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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6年第5期要目
【马克思主义专栏】
1.论1954年宪法中的“人民—公民”二元主体结构
刘茹洁(5)
【主题研讨:数字时代刑事庭审制度完善】
2.数字时代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
汪海燕(20)
3.审判中心视阈下资金分析人员出庭制度建构
张栋(38)
【理论前沿】
4.我国国家赔偿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杜仪方(52)
5.刑法谦抑原则的刑事宪法学转向
唐志威(70)
6.嫁妆权属的民事规范建构
刘恩志(88)
7.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界定与构成
陈楠(105)
8.著作权法上实质性相似的功能定位与判断标准
曾凤辰(122)
9.行刑正向衔接中的主观过错认定
张泽涛(138)
10.人机共驾中信赖原则的规范重塑
吴尚赟(156)
11.公司归入权与犯罪所得追缴的制度协调
崔志伟(174)
12.论刑事追诉期限的起算规则
——以渎职犯罪为中心
崔涵(192)
【环球评论】
13.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共识、差异与竞争
艾佳慧(209)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
1.论1954年宪法中的“人民—公民”二元主体结构
作者:刘茹洁(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1954年宪法以“人民”与“公民”分别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主体和国家成员法律地位,由此形成“人民—公民”二元主体结构。其历史生成经历了革命根据地时期政权主体与一般权利主体较高程度重合,《共同纲领》中“人民”与“国民”分别承担不同规范功能,以及1954年宪法由“国民”向“公民”的转换。1954年宪法以“人民”作为政治共同体整体承载国家权力归属,以“公民”作为一般国家成员和个体法律主体进入宪法秩序,二者通过公民政治权利、代表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建立制度联系。“人民”发挥政治共同体建构和国家权力正当化功能,并为政治共同体持续整合规定方向;“公民”则为国家治理提供统一成员身份和个体法律人格。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人民”与“公民”各自的基础规范位置得到进一步明确。该结构的当代意义在于,以统一公民身份保障国家治理的法律普遍性,同时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规范和人民所体现的政治共同体目标规定国家治理的实质方向,在具体权利诉求与抽象集体意志之间建立起转化升级机制,在建构政治共同体的同时尊重个体差异与特质。
关键词:人民;公民;1954年宪法;政治共同体
【主题研讨:数字时代刑事庭审制度完善】
2.数字时代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
作者:汪海燕[安徽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技术不断与司法嫁接、融合,传统意义上刑事庭审的场域要素、主体要素、证据要素和载体要素均发生变化,庭审的形式与内涵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重塑。这种变化可能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造成挑战,包括引发直接言词原则、证据关联性规则等适用危机,造成“侦查中心主义”的回潮与审判结构的变形,同时导致司法责任制的虚化以及庭审功能的萎缩。为减少数字技术对庭审实质化的冲击,数字技术在庭审中的运用应恪守技术正当程序立场,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应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保护”,在人机关系上坚守“人主机辅”的人本主义理念。在具体制度和操作层面上,应明确在线庭审的补充地位,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并构建线上线下审判程序的转换规则;增设数字技术辅助性原则,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定位,完善司法责任归责制度并构建可操作的算法解释规则;确立电子数据开示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权关照义务。
