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问题编号:A2025112700037)
【最高院回复意见】此类纠纷的性质为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中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此,在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将档案移转到相应部门的法定义务。从性质讲,用人单位前述义务属于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该附随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纠纷的,实际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性质上仍应作为劳动争议认定。相关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回复人:刘雪梅(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最高判例研究”,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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