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子就在家门口,骑车10分钟就到,下午4点还能赶回去接孩子放学。”这是李曼沁等46名务工妇女选择入职河南省桐柏县聚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聚宝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这份兼顾家庭与增收的“家门口”工作,最终却变成了一块压在她们心头两年之久的大石头。

2024年2月,李曼沁通过邻居介绍入职聚宝公司,从事电子元器件组装工作,“工资计件,多劳多得,每个月能挣两三千块。关键是时间自由。这份工作对我来说太合适了。”与她情况一样的,还有周边村镇的45名妇女。然而好景不长,2024年9月起,聚宝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劳务报酬。经营者王鑫、胡大海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拖延支付,随后干脆失联,拒接电话。46名务工妇女多次向劳动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诉求,但企业始终推诿敷衍。更令人绝望的是,两名经营者连夜转移厂区设备及原材料,公司人去楼空。

2025年11月,46名务工妇女向桐柏县检察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根据《关于协同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意见》,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属于支持起诉的适用范围,诉讼能力较弱的灵活就业女性属于重点帮扶的特定群体。”承办检察官介绍,该院受理了案件,并及时召集县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人社部门、信访部门等单位召开专项联席会议,统一证据收集标准,凝聚维权合力。

经调查,聚宝公司注册资本仅20万元且未全额实缴,自成立以来未开立对公账户、未刻制公章,全部经营流水、工人薪酬发放均使用王鑫、胡大海二人的私人账户。而且,王鑫曾开办同类电子企业,欠薪后注销公司规避债务。这一次,他故技重施——转移资产后另行开办新厂,意图以法人独立身份隔断个人偿债责任。

“经营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将企业作为逃避劳动债务的工具,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承办检察官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规定,锁定了办案核心思路——依法应当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步发现王鑫、胡大海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针对公安机关前期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官引导办案民警跨越广东深圳,河南驻马店、南阳,行程3000余公里,追查资产转移、资金往来的关键书证。其间,公检法三方先后十余次会商研讨,统一证据认定标准。虽然后续侦查认定该案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但侦查阶段固定的转账记录、设备转移凭证等大量证据,为民事支持起诉夯实了证据链条。

今年2月14日,桐柏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4月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庭审中,王鑫、胡大海辩称:欠薪属于公司债务,个人无须担责。检察官当庭逐项出示企业无对公账户、私人账户收付经营款项、二人恶意转移生产设备等系列证据,清晰论证了股东与企业财产完全混同、恶意逃废债务的客观事实。

4月20日,桐柏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令王鑫、胡大海连带向46名务工妇女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6万余元。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8月18日,南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桐柏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依托支持起诉职能开展穿透式法律监督,不因刑事案件未追责就搁置民事维权,通过刑民协同取证和多部门联动协作,精准刺破经营者利用“空壳公司”搭建的债务“防火墙”,明确了财产混同情形下股东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也通过判决释放出清晰的司法导向:任何试图借助法人外壳逃避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