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废除女性死刑”成为主张:法律漏洞会带来什么?后果很严重

一

先澄清一个事实。

武汉大学莫洪宪教授2014年发表过一篇论文,题目是《进一步推进死刑改革的设想——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她主张的是“废除女性犯罪的死刑”,不是“全面废除死刑”。

这篇文章,十年后被重新翻出来,引发了大量批评。批评的核心是: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

这个主张,为什么危险?

第一,它给“收买杀人”开了口子。

如果女性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会发生什么?

一个商人,想除掉竞争对手。他自己不动手,花重金收买一个女性,让她去杀人。女性杀人,不判死刑。商人坐在幕后,干干净净。被灭门的家庭,谁来还他们公道?

这不是假设,这是逻辑推演。只要“女性犯罪免死”落地,这个漏洞就一定存在。

第二,它给“灭门”开了口子。

如果女性杀人免死,那女性杀人就成了“低成本犯罪”。杀一个人是杀,杀一家人也是杀。反正不判死刑,杀多杀少,区别不大。

被灭门的家庭,法律给不了他们最后的正义。

第三,它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中国《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重的,刑重;罪轻的,刑轻。

如果女性犯下故意杀人、灭门、特大贩毒等重罪,仅仅因为性别就免于死刑,那“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就被破坏了。

同样的罪,不同的罚。这不是公平,这是新的不公平。

第四,它伤害了受害者家庭。

受害者家庭失去的是亲人,是一整个家。他们期待法律给他们一个公道。如果凶手因为性别免死,这个公道就永远给不了。

对受害者家庭来说,这不是保护女性,这是二次伤害。

三

法学界为什么会有这种主张?

第一,“限制死刑”的学术理念。

有些学者认为,死刑是残忍的,应该逐步限制、最终废除。这个理念,在国际上确实有支持者。可“限制死刑”和“女性免死”是两回事。限制死刑,是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女性免死,是给特定性别开绿灯。这是对“限制死刑”的曲解。

第二,“保护女性”的过度延伸。

保护女性权益,是对的。反家暴、反性侵、反就业歧视——这些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可“保护女性”不能延伸到“女性犯罪免死”。保护女性,不等于给女性罪犯免死金牌。

第三,脱离国情的学术想象。

中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这是立足国情、回应民意的政策。脱离这个政策,去谈“女性免死”,就是脱离国情、脱离民意。

四

如果这种主张落地,会带来什么?

第一,法律失去威慑力。

死刑的最大功能,是威慑。如果女性犯罪免死,那女性犯罪就没有威慑力。想犯罪的人,会利用这个漏洞。

第二,犯罪手段会升级。

如果女性杀人免死,那雇凶杀人就会增加。想杀人的人,会雇女性去杀。犯罪链条会更隐蔽,更难打击。

第三,社会公平会被破坏。

同样的罪,不同的罚。受害者家庭看到凶手免死,会怎么想?他们会觉得法律不公。法律不公,社会就乱。

第四,家庭安全会受到威胁。

您担心的“灭门”,不是危言耸听。如果女性杀人免死,那灭门就成了“低成本犯罪”。被灭门的家庭,谁来保护?

五

中国的死刑政策是什么?

第一,保留死刑。

中国目前保留死刑。这是立足国情、回应民意的政策。

第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残害未成年人等罪行极其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第三,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四条,是底线。谁碰,谁就是破坏法治。

六

结论

“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这个主张,如果落地,会带来严重后果。

第一,给“收买杀人”开了口子。 想杀人的,雇女性去杀。女性免死,幕后的人干干净净。

第二,给“灭门”开了口子。 女性杀人免死,灭门就成了低成本犯罪。

第三,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同样的罪,不同的罚。这不是公平,是新的不公平。

第四,伤害了受害者家庭。 受害者家庭失去亲人,法律给不了公道。这是二次伤害。

中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谁碰这条底线,谁就是破坏法治。

保护女性权益,不等于给女性罪犯免死金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才是真正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