三点:
(1)是不是直接服务农业生产,而非搞餐饮、住宿、加工厂房或商品房。
(2)有没有依法办理用地备案,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有没有取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3)实际用途有没有改变,有没有硬化路面、扩大看护房、搞“大棚房”。
常见用地情形对照:
1.
用地情形:钢架大棚、日光温室(种植用)
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是
法律/地方依据:陕自然资规〔2020〕4号
2.
用地情形:养猪场、养鸡场圈舍及养殖大棚
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是(畜禽养殖设施)
法律/地方依据:同上
3.
用地情形:看护房、工具间(规定面积内)
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是(配套辅助设施)
法律/地方依据:“大棚房”清理整治标准
4.
用地情形:分拣包装、保鲜冷藏、检验检疫用房
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是(辅助设施,有规模上限)
法律/地方依据:陕自然资规〔2020〕4号
5.
用地情形:硬化路面、建住宅、别墅、厂房
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不是,属非农建设
法律/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陕西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可少量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辅助设施面积控制在5%以内、最多10亩,并须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
实务提醒:动工前先到乡镇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查清土地地类,先拿备案凭证再建设,不要只信口头同意。
二、遇到拆迁或拆除,必查这几个环节和法律依据
设施农业用地遇征收,不是按“违建零补偿”一刀切,也不是所有棚舍都按厂房补。维权围绕五个环节核对:
1.
核查环节:土地地类
法律/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陕自然资规〔2020〕4号
常见问题:把一般耕地说成永久基本农田或反之
维权动作: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土地利用现状图
2.
核查环节:用地备案
法律/地方依据:陕自然资规〔2020〕4号
常见问题:只有镇村口头同意,没办备案
维权动作:索要备案凭证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3.
核查环节:是否违建
法律/地方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常见问题:以“无规划许可证”直接认定违建
维权动作: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用地管理,不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判断合法性的主要依据,要求说明适用法律
4.
核查环节:补偿范围
法律/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常见问题:只补青苗,不补大棚、圈舍
维权动作:大棚圈舍按附着物评估,看护房等辅助设施应结合备案情况、实际用途和当地补偿标准评估
5.
核查环节:强拆程序
法律/地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下通知就拆,不催告不听证
维权动作:固定强拆证据,起诉确认违法并申请赔偿
陕西补偿规则:钢架大棚、养殖圈舍、看护房、机井、电力等属地上附着物,按省、市公布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评估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实务提醒:没有规划许可证不等于违建。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外,依《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办不了规划许可证;但该备案不备案、擅自改变用途,也会影响补偿资格。
三、两个典型案例:无规划许可证能不能拆,永久基本农田上能不能建大棚
一个回答“镇政府能不能拿无规划许可证强拆养殖场”,一个回答“永久基本农田上建大棚种苗木受不受保护”。
典型案例一:蓝田县方先生养殖场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21)陕7102行初1964号
案件经过:西安蓝田方先生2019年流转约6亩承包地建养猪场,经村委会申请、镇政府批准备案。2021年4月镇政府作出拆除通知,5月将养殖场拆除。
案件要点:法院认为,涉案养殖场属设施农业用地。依《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涉案设施农业用地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范围,不能仅因没有规划许可证认定为违法建设;镇政府仅以无规划许可认定违建并强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履行催告、陈述申辩等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处理结果: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镇政府2021年5月强拆行为违法。
案例来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设施农业用地不能仅因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为违法建设,但仍需核查备案手续、土地性质和实际用途。
典型案例二: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案
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
案件经过:2018年4月,孙某在租赁的长安区细柳街道承包地上建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西安市国土局核查该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作出市国土监字(2018)9-102号处罚:限15日内拆除恢复原状,罚款共7656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依《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孙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钢构大棚种苗木花卉,违反上述规定。市国土局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孙某诉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2020年12月14日发布)。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该案说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国家禁止的用途,即使建设形式表现为大棚,也可能受到查处。
四、设施农业用地遇到征收或强拆,全程重点核对什么
从建设前、备案、施工到征收公告、现场拆除,应分阶段核对主体、地类和证据。
1.
