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区卫健委对医院作出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

近日,据“信用中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某医院未按规定实施会诊制度邀请机构外医师会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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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卫健委对医院作出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

据官网介绍,这是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医院现占地面积116亩,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规划总床位1000张。

会诊不是“一请了之”

案件中,医院被处罚的直接依据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该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的关键词是“实施”。这意味着,仅仅“有制度”远远不够,必须有完整的执行痕迹来证明制度被切实遵守。

会诊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其落实有明确的流程要求。上述医院的案例表明,邀请外院医师会诊若未按内部流程报批、未留下完整书面记录,即便会诊本身在医学上合理,程序违规即构成独立的违法事实。

根据现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26年修订),医疗机构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必须守住以下程序红线:

事先征得患者同意:经治科室必须向患者说明会诊及费用情况,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报批程序。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需征得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

报本机构医务管理部门批准:这是内部管控的关键环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出邀请。

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邀请函必须加盖公章,内容需包含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即使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先行沟通,也必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在实体条件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会诊邀请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紧急救治除外);本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的执业范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 源 / 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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