关键词:刑事庭审;庭审实质化;人工智能;数字审判;数字证据
3.审判中心视阈下资金分析人员出庭制度建构
作者:张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资金分析结果的证据转化工作经历了从“金析为证”到“金析为鉴”的转变,实践中探索形成的资金分析人员出庭制度也基本沿用了传统鉴定人出庭规则。从实践情况看,资金分析人员出庭存在质证对象与实质决策主体错位的现象,出庭人员往往无法准确解读资金分析算法或软件的数据分析机理,出庭的形式化问题较为突出。在资金分析存在“侦鉴混同”的现实背景下,应当警惕本属于侦查判断范畴的事项以鉴定意见的形式获得“科学权威”的外观,也要防止原本属于鉴定范畴的事项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方式弱化庭审质证效果。对辩方而言,除了技术能力方面的控辩失衡,算法验证工具的同一性也将弱化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效果。对此,应以控辩双方对资金分析的争议点与分析筛选锁定的涉罪争议数据为实质抗辩对象,替代拆解资金分析算法或软件底层逻辑的尝试。在规范“出庭必要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构建资金分析侦查人员和资金分析鉴定人双主体出庭制度,并从诉讼全流程视角完善审前程序中的对质权保障机制,将资金分析人员出庭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范畴。
关键词:金析为证;资金分析人员出庭;侦鉴混同;对质权;以审判为中心
【理论前沿】
4.我国国家赔偿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杜仪方(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实质上采用抚慰性赔偿标准,通过限定赔偿项目、设置统一计算基数等方式对受害人提供有限救济。近年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已对该标准造成实质松动。一方面,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从传统的直接损失扩张至实际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突破单纯的精神慰藉定位,承担起实质填补损害的功能。另一方面,司法裁判确立“赔偿不低于补偿”规则,司法救助也成为重要的救济兜底渠道。原有抚慰性标准的制度逻辑已经难以回应现实权利保障需求,惩罚性赔偿也不适宜作为国家赔偿的一般标准。应当以完全赔偿原则重构国家赔偿标准体系,立足矫正正义理念,将受害人利益恢复至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完全赔偿涵盖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与精神损害,通过配套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禁止得利等约束机制,完善人身、财产损害计算方式,可以实现从有限抚慰到充分救济的转型,健全我国国家责任体系。
关键词:国家赔偿标准;抚慰性标准;惩罚性赔偿;完全赔偿
5.刑法谦抑原则的刑事宪法学转向
作者:唐志威(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谦抑原则旨在限定国家刑罚权的边界。在我国,学界虽就刑法谦抑的理念形成共识,但对于如何实现该原则却存在分歧。权威性缺失、谦抑定义悖论以及脱离时代语境等问题,使刑法谦抑原则对刑事立法活动的限制收效甚微。相较于“弃用说”,刑事宪法学的进路更为可取,即将立法伦理学性质的刑法谦抑原则转化为具备宪法规范基础的“刑事宪法原则”,并将其理解为具有最优化命令性质的刑法正当性原则。在此方法论指导下,刑事立法应被视作基本权利干预,并接受正当性审查。刑事立法正当性审查的特殊性在于,刑法禁令与刑罚制裁分属不同的基本权利干预,应分别接受正当性审查;在基本权利干预正当性层面,刑法特殊的干预强度引发更高的正当性需求,因而应适用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该严格审查标准具体可在必要性审查与相称性审查阶层加以贯彻。
关键词:刑法谦抑原则;刑事宪法学;基本权利;比例原则
6.嫁妆权属的民事规范建构
作者:刘恩志(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法下根据赠与时点确定一方父母所赠财产在夫妻间归属的规则,不应适用于嫁妆。系统建构嫁妆权属规范,需要对习俗进行深入考察,包括对嫁妆权属规范变迁的历史分析、对嫁妆构成与功能的社会学分析两个维度。从中既可确证规范漏洞的存在,也可发现漏洞填补的素材。女方对嫁妆的实质支配权与夫妻对嫁妆的共同用益权,是规范历史流变中的常素,构成规范续造的习惯素材。彩礼转化的间接嫁妆功能在于保障女性经济需求与资助新婚生活,女方父母支出的直接嫁妆则着重于补偿女儿家庭贡献和未来养老投入,这是规范续造的功能依据。宜对嫁妆采权属分置方案,所有权归女方个人,但男方享有婚内共同用益权,离婚时可要求分割婚内嫁妆收益。嫁妆返还关系可分为保管后返还和给予后返还两类,分别参照保管物返还与夫妻间房产给予返还的法理。彩礼返还诉讼中,嫁妆与彩礼的互动关系可能影响返还义务人、返还比例与形式,并引发抵销。
