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的一起马来西亚籍高龄人士在华护照换发及非法居留案件顺利办结。本所律师接受马来西亚籍当事人委托,针对其因疫情滞留、高龄重病导致其护照与中国签证长期逾期失效的复杂困境,综合运用涉外领事保护规则、人道主义申诉机制及中国出入境行政处罚豁免与裁量法规,通过多轮跨部门协调与行政申报,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马来西亚驻华使领馆特批远程换发护照,并协助其依法化解了长期在华逾期居留的行政处罚风险,顺利恢复其合法居留身份,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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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G某系马来西亚公民,现年78岁。G某于2020年初持中国五年期团聚签证回福州探亲,后因新冠疫情爆发等客观原因滞留国内。G某原马来西亚护照有效期至2025年6月,中国团聚签证有效期至2025年1月。由于当事人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压等多种慢性重症,记忆力与行动能力严重受限,误将中国签证到期日与本国护照有效期混淆。当G某家属于2025年2月按原计划拟带其前往马来西亚驻广州领事馆办理护照更新时,才发现中国签证已先行失效;后因病情反复、长途出行困难及不熟悉涉外申诉流程,导致马来西亚护照亦于2025年6月彻底过期失效。至此,G某在中国境内陷入事实上的非法居留状态。面对严峻的高额罚款、拘留甚至遣返等行政处罚风险,且因重病无法承受长途飞行回国更新证件,当事人遂委托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全权代理,寻求打破困局、恢复在华合法身份的专业法律支持。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护照特批换发及在华停居留身份恢复专项非诉法律事务;

2026年1月28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事实与证据梳理,全面收集并固定过期的双证、医院近期诊断证明、过往病历及无法长途出行的医学证明,形成完整的闭环证据链;

2026年2月10日:本所律师正式向马来西亚驻广州总领事馆递交人道主义申诉书及律师函,全面陈述不可抗力因素及非主观恶意逾期的客观事实;

2026年3月:办案团队与领事馆开展多轮线上及线下沟通。律师重点主张当事人高龄重病的特殊情况,成功争取到领事馆同意开启特殊通道,豁免常规的现场生物信息采集,改由指派官员及远程视频核验身份;

2026年4月14日:经马来西亚主管部门特批,当事人成功获发全新的马来西亚护照;

2026年4月17日:取得新护照后,办案律师前往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进行行政申报,并提交详尽的减免处罚法律意见书及医疗证明等实质材料;

2026年5月7日:经本所律师多次沟通与释法说理,公安出入境机关采纳了“因不可抗力及高龄重病导致非主观故意违规居留”的申辩意见,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仅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极轻微处罚,免于拘留及遣返;

2026年5月12日:本所协助当事人顺利获批新的居留许可,当事人彻底消除双证失效僵局,合法居住身份得以恢复,本案以非诉方式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突破常规的特批换照程序

常规情况下,外籍人士换发护照必须在证件有效期内由本人亲自携带证件前往驻华使领馆现场申请、采集生物信息。本案当事人护照已过期,且因重病在物理上无法前往广州领馆或长途飞行回国。办案团队需要以人道申诉突破为主,尽力促使领事馆采用远程核验与代办特批程序。

2. 合法化解逾期居留行政处罚风险

依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外国人居留证件过期继续居留的,构成非法居留,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拘留遣返的严厉处罚。本案当事人逾期长达一年,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办案律师不能被动等待查处,需要主动申报。在获取新护照后,通过系统性的证据准备充分援引行政处罚法中的“无主观过错”、“不可抗力”及“轻微免罚”原则,争取出入境管理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最大宽容处理。

法律依据

(一)领事职务与海外公民护照签发保护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丁)发给派遣国国民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发给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基于此原则与相关国际法精神,马来西亚驻华使领馆有权对其在海外陷入困境的本国公民行使裁量权及提供特批协助。

(二)非法居留的法律界定与处罚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从轻与无过错免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律师通过提交详尽医疗证据证明当事人缺乏主观过错及存在客观障碍,成功依法适用了宽免原则。

(四)外国人签证延期与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