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两部分独立呈现:第一部分为司法诉讼审理及证据情况,第二部分为卫健部门信访核查情况。两部分内容相互独立,可分别查阅。一、司法诉讼审理及证据情况
本部分内容均依据一审、二审庭审笔录及生效裁判文书整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 年 11 月 3 日,孔先生因左手疼痛前往济宁任城观音阁街道(交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济宁交通医院)骨伤科就诊,被诊断为滑膜炎等,院方开具包含中药塌渍治疗(项目费用 90 元)在内的诊疗方案。孔先生当日支付了对应诊疗费用。 后续双方因 “中药塌渍项目未完成” 产生争议,孔先生认为院方未按医嘱提供治疗,导致病情迁延加重;院方则称系患者自行遗忘、拒绝补做。此后孔先生辗转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省立医院等多家三甲医院就诊,均被诊断为左手中指狭窄性腱鞘炎,多家医院明确建议手术治疗。
2025 年 5 月,孔先生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误工费、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22 万余元赔偿。

配图为打码处理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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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审理情况
1. 第 16 号关键证据提交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第七页记载,原告当庭将与被告院方负责人商谈赔偿事宜的录音列为第 16 号证据提交法庭。该录音录制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内容为双方就诊疗争议、赔偿事项当面沟通的完整对话。 原告举证主张:该录音可证明院方认可诊疗环节存在争议,双方已进入实质赔偿协商阶段。 截至一审判决作出,一审判决书未对该第 16 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作出认证说明,也未明确阐述不予采信的理由。
2. 司法鉴定情况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先后委托山东浩正、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下属机构等共七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七家机构均以案件疑难复杂、涉及中医诊疗超出技术能力等理由,作出退案或不予受理决定,案件核心因果关系无法通过专业鉴定确认。
3. 一审判决结果
(出自一审判决书第六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负有提醒患者完成全部诊疗项目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前两天未发现患者未接受中药塌渍治疗,未尽到相应提醒义务,被告此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过错。但第三日医方主动提出补做治疗时,系患者自愿放弃,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因无法通过专业鉴定证实诊疗缺失与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院方退还孔某 90 元中药塌渍治疗费,驳回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第六页对应段落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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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第六页对应段落截图

(三)二审审理情况
1. 录音证据再次补充提交
孔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孔先生再次补充提交该份录音证据。 (出自二审案件调查笔录第四页第四行) 笔录明确记载:上诉人当庭提交 “2024 年 3 月 11 号录音一份” 作为新证据,主张该录音时间、地点、对话主体清晰,可佐证双方协商赔偿的事实。 被上诉人当庭质证称,该录音不完整,无明确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佐证,不能作为完整的音像证据。

律师代理词第四页局部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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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词第四页局部截图

2.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信了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未将该录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当事人的法律观点
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与举证责任分配,孔先生持有明确的个人观点,核心逻辑为:医疗损害案件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规定,而非一般举证规则。
1. 一般规则相关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当事人主张的医疗损害专门规则
孔先生坚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就是上述条款中 “法律另有规定” 的情形,通俗来讲,医疗损害案件应当优先适用这两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孔先生认为,本案中医疗机构存在未按医嘱落实治疗项目、违反医疗收费管理规定等已查实的情形,符合上述过错推定的法定条件,应当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身诊疗行为无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而非由患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截至发稿,当事人仍在整理再审申请相关材料,希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厘清责
任。
二、卫健部门信访核查情况
本部分内容均依据卫健部门信访文书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不涉及司法诉讼相关评价。
(一)信访受理告知
针对孔先生反映的济宁交通医院收费相关问题,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出具《告知书》,正式受理该信访事项。

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告知书》原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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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告知书》原件照片

告知书明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予以受理,通过行政履职程序办理,将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经办联系人为刘科长。
(二)官方核查结论(编号 073 号)
受理后,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出具《行政履职答复书》(编号:073 号),就投诉事项作出正式核查回复。

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履职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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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履职答复书》

答复书核查确认以下核心事实:

付款记录截图中间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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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记录截图中间为个人账户

1.账户性质:济宁交通医院唯一合法收款账户为 “济宁任城观音阁街道(交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对公账户,信访人所指的第二个收款账户,系该院骨伤科职工私人账户;
2.收费事实:2023 年 11 月 3 日诊疗期间,因院内无对症药品,该科职工根据患者病情需求代为外出采购药品,私下收取药品及配套治疗相关费用共计 201 元;
3.违规情形:该笔款项未通过医院收费系统上缴财务,未开具正规医疗票据,相关事实已由当事人确认。
(三)当事人对核查答复的质疑
2026 年 9 月 3 日,信访人孔先生针对上述《行政履职答复书》内容,提交书面质问函,就多项细节提出追问,核心质疑点包括:
1.该私人账户是否具备合法性、通过何种流程进入医院收费场景、是否有正式批准文件、累计收费总额及资金去向;
2.“院内无对症药品” 的结论由谁作出、临床医生开具院内无货药品的依据与目的;
3.代为外出采购药品的职工是否具备对应执业资质与授权权限。

孔先生信访质问函原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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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先生信访质问函原件照片

注:本文分别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卫健部门公开信访文书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整理,客观呈现案件相关流程与各方主张,不代表对相关事项的定性评判,具体事实与法律认定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官方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