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账上躺着1200万,30名工人被欠薪10年却“等米下锅”: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被指“有钱不执行”,谁在装睡?钱哪里去了?工人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一份终本裁定与一份答复函的“打架”,揭开十年欠薪背后的执行困局
一、引子:41天,两份文件,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
2026年7月27日,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桂0923执895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下称“创兴公司”)“没有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博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然而,仅仅41天前,2026年6月16日,同一家法院出具的《答复函》(GXL202606160037)却白纸黑字地写明:在另案(2024)桂0923执恢375号中,法院依法拍卖了创兴公司名下三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所得款在清偿该案债务后,尚余人民币12,099,983.09元,且“可用于案款分配”。
同一法院、同一执行过程、同一被执行人,一份文件说“有钱可分”,另一份文件说“无财产可供执行”。这41天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笔超过1200万元的现金案款,为何在法院的眼皮底下“消失”了?
30名被欠薪超过十年的工人,至今仍在等待一个答案。
二、十年欠薪:从2015到2026,血汗钱在哪里?
故事要从十年前说起。
根据博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白劳人仲字(2025)第212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创兴公司自2015年3月起,就开始拖欠全体30名劳动者工资。至今,已逾十年。
这30名工人,大多年过半百。罗书华,1957年出生,今年69岁;张重贵,1953年出生,今年73岁;李明玉,1955年出生,今年71岁;李孟夏,1957年出生,今年69岁。他们当中许多人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却因为十年没有工资收入,连基本的养老、医疗都成了问题。
被欠薪的金额,从数万到上百万不等。罗书华被欠1,206,600元,农德中被欠898,265元,李士贯被欠792,269元,黄承部被欠744,410元,陈汉被欠726,700元。这些数字背后,是30个家庭十余年劳动应得的合法报酬,本应作为养老、医疗及子女教育的根本保障。
更令人痛心的是,根据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本案30名劳动者中,原申请人吴维秀(被欠薪65,676元)已于2021年1月5日病故,生前未婚育,终其一生未能领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一名劳动者直至去世,都没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2025年,仲裁裁决生效。创兴公司未履行义务。2026年3月9日,30名申请人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同日立案,案号为(2026)桂0923执895号。
工人们以为,终于看到了希望。但他们没想到,更大的荒诞还在后面。
三、法院的“矛盾”:一边说“有钱可分”,一边说“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过程中,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日出具《答复函》,明确载明:在另案(2024)桂0923执恢375号中,法院依法拍卖了创兴公司名下三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于2025年4月28日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在清偿该案债务后,尚余人民币12,099,983.09元。
这笔钱,超过了30名工人被拖欠工资总额(11,655,750元)。换言之,如果这12,099,983.09元被依法分配,30名工人的全部工资债权可以得到完全覆盖。
(2026)桂0923执895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第5页同样确认了这一事实:“另本院在此前执行另案【执行案号:(2024)桂0923执恢375号】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土地三宗……及地上建筑物,剩余有拍卖所得款待分配。”
然而,同一份裁定书却在“综上所述”部分认定:“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一法院、同一执行过程中作出的两份文件,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一份确认有12,099,983.09元拍卖剩余款“可用于案款分配”,另一份却认定“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不是“矛盾”,这是“打架”。而且,是法院自己打自己的脸。
四、“有款可分”为何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五项条件,其中第三项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坚持以穷尽执行措施后“执行不能”为原则,严禁盲目追求结案率而随意终结执行。
对照本案,12,099,983.09元拍卖剩余款已经存入法院执行款专户,由法院实际控制,是法律意义上最典型、最确定的可供执行财产。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执行款,既不存在处置障碍,也不涉及轮候查封的顺位问题。
申请人指出,裁定书中提及的四宗轮候查封土地(土地证号:博国用(2011)第330959号、330961号、330964号、330965号),与已拍卖产生剩余款的三宗土地(土地证号:博国用(2011)第330960号、330962号、330963号)系不同标的物。“轮候查封仅针对不动产的处置顺位,与已拍卖成交后产生的货币资金的分配无关。”
换句话说,法院手中握有一笔数额明确、已被实际控制的现金案款,足以全额覆盖30名工人的工资债权。但这笔钱,却被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搁置了。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终本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帮助执行法院完成结案以减轻工作及考核压力,但这一制度不应成为规避执行责任的工具。在本案中,法院在明知有巨额现金案款待分配的情况下,仍然裁定终本,其认定与自身查明的事实直接矛盾,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五、分配程序尚未终结,程序正义何以保障?
