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零碳园区建设中,企业的节能减排改造往往具有节税潜力,国家也为此设立了多项税收优惠。但实践中企业很难有效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问题不在政策本身不够好,而在于纳税主体、凭证体系和兑现时机三处错位,使得“应享未享”成为常见情况。园区若能围绕这三处错位提供服务,就能大幅提升企业对税收政策的利用效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将节能降碳、产业结构优化和先进技术应用列为重点任务。落实这些任务,既需要公共投入,也取决于企业是否愿意更新设备、增加研发投入并持续使用新技术。从一张优惠清单走向有效激励,需要进一步回答:政策降低了哪类投入的实际成本,优惠何时能够兑现,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能否从中受益?弄清这些问题,才有可能把分散的税收工具转化为稳定的转型预期。

一、园区认定与税收优惠须分开

(一)优惠条件落在具体主体和活动上

国家零碳园区建设通知规定了建设任务、指标体系和评估验收程序,并未赋予入园企业普遍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的资格。现行优惠通常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设备或研发活动,适用与否,要看实际经营和具体政策,不能仅凭园区称号判断。

这一区分直接关系到企业投资测算。同在一个园区,研发企业、能源服务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投入、收入与纳税情况并不相同;同一企业的不同业务,也未必适用同一种优惠政策。园区整体具有减排效果,不意味着其中每一笔支出都能获得税收减免。

公共设施也有具体的投资、使用和经营主体。运营机构建设的设备,不能仅因企业使用了服务,就将相应投资分摊给企业申报抵免;企业向平台支付的服务费用,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设备投资。理清资产归属和真实交易关系,才能把优惠准确对应到承担投入的主体。

(二)服务承诺不能替代法定条件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限制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地方和园区可以帮助企业识别政策、对接服务,却不能以招商协议或园区文件创设减免条件。宣传现行政策时,应区分依法适用的税收优惠、地方财政支持和园区服务,避免企业把不同工具都理解为可以直接取得的补贴。

清晰的边界能够稳定预期。企业需要知道哪些优惠有现行依据、哪些投入符合条件、政策适用到什么时间;尚属研究建议的支持,不应提前计入项目收益。

二、税收怎样改变企业的投资选择

(一)降低改造成本,改善投资回报

企业比较技术方案时,会同时考虑设备价格、节能收益、停产损失和资金成本。税收优惠可以降低符合条件投入的税后成本,使部分原本回报不足的改造更值得实施。但优惠只是测算中的一项因素,不能代替技术可行性和市场需求判断。

以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为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2024年至2027年符合条件的改造投入,不超过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10%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最长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五年。设备须属于规定目录,改造后仍须符合目录条件。

仅作测算示例:一台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企业以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符合条件的改造投入300万元,在满足其他规定且当年应纳税额足够的情况下,可抵免30万元。企业得到的是税负减少,并非开工时收到30万元补助。这个差别会影响融资需求和投资时点。

政策因此应在设备选型和改造方案确定前进行测算,帮助企业比较税后成本,而不是项目完成后才去寻找优惠。与此同时,不能为获得抵免而扩大不必要的投资:多花一笔设备费用,不会因部分税额抵免就自动变得经济。

(二)分担研发成本,影响技术选择

零碳转型中的储能控制、节能装备和再生材料技术,往往需要持续试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符合条件研发活动的税后成本。按照一般政策,实际发生且符合条件、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研发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这一机制有助于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入技术探索,而不是仅购买现成设备。但购买成熟软件、日常维护和常规生产改进,不能只因冠以“绿色创新”就视为合格研发。激励能否成立,取决于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和费用归集是否符合规定。

园区可以将共性技术服务与企业自主研发衔接起来。公共检测和试验条件降低进入门槛,税收政策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发挥作用。两者解决的是不同成本,不宜把公共平台全部投入都分摊为企业研发费用,也不能因平台已经获得支持,就一概否定企业真实研发依法享惠的可能。

(三)不同工具改变不同环节的成本

项目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和环境保护税减征,分别作用于项目经营、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激励对象并不相同。

2026年增值税政策衔接文件明确,现行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自当年起继续执行。这有助于保持政策预期,但普通废物处置、一般节能服务并不一定符合条件。环境保护税减征也不能与“零碳”直接画等号,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或购买绿电,并不自动产生这一减征资格。

三、优惠能否兑现要看企业发展阶段

(一)盈利状况决定部分优惠的当期作用

同样一笔研发投入,对已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加计扣除可能较快体现为税负减少;对仍处于亏损期的企业,则未必当期产生现金流改善。符合规定的亏损可以依相应规则结转,但未来能否利用,仍取决于盈利情况和适用期限。专用设备改造抵免同样受到应纳税额和结转期限约束,不能把可结转额度当作已经到账的资金。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企业最需要现金时,税收优惠未必立即发挥作用。初创企业可能技术前景较好,却尚无足够收入和利润;成熟企业可能较快利用优惠,却未必面对同样程度的融资约束。判断激励效果,需要同时观察优惠覆盖情况、兑现时点和企业资金需求,不能只比较名义优惠力度。

