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9月,李某入职某快递有限公司从事快递派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李某在履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李某与该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快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公司主张,李某为兼职人员,日常自备运输工具、按件计酬,不受公司考勤制度约束;双方按照派件数量结算报酬,且李某同时为其他快递公司提供派件服务,双方属于平等合作。

据查,李某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规定按时到岗取件、按时完成派送任务,严格执行当日快件清派制度;若出现丢件、漏件、派送延误等问题,需接受公司相应处罚;派送区域由公司统一指派;李某的派件计费、结算方式为该快递公司负责人与其约定。

处理结果

仲裁委依法确认李某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焦点分析

法律并未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李某同时为其他快递公司提供服务的事实,并不当然否定其与本公司劳动关系的成立。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关键在于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

本案中,第一,双方存在明确的管理与人身从属性。李某虽自备运输工具、按件计酬,但并非自主经营的合作状态,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到岗取件、按时完成派送任务,严格执行快件清派制度。其工作标准、作业规范、纪律要求均由公司统一制定并管控。

第二,劳动内容具备业务依附性。李某的派送区域由公司统一指派,工作内容、服务范围、作业标准均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其从事的快递派送工作,是快递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报酬结算属于内部用工计酬方式。双方关于派件计费、薪资结算的约定,是企业内部岗位用工的薪酬核算形式,属于劳动报酬结算范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业合作约定。

由此可见,李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塔河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