更令人关注的是执行程序的时序问题。
博白县人民法院在《答复函》中明确承认:“合议庭目前对案件分配正在评议中,尚未得出分配结果。”这意味着分配方案尚未制作、尚未送达各债权人、分配异议期尚未届满。
(博白县人民法院答复函。)
根据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异议处理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分配程序本身即属于执行程序的进行中状态。
在分配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裁定终本,在程序上构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法院承认正在对案款分配进行评议,另一方面却认定案件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这种矛盾实质上是以程序性终结掩盖实质性分配工作的拖延。
申请人还提到,博白县人民法院在《答复函》第四点中告知申请人“没有必要对本案信访和提起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以“没有必要”为由劝退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这一做法本身值得商榷。
另据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博白县人民法院账上这1200万元为何迟迟不予分配执行支付工人工资,原因是法院方面有领导拟将这笔款项用于与创兴公司有业务往来及纠纷的另一家公司,而这家公司的负责人与法院某领导存在亲戚关系。
六、工资债权的优先地位不容回避
在债权清偿顺序方面,法律和司法政策均对劳动债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执行分配中,清偿顺序通常为:执行费用、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劳动债权(包括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等)、国家税款、一般债权。在执行标的物为建筑物的情况下,多个债权中有职工工资债权的,对案款分配时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范围内的工资部分,可比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顺位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坚持“三优先”原则——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并指出“在分配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优先考虑将财产分配给追索工资的农民工”。
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先例。陕西安康紫阳法院在分配某公司拍卖款时,面对农民工工资债权与普通借贷债权的竞争,合议庭一致同意优先兑付农民工工资,共计兑付93名农民工工资743,635.5元。河北秦皇岛北戴河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工程款纠纷时,执行局积极与查封法院沟通协调,“最终在相关财产处置款项中为申请执行人优先分配出千万元案款”。
与这些案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博白县人民法院在拥有远超工资债权总额的现金案款、且分配程序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既未优先分配工资债权,也未完成分配方案的制定,而是选择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十年欠薪与“等米下锅”的生存困境
30名申请人的处境,让“终结执行”四个字显得格外沉重。
从年龄结构看,多名申请人已逾退休年龄:罗书华1957年出生,现年69岁;张重贵1953年出生,现年73岁;李明玉1955年出生,现年71岁;李孟夏1957年出生,现年69岁。根据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创兴公司自2015年3月起即开始拖欠全体30名劳动者工资,至今已逾十年。十年间,这些劳动者完全丧失了工资性收入来源。
欠薪金额从数万到上百万不等。罗书华被欠1,206,600元,农德中被欠898,265元,李士贯被欠792,269元,黄承部被欠744,410元,陈汉被欠726,700元。这些数字背后,是30个家庭十余年劳动应得的合法报酬,本应作为养老、医疗及子女教育的根本保障。
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资料图)
更令人痛心的是,根据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本案30名劳动者中,原申请人吴维秀(被欠薪65,676元)已于2021年1月5日病故,生前未婚育,终其一生未能领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一名劳动者直至去世未能取回血汗钱,而其余29名申请人亦在漫长的等待中备受煎熬。
“我们不懂什么大道理,我们只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劳动仲裁我们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应该把钱给我们。”老李说,“我们现在连买米的钱都没有了,法院却拿着我们的钱不知道去干什么了。这口气,我们咽不下去。”
八、法律框架下的路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0名申请人据此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三项具体请求:依法审查博白县人民法院(2026)桂0923执895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的合法性,如认定存在错误则函告或责令博白县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或依法裁定提级执行;责令博白县人民法院立即恢复对(2026)桂0923执895号案件的执行;责令该院立即对另案拍卖剩余款12,099,983.09元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将30名申请人的工资债权优先于普通商业债权予以全额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大力推行交叉执行制度,旨在通过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等方式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不力问题。截至2024年7月,全国法院交叉执行到位金额已达398.91亿元。在工人工资执行案件中,上级法院的监督介入和提级执行,往往能够有效打破执行僵局。
九、执行领域腐败:必须斩断的“最后一公里”黑手
博白县人民法院被指有钱不执行一事,折射出的是执行领域更深层次的腐败问题。近年来,法院系统执行领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有偿执行”“人情执行”、套取执行款等乱象层出不穷。
有的执行法官利用执行信息优势,帮助他人倒卖“资产包”,通过“假执行”接受当事人利益;有的执行法官不给好处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执行领域之所以成为腐败高发区,根本原因在于执行权的运行缺乏有效监督,执行款物的管理存在制度性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曾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明确要求对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裁定的行为从重处罚。这一政策导向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然而,如果连法院自身都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主体,如果执行款在法院内部就被截留挪用,那么再严厉的惩治政策也难以落到实处。
“最后一公里”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兑现环节。判决书上的权利如果无法变成当事人口袋里的真金白银,那么司法公正就只是一句空话。博白县人民法院被指有钱不执行,或挪用执行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30名工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本案的核心矛盾并不复杂:法院手中握有一笔数额明确、已被实际控制的现金案款,足以全额覆盖30名工人的工资债权;分配程序正在进行,裁定书与答复函自相矛盾;30名劳动者中多人年近七旬或已超七旬,被欠薪长达十年,有人至死未能领到劳动报酬。
2025年12月,黑龙江省肇源县检察院在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专项监督中,成功为13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35万余元。同样在2025年,天津静海法院在“终本出清”专项行动中,通过厂房处置“优先将处置款项用于兑付工人工资”。这些案例表明,当法院真正将劳动者权益置于优先位置时,执行款是能够及时到达工人手中的。
30名工人仍在等待。他们的等待,是对司法公正的一次考验。博白县人民法院手中那笔12,099,983.09元的拍卖剩余款,究竟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是“有财产不愿分配”?再亦是法院已挪用这笔公司拍卖剩款?这41天间的文件矛盾,需要一个经得起法律和事实检验的答案。
工人们表示,他们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博白县人民法院继续回避问题,怠慢执行,他们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
工人的工资不能等,司法的公信力更不能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等米下锅”的工人们终于拿到属于他们的血汗钱的那一天,才是这起事件真正画上句号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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