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受伤后,各方协商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钱款结清。已经拿到赔偿,当事人还能不能再次起诉,索要更多赔偿?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给您答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张某经邢某介绍,到浙江某公司务工。2025年5月,张某作业时不慎割伤手指。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由用工公司先行垫付。2025年6月,张某、浙江某公司、邢某三方共同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外,浙江某公司另行向张某支付赔偿款20000元。这笔款项包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事故全部损失;协议履行完毕后,张某不再就本次事故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20000元赔偿款足额交付张某。

拿到赔偿款后,张某又以邢某是个人雇主、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将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邢某再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邢某辩称,自己仅为劳务介绍人,和张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且三方已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邢某构成雇佣关系。案涉三方赔偿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明确20000元赔偿款涵盖本次事故全部损失,钱款已全部支付到位。张某无法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危困处境,也不能证实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张某拿到赔偿款后再次起诉索要额外赔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人身损害纠纷中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合法生效的协议对签约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约定,不能随意反悔。本案中,张某已经完成住院治疗,清楚自身伤情,自愿签署三方书面赔偿协议,协议也列明了全部赔偿项目,赔偿款已全额领取。没有证据证明签约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不符合撤销协议的法定条件,因此对张某事后再次索赔的诉求不予支持。

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非绝对不能推翻。如果签订协议时伤情尚未稳定,无法预判是否构成伤残、预估后续损失,后续鉴定发现实际损失和协议赔偿金额差距巨大,同时满足法定要件,才有可能申请撤销协议。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生劳务受伤事故,签署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一定要谨慎。如果伤情较重,存在构成伤残的可能,建议等伤情稳定、做完伤残评估后,再协商赔偿。若提前签订协议,可以在协议里单独保留伤残赔偿金等尚未确定损失的索赔权利,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关苏静)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