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四川一名市民收到法院传票,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物流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让当事人倍感意外的是,自己对这家涉诉公司并不熟悉,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股东身份存续时间仅有19天,却面临数百万元的索赔诉求。经过专业、严谨、缜密的付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汪密律师团队代理的这起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汪密律师是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行业16年,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毕业、香港公开大学MBA,高级企业合规师、AFP金融理财师、人力资源管理师,曾参与四川省立法工作及成都市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标准的意见征集及制订工作,多次荣获“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菁英律师”等荣誉称号,成都市养老服务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代理案件入选成都市优秀代理词竞赛名录,代理诉讼案件600余起。

工商档案记录显示,2016年8月4日,该当事人被登记为这家物流有限公司持股60%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仅仅19天后的8月23日,相关股权便完成转出。后续这家物流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涉诉,经法院执行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便将这位历史登记股东告上法庭,主张其应当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场多年前形成的企业债务纠纷,落到早已退出登记的当事人身上。

面对复杂的涉股东责任纠纷,当事人委托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汪密律师团队承办该案。接受委托之后,汪密律师团队迅速梳理全部卷宗材料,厘清案件时间线、债权债务形成脉络、工商登记变更细节,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确立“双线并进、攻防一体”的办案思路,制定完整诉讼代理方案。

庭审应诉环节,团队重点针对“股权转让是否属于恶意逃废债务”这一核心争议开展抗辩,细致比对股权转让节点、案涉债务到期时间、企业经营相关事实,梳理证据链条还原客观事实。与此同时,律师团队另案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确认将当事人登记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经核查,工商备案材料里有关当事人的签字均非本人签署,成为关键事实。当事人表示,被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非自身真实意愿,从未参与过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没有行使过任何股东权利,也没有获取过任何股东收益。

经法庭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充分采纳汪密律师团队提交的代理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登记持股时间仅19天,案涉借款合同的到期时间发生在当事人股权退出之后。即便公司存在借新还旧的情形,也不能直接推定当事人持股期间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不足以证明其转让股权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债权人要求该当事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无需承担案涉巨额债务,案件对应的保全措施也依法解除,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护。

另案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诉讼仍在推进。如果该案获得生效裁判支持,将从根源层面涤除当事人的工商股东登记身份,规避后续潜在法律风险。

律师普法提示:现实生活中,存在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普通群众如发现自己被莫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切勿置之不理。一方面要积极收集非本人签字、未参与经营、未获取收益等相关证据;另一方面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厘清登记效力,避免因工商登记外观,无端承担股东出资相关法律责任。(本文案例由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汪密律师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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