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9 月 15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诉协商办结,成功争取对应比例学费退还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教育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新两国法律及跨境教育服务监管规则,依托国樽多年跨境法律服务经验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国内留学当事人提供了全流程、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教育服务争议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责任研判 + 本地直接磋商 + 分阶段退费主张”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东南亚跨境教育纠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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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林女士计划攻读境外衔接制硕士学位,该项目采用 “预科 + 硕士” 分段培养模式,包含 6 个月预科阶段与 6 个月硕士阶段,由新加坡某私立院校承办教学、英国某合作院校颁发硕士学位。林女士通过国内某留学服务机构获知项目就读规则:机构与院校共同承诺,硕士阶段 6 个月全程在新加坡境内就读、预科阶段可回国完成学习,满足该要求即可顺利通过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024 年 9 月,林女士正式入学,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学业:硕士阶段全程在新加坡境内就读,预科阶段按约定完成对应学习任务,整体学业符合毕业标准。2025 年 10 月林女士完成全部学业考核,2025 年 12 月取得英国合作院校颁发的硕士毕业证书,但后续提交学历认证申请后未能通过。就读期间,林女士分两笔直接向新加坡院校支付学费共计约 32 万元人民币,支付渠道由留学服务机构提供。因学历认证未能办理,林女士自行与新加坡院校、国内留学中介多次沟通退费均无果,维权陷入跨境沟通成本高、责任主体相互推诿的困境。

2026 年 3 月 7 日,林女士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新加坡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新加坡承办院校、英国颁证院校、国内留学中介三方主体,合同履行地横跨中新英三国,且存在学历认证承诺责任界定难、跨境退费协商成本高、分段服务退费比例无统一标准三大核心难点,新加坡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新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含 2 名新加坡本地执业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教育法律专业律师),全权代理本案退费维权工作。

二、中新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构建与法律方案统筹、新加坡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院校方磋商”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3 月 7 日-3 月 12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林女士的留学服务合同、中介宣传沟通记录、学费支付凭证、就读出勤证明、毕业证书、学历认证不予通过通知书等材料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国法下违约责任评估报告》,确认教育服务提供方存在承诺不实的履行瑕疵,林女士的退费主张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新加坡办公室:依托新加坡私立教育理事会信息查询系统与本地法律检索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涉案新加坡院校的办学资质、与英国院校的合作办学备案信息,调取新加坡《私立教育法》《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中关于院校宣传义务、服务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评估院校的偿付能力,排除对方无主体资格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2、2026 年 3 月 13 日-3 月 20 日:证据体系搭建与法律主张固化

北京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宣传承诺内容、林女士的履约情况进行证据梳理,重点固定 “硕士在新就读即可认证” 这一核心承诺的沟通记录,同时结合中国教育部留学认证的官方规则,论证认证失败与承诺不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形成完整的中国法下证据链。

新加坡办公室:对接新加坡当地教育服务监管规则,核查涉案项目的宣传表述是否符合新加坡私立院校的宣传规范,同时检索新加坡本地同类教育服务纠纷的司法判例,固化新加坡法下院校虚假宣传、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依据,形成双法域互补的法律主张体系。

3、2026 年 3 月 21 日-3 月 30 日:法律文书起草与本地直接送达

中新律师联合起草中英文《律师催告函》,明确引用中国《民法典》第 509 条、第 577 条,新加坡《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第 10 条及《私立教育法》相关条款,详细列明院校的告知义务与承诺兑现责任,以及拒不协商将面临的 “中新双轨诉讼 + 办学资质核查 + 失信公示” 等法律后果。

新加坡办公室通过新加坡本地法定送达渠道,于 3 月 28 日完成向新加坡院校的直接送达,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平均耗时 2-5 个月),节省了 80% 以上的时间,为后续协商争取了先机。

4、2026 年 4 月 1 日-8 月 31 日:多轮协商与和解磋商

新加坡院校在收到律师函后,于 4 月 6 日首次回函提出抗辩,主张已完成教学服务并颁发毕业证书,不应承担退费责任。中新律师共同参与 5 轮线上 + 线下谈判,结合新加坡高等法院 2024 年关于 “教育服务宣传承诺构成合同内容” 的典型判例,有力反驳了对方 “宣传内容不构成合同义务” 的抗辩;同时针对分段培养的项目特点,拆解预科、硕士两个阶段的服务价值与认证关联度,提出按对应比例退费的解决方案,兼顾双方利益。

经过多轮举证与磋商,双方逐步就责任划分、退费比例达成共识,最终确定院校向林女士退还对应比例的学费。

5、2026 年 9 月 1 日-9 月 15 日:案件结案与风险防控交付

2026 年 9 月 15 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新加坡院校按约定比例将对应学费足额支付至林女士指定账户,案件顺利办结。

林女士确认收到全部退费后,联合办案组向其交付《案件结案报告》《跨境留学教育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学历提升规划提出 “项目认证前置核查、合同条款细化约定、电子证据定期留存” 三项具体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东南亚跨境教育服务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多主体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新加坡《合同法》总则、《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

解决方案: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主张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核心争议,同时结合新加坡本地教育监管规则界定院校责任,明确国内中介与境外院校就学历认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破解多主体推诿的困境。

2、学历认证承诺的违约性质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509 条、第 577 条,新加坡《私立教育法》关于院校信息披露的规定

解决方案:将宣传承诺纳入合同义务范畴,通过完整的沟通记录、宣传物料举证证明 “可认证” 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核心目的,认证失败构成合同目的部分落空,服务提供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分段教育服务的退费比例界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 566 条、新加坡关于服务合同部分履行的损害赔偿规则

解决方案:打破 “要么全额退费、要么不退费” 的二元思维,根据预科、硕士两个阶段的服务成本、与认证结果的关联度,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精准测算合理退费比例,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推动对方接受和解方案。

4、跨境非诉维权的效率提升

专业依据:新加坡本地送达规则、中新民商事司法协助相关安排

解决方案:依托新加坡办公室的本地执业资质与资源,实现法律文书本地直接送达、律师面对面磋商,减少跨境沟通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同时制定 “新加坡本地诉讼 + 国内中介追责” 的双轨备用方案,给对方施加合理压力,推动和解快速达成。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新加坡法律

1、新加坡《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2、新加坡《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就商品或服务的关键信息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新加坡《私立教育法》:私立教育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披露课程信息、学位授予、认证资质等内容,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新加坡办公室多年东南亚跨境教育法律服务经验,针对计划赴新及其他东南亚国家留学的群体,提出以下四点权威建议:

1、项目合规前置核查:留学前不仅要核查境外院校的办学资质,更要主动向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确认项目的认证规则,切勿仅凭中介或院校的单方宣传作出决策。

2、合同条款细化约定:签订书面留学服务合同及入学协议时,明确将学历认证相关承诺写入合同条款,同时约定认证失败的退费标准、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3、证据材料全面留存:妥善保管宣传手册、沟通聊天记录、学费支付凭证、就读考勤记录、学业证明、学位证书等全部材料,电子证据定期备份固化,避免维权时举证不能。

4、纠纷维权及时介入:发生跨境教育服务纠纷后,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通过非诉协商快速推进,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对方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