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离婚时协议写得清清楚楚——100%归妻子。可银行一纸诉状追上门,法院把房子查封了。妻子不服,告到法院要求解封,结果一审、二审全部驳回。
这不是电视剧桥段,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故事的走向,比协议书上那几行字复杂得多。
时间线还原:贷款、逾期、离婚,三步走
徐丽与李洋原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李洋名下。后来,李洋以这套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了100万元。
贷款发生在2016年。到了2018年1月,李洋开始逾期未还。也正是在这个时间点,徐丽获悉了这笔债务。紧接着,同年2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
协议内容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中,案涉房屋和车辆全部归徐丽所有。而共同债务一栏,写的是“无”。
离婚后,房屋始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名义人仍然是李洋。银行因贷款纠纷诉至法院,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屋。徐丽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提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为什么没支持她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徐丽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己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不能简单以协议约定为准。法院需要结合几个因素综合认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合理、房屋未能过户的原因是否合理。
经查,贷款发生于2016年,李洋2018年1月开始逾期,徐丽恰在此时获悉债务,随后于同年2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仅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和车辆——全部归徐丽所有,并在协议中将共同债务记载为“无”。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协议签订于债务形成之后,财产分割显失均衡。据此,判决驳回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将来处置房屋时,应为徐丽保留必要份额。
徐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离婚协议,为什么挡不住银行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作出的一揽子安排,本质是内部合意,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它的效力边界,止于协议双方之间,不能当然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更关键的一点是:在房屋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约定取得房屋的一方,仅取得请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本身。依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名义人仍是权利外观上的所有权人。
换句话说,协议上写着归你,不等于法律上已经归你。
法院审查这类案件,通常看三件事
- 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是否早于债务形成时间。如果是在债务形成之后才协议离婚,往往存在规避执行的嫌疑。
- 财产分割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若一方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净身出户”,而另一方几乎独占全部共同财产,通常认为该分割结果显失公平。
- 未能完成变更登记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
回到本案:离婚协议签订于李洋负债并逾期之后,徐丽明知李洋负债,仍约定将共同财产全部归己方所有。综合这几方面因素,法院难以认定这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具有对抗善意债权人的正当性。
一纸协议,写明了归属,却写不掉债务。房子归谁,从来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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