即使最终能够享受相同额度的优惠,兑现时间早晚也会改变投资回报。企业仍需先支付设备款和研发支出,等待期间存在融资成本;未来盈利越不确定,越不能把尚未利用的优惠额度足额计入当期收益。税后收益测算宜区分当期可实现、以后年度可能实现和条件尚不确定的部分。

增值税即征即退与所得税优惠的机制又有所不同。它不以企业取得利润为前提,但仍须发生符合条件的应税业务,并按规定缴税、申请退税。尚未形成相应销售的建设项目,不能把未来可能取得的退税视为前期投资补助。

(二)起算时间会影响长周期项目的预期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起点是首笔生产经营收入,而非首次盈利。项目若投产后较长时间利润偏低,实际减税效果就可能弱于企业最初的预期。

因此,长周期项目需要将投产进度、收入形成、成本回收和优惠期限等放在同一套测算体系中。园区既不能自行承诺延长优惠期,也不应引导企业仅为享惠而改变真实交易或核算。对合法分期实施的项目,则应根据具体政策准确判断项目边界和起算依据。

税收无法承担的前期资金需求,可以在符合各自规则的前提下,研究与融资、公共技术服务及阶段性财政支持衔接。重点是识别企业在哪个阶段受约束,再选择工具,而非要求每一家企业都使用同一组政策。

四、政策协同要守住各自边界

(一)依法叠加与违规重复应当区分

企业一个转型项目可能同时包含设备、研发和资源利用活动,分别适用不同政策。是否可以组合使用,要逐项核对适用条件、叠加规则和排除条款,不能笼统认定“同一项目获得多种支持”就是违规。

例如,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政策明确,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相关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这是该项政策的具体限制,需要核清资金来源;不能推广成所有财政补助都排斥税收优惠的一般禁令。真实投入如何核算、适用金额如何确定,应按对应规则处理,避免虚增费用或违规重复申报。

共享数据并不等于重复认领效果。企业排放数据汇总为园区排放数据,是正常的层级统计;在汇总之后再次相加,或将同一环境权益重复认领,才可能夸大减排成果。核查时应针对具体计算和权益归属,不能因数据被多个部门使用就认定重复计算。

(二)绩效评价不能另设税收门槛

碳绩效可以用于评价政策效果,但不应在法定优惠条件之外,自行增设园区碳绩效门槛。企业经营成熟,或者园区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都不得构成取消企业依法适用税收优惠的理由。企业排放还会受产量、产品结构和能源供给变化影响,不能以园区一项汇总指标替代具体税收条件。

财政项目可以依据既定资金管理和绩效规则调整支持;税收优惠的停止适用,则须依据相应政策期限和条件。专用设备改造政策规定,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设备的,应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税款。这类明确规定应准确告知企业,不能与一般性的“绩效不佳退出”混为一谈。

五、让园区服务形成持续转型激励

(一)把专业服务前移到投资决策中

园区税收服务的价值,在于减少企业理解和执行政策的成本。设备采购前核对目录,研发启动时说明费用归集要求,项目投产前提示优惠起算规则,比事后补材料更有助于企业作出可靠判断。服务应提供依据和分析,具体适用由企业依规申报,并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中小企业尤其需要这种支持。它们可能承担产业链重要的节能改造任务,却缺少专门财税团队。园区可以围绕共同问题组织辅导,对技术认定和政策衔接中的疑难事项协助咨询,减少企业反复往返。能碳数据可为部分事实提供佐证,但不能替代合同、发票、研发记录等政策要求的资料,也不宜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与享惠无关的信息。

(二)用企业行为变化检验激励效果

评价税收政策,可以观察企业是否增加真实研发投入、提前实施必要改造、持续使用合格设备,以及中小企业是否更容易获得专业服务。税收优惠总额能够反映支持规模,却不能单独说明转型效果;原本就会发生的投资,也不能全部归功于政策。

园区可以在企业自愿、数据合规使用的前提下,跟踪不同规模、不同盈利阶段企业的政策使用情况。比较的目的,是识别哪些环节仍有障碍,而不是将优惠额高低作为企业转型优劣的排名,更不能把尚无应纳税所得额的研发企业视为政策服务的次要对象。

对长期亏损企业优惠难以及时发挥作用、技术目录与新应用衔接不足等实际问题,园区应积累具体证据,向有权部门提出改进建议。不能因个别企业暂时未能享惠就放宽法定条件,也不能仅因规则已经存在,就忽略执行中的成本与障碍。

税收政策影响的是企业持续投入的意愿和能力。只有让适用依据清楚、兑现预期可判断、专业服务可获得,并与其他工具合理衔接,优惠清单才可能转化为真实的投资、研发和技术进步。

(作者陈明艺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可持续方法论”专栏,旨在厘清城市在可持续发展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并提供解题思路与方案。

来源:陈明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