关键词:嫁妆权属;习俗;彩礼;法律漏洞;法释义学
7.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界定与构成
作者:陈楠(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第191条中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表述,不应被解释为适用于第三人遭受损害的一切情形。对于反射性受损情形,由于第三人遭受损害是董事义务违反行为致公司财产减损后的反射结果,第191条可适用性的证成需要回答“董事违反对公司义务为何需对第三人赔偿”这一根本问题。从法理依据来看,董事义务违反行为对第三人存在违法性、董事信义义务对象可扩张至第三人之论证路径均无法回答这一问题。从适用效果来看,反射性受损情形下该条的适用可能导致董事责任风险泛化、第三人求偿竞逐之负面效果。对于非因公司责任财产减损而发生的直接受损情形,该条相较于一般侵权规则,可覆盖董事未亲自实施加害行为但怠于监督,或者在交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第三人受损等缺乏明显加害意图的场景。由此,第191条的适用范围应为“反射性受损排除、直接受损适用”。在此基础上,该条规定的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宜被界定为一种特别侵权责任,其成立应以董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对公司义务为核心要件。
关键词:《公司法》第191条;董事责任;反射性受损;特殊侵权责任;债权人保护
8.著作权法上实质性相似的功能定位与判断标准
作者:曾凤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法上最令人困惑的概念之一。该概念内涵的明确以其功能定位与判断标准的澄清为前提。就功能定位而言,其应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而非合理使用抗辩的考量因素。在复制权侵权认定中,实质性相似通过界定可诉的复制程度来认定是否构成对权利作品的使用。就判断标准而言,当且仅当被控侵权作品构成权利作品的替代品时,实质性相似方可成立。被控侵权作品能否构成替代品,取决于权利作品被复制部分的质量与数量。质量意指被复制部分之于权利作品的价值,数量则指代被复制部分之于权利作品的相对数量。相同的被复制部分在不同的权利作品界定下具有不同的质量与数量属性。在此基础上,实质性相似意指实质性替代,而非实质性相像。
关键词:实质性相似;权利作品;复制;合理使用;实质性替代
9.行刑正向衔接中的主观过错认定
作者:张泽涛(汕头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刑正向衔接机制既涉及案件移送标准、证据使用规则和程序启动时点的确定,也涉及行政机关形成并传递与犯罪主观要件有关信息的途径和方式的选择。责任主义是限制国家制裁权的规范原则,要求制裁建立在行为具有可谴责性的基础上;主观过错则主要指故意、过失,并应与违法性认识、特定目的和动机相区分。行政处罚中的过错推定与刑事诉讼中的控方证明具有不同功能,二者的证明标准不存在由低向高的转换关系。真正需要衔接的是证据材料、当事人辩解和行政机关的初步判断,而刑事司法机关仍须依照刑事证明标准独立认定。为此,应以行政处罚有责性为原则,承认法律、行政法规明定的例外,并在案件达到涉嫌犯罪程度时强化行政机关的初步调查、记录、证据保全和移送说明义务;同时区分行政证据材料与行政认定的效力,禁止借由行政推定机制转移刑事证明责任。
关键词:行刑衔接;责任主义;案件移送;主观过错;证据衔接
10.人机共驾中信赖原则的规范重塑
作者:吴尚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L3级人机共驾采用系统主导与人类待命的动态分工模式,动摇了传统刑事过失归责中注意义务配置的既有前提。源于人际交互的信赖原则,在人机共驾场景中,一方面,系统不能被当然拟制为守法“他者”,技术依赖不能径直转化为规范信赖;另一方面,通过否定预见可能性或结果回避义务阻断归责的传统路径均难以适配。应以风险管辖理论重述信赖原则的正当性,并借助义务分层完成规范重塑。信赖原则的本质是义务置换机制,以基础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前提,对次生信息收集义务作范围性限缩。驾驶员唯有先履行维持接管能力、禁止风险输出与照护弱势群体等外在注意义务,方可免于对常规路况与隐性异常的持续探查义务。在被动接管场景中,无须持续监控道路环境,但须保有对接管请求的最低限度感知与响应能力;在主动接管场景中,仅对足以打破通常信赖基础的显著异常负有介入义务。据此,注意义务的配置既不退回全程操控的旧有标准,也不致系统边界风险陷入归责真空。
