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证监局)

来源:重庆证监局

刘洪:

经查,你在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居间人返佣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廉洁从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