阶段/材料:建设前
重点核对:土地地类、是否在建设用地范围外
应保存或补充的材料: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2.
阶段/材料:备案阶段
重点核对:乡镇备案、县级意见、补划方案
应保存或补充的材料:备案凭证、用地协议、建设方案
3.
阶段/材料:建设阶段
重点核对:看护房是否超面积、是否改变用途
应保存或补充的材料:施工照片、材料票据、用电记录
4.
阶段/材料:征收公告
重点核对:征地预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
应保存或补充的材料:公告文件、评估报告、协商录音
5.
阶段/材料:强拆现场
重点核对:谁组织、有无文书、有无录像
应保存或补充的材料:现场录像、报警记录、物品清单
知道权益受损后同步核对期限:对处罚、强拆、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在知道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后,应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五、陕西设施农业用地常见问题
问:我建的钢架大棚没有规划许可证,是不是就是违建?
答:不一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外,依《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不需要也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断是否合法,看是否依法备案、是否改变用途、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问:我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大棚种蔬菜,合法吗?
答:要区分情况。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可使用一般耕地;但永久基本农田上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陕西规定辅助设施占永久基本农田≤5%且≤10亩,须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
问:镇政府已经给我备案了,为什么还来拆?
答:备案要分两层。仅村委会、镇政府同意不等于完成全部手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须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意见并落实补划。遇此情况应调取全部备案材料,并要求拆除方书面说明法律依据和程序。
问:设施农业用地遇到征收,大棚和圈舍怎么补偿?
答: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区片综合地价;钢架大棚、养殖圈舍、看护房、机井、电力等地上附着物通常根据当地公布的补偿标准或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青苗按当季产值补偿。不能只按青苗补,更不能把合法备案大棚按“违建”零补偿。
问:村委会或镇政府说我的养殖场是违建,要无偿拆除,怎么办?
答:先要求其书面说明认定违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合法,应从备案、地类、实际用途综合判断;强拆必须依《行政强制法》履行催告、陈述申辩、决定、公告等程序。
问: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设施农业用地是不是只能自己拆?
答:不一定。收到限期拆除类文书后,应先核查作出主体、认定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设施农业用地不能仅因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认定为违法建设。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应注意文书载明的救济期限,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问:设施农业用地被拆除后,只赔青苗,不赔大棚和设备,合法吗?
答:不一定。设施农业用地涉及钢架大棚、养殖圈舍、机井、电力等地上附着物时,应结合土地性质、备案情况、实际用途和当地补偿标准核查。不能简单把所有设施农业用地按“违法建设”处理,也不能只计算青苗损失。
六、结语
陕西设施农业用地的征收和拆除争议,核心是分清三件事:土地是一般耕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有没有完成乡镇备案和县级意见,实际用途是不是农业生产。
蓝田案说明,设施农业用地在建设用地范围外办不了规划许可证,镇政府不能简单按违建强拆,程序违法同样要被判确认违法;孙某案说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非粮化”设施即使外观是大棚也不受保护。
遇到征收或拆除,应先固定备案凭证、地类图纸和现场证据,再对照补偿标准和强拆程序核对;必要时通过信息公开、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维权。
如果已经收到限期拆除类文书,或者设施农业项目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需要进一步判断律师是否具有设施农业用地合法性审查、行政强制程序和赔偿处理经验,可参考《2026年陕西设施农业用地拆迁补偿律师怎么选?重点看行政强制程序审查和家庭农场补偿能力》。
资料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6.《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历史政策依据)。
7.《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9.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公开案例,案号:(2021)陕7102行初1964号。
10. 最高人民法院: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2020年12月14日发布。
注:本文根据现行法律、陕西省地方规定和公开案例整理,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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