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晚,那英“我来,因为你在”演唱会在成都开唱。演唱会间歇,她临时加唱了刘欢的《弯弯的月亮》,向几天前刚离世的刘欢致敬。 临时加唱未报批的曲目,很快引来了质疑。

9月29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通报,认定那英是在观众互动环节的片段化演唱,未完整演唱整首歌,不属于变更节目重新报批的情形,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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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似乎就此打住。但把它和三个月前张靓颖的遭遇放在一起看,问题就浮出来了。

刘欢值得尊重,那英重情义,这两个歌手都很好,但问题是,立法的弹性空间不该如此大,执法的尺度不应该如此双标。

成都文旅说,那英属于“在演唱会现场观众互动环节的片段化演唱,未完整演唱该首歌曲,不属于变更节目重新报批的情形”,所以不需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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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大概三个月前,张靓颖却因在商演中即兴清唱未报批曲目的“宠粉”行为,导致主办方被文旅部门罚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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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英在成都演唱会上的加唱行为,发生在其个人演唱会的观众互动环节,官方认定属于"片段化"且"未完整演唱该首歌曲",不属于"变更节目重新报批的情形"。

而张靓颖在青岛参加"CAISSA一声有你"拼盘演唱会期间,在固定曲目结束后根据粉丝点歌即兴清唱,即兴清唱部分被认定为"未经报批的即兴表演内容"。

两相比较,二者都是在跟粉丝互动环节做出的加唱行为,唯一区别在于加唱的量不同——那英没有唱完整首歌,张靓颖唱了好多首完整的歌。

但问题是,这个量的不同,会导致行为定性结果的截然不同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变更演出节目",并未区分"完整演唱"与"片段演唱",也未将"观众互动环节"排除在演出内容之外。

从法律规定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一首歌曲的片段演唱虽然在时长和完整性上与完整演唱存在差异,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在演出现场公开表演了未报批的曲目。

换言之,那英互动加唱片段歌曲的行为,与张靓颖即兴清唱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那英事件中,官方通报特别强调了演唱"传递正向的价值导向",演唱会现场为悼念刘欢而加唱,从现场反馈来看得到了观众的肯定,为整场演出增添了温情。

这种从"社会效果"和"主观善意"出发的考量,虽然在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如果成为执法裁量的主要依据,则可能偏离法律适用的客观标准,使得行政执法带有过于浓厚的主观色彩。

在这起事件中,大部分的公众对刘欢和那英这两位歌手本身是没有任何恶意的,大家争议的焦点,只是在于执法的标准和尺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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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问题显然不是很难解决的,比如完全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思路统一标准:

其一,立法机关或主管部门通过修订实施细则或出台执法指南的方式,明确"变更演出节目"的认定标准,对"片段演唱"与"完整演唱"、"互动环节"与正式节目的界限给出可操作的规定。

其二,在执法实践中,建立统一的裁量基准,对于临时加唱、即兴表演等行为,按照其是否涉及禁止性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是否显著影响演出秩序等客观要素进行分类处理,而非以"是否完整演唱""是否在互动环节"等模糊标准作为唯一依据。

其三,畅通行政救济渠道,当艺人或主办方对执法认定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外部监督机制推动执法标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