关键词:L3级人机共驾;信赖原则;信息收集义务;注意义务
11.公司归入权与犯罪所得追缴的制度协调
作者:崔志伟(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在犯罪所得追缴制度的基础上,如何纳入《公司法》中的归入权制度,是涉企案件中健全财物追缴处置机制的重要议题。不能绝对化理解“任何人不得从(他人)犯罪中获利”,更不能将其作为追缴等同于没收的潜在依据。返还财产与责令退赔只适用于直接侵财犯罪,追缴是一种程序性的对物强制手段,而非终局性的权属确认。在实践中,既应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又不应使公司以违背良善伦理和法的公平正义观念的方式从董监高的违法犯罪中获得额外收益,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需要把握的基本尺度。应结合各罪的规范目的和行为性质进行区别化判断,不宜一概肯定或否定犯罪所得归入公司。在不同的背信犯罪中,归入权呈现出一体多面的复杂性,其可能产生无条件交出归入公司、返还公司、弥补损失以及没收等四种不同效果。
关键词:公司归入权;犯罪所得;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追缴;没收
12.论刑事追诉期限的起算规则
——以渎职犯罪为中心
作者:崔涵(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的“隔时犯”现象引起了重大损失延迟显现下的追诉期限起算难题。尽管学界对《刑法》第89条第1款中“犯罪之日”的含义提出了多种解释方案,但仍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这一问题在渎职犯罪领域尤为突出。对于追诉时效的正当化根据,学理上主要存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两种进路,但均难以为起算点的具体确定提供充分依据。追诉时效的起算规则不仅关系追诉期限的计算,更决定国家刑罚权自何时开始回应现实侵害,以及何种利益损害可被纳入评价范围。除传统的被告人视角与社会公众视角外,还应引入被害人视角,但此种引入并非意在赋予被害人独立的诉讼程序启动权,而是基于规范性个体主义原则,以其实际利益受损时点作为时效期限的核心参照。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犯罪,应设定为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对于以行为为条件的犯罪,则应从行为实施之日或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键词:追诉时效;隔时犯;渎职犯罪;规范性个体主义;被害人利益
【环球评论】
13.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共识、差异与竞争
作者:艾佳慧(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经济学发展至今,其内部其实包括了三种理论前设、研究方法和理论目标均完全不同的理论范式。需要在概念上界定法律经济学的科斯范式、新古典范式和博弈论范式,展示它们之间的理论共识和理论差异;更需要以一种面向真实世界而不是理念世界的态度,探讨它们之间呈现着怎样的学术竞争、哪种理论范式更具有解释力。由于存在假设不现实、混淆经济系统和法律系统的二值代码等理论缺陷,新古典范式不足以承担起有效解释和指导真实世界中的立法和司法的任务。只有在理论上前置正当法目的、吸收科斯范式中的比较制度分析视角且关注公共决策主体的制度选择如何与制度下私人决策主体的理性选择或纳什均衡结果激励相容的博弈论范式,才是能有效解释和指导真实世界之法律实践的理论范式。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科斯范式;新古典范式;博弈论范式
《环球法律评论》诞生于1962年,乳名《法学研究资料》,专事译介以前苏联为主的外国法学,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风暴雨之中。1979年复刊,易名《法学译丛》,1993年再度更名为《外国法译评》,2001年最后定名为《环球法律评论》。刊名几易,折射出我国法律史的一段曲折而又进取日新的历程。本刊的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真髓。
责任编辑 | 王一竹
审核人员 | 孙妹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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