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发来一份付款明细,里面有几笔钱转给了采购员工。员工解释说,这是谈下来的优惠,供应商却说是为了维持合作给的好处费。公司老板最着急的,往往是两个问题:这个人还能不能继续负责采购,这些钱能不能直接认定为受贿?
假设遇到这样的情况,我更建议先把钱、采购权限和交易过程放在一起核对。付款记录是重要线索,但“优惠”“佣金”“感谢费”这些称呼,都不能单独决定一笔钱的性质。需要查清利益最终归了谁,又与哪一项职务行为发生了联系。
先分清优惠给了企业,还是利益留在个人
正常价格优惠通常能够在交易文件中找到对应关系:哪一批货、什么条件、如何计算、由谁确认,最终体现为货款减少还是向企业返还。可以核对合同、报价调整、结算单、发票及财务记录,看相关金额是否真正进入企业的交易结算。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商业贿赂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允许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并要求有关经营者如实入账。这里的交易相对方与其工作人员,不能混为同一个收款主体。
如果钱打到采购人员个人账户,公司应追问:是否有真实代收安排,企业是否知情,钱后来是否完整交回,有无同期凭证。进过个人账户不意味着无需调查就能定罪;但也不能凭一句“代公司收的”,把收款后的去向和结算情况省略掉。
反过来,有一张发票、一个咨询合同,或者账上记了“市场服务费”,也不当然证明合法。真实提供了什么服务,谁提供,服务成果是否存在,收款人与采购员工有没有利益联系,都应继续核查。
职务便利不只体现在最后签字
采购权限可以分布在多个环节:建立供应商名单、设定技术要求、组织询价、提交评分、确认交付、验收和推动付款。最终审批人可能是老板,但前面的信息与建议已经影响了结果。
应把岗位职责、授权文件和实际工作记录对照起来。员工具体做过什么,哪些事项由其他人独立决定,哪些建议被采纳,哪些材料发生过异常修改,不能只看职位名称或最后一枚签字。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涉及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条件。判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需要结合人员身份、职务关联、具体行为和相关数额情节;不能把所有供应商与员工之间的收支一概等同犯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还要另行审查适用规则。
将一次付款对应到具体采购过程
可以按日期列出询价、推荐、下单、验收、支付货款与个人收款,再把同时期的沟通材料放进去。重点看付款前后双方谈了什么、员工承诺或实施了什么,以及供应商获得了怎样的交易机会或便利。
时间接近只能提示核查方向,不能代替关联证明。比如员工解释属于私人借款,就应核对借款形成、出借资金、还款约定和后续履行;不能因为对方是供应商便否定一切私人往来,也不能看到补写的借条就停止审查。
对于分次付款,应逐笔确认来源、用途、实际收款人和后续流向。不要把同一笔资金在不同账户间流转重复计算,也不要把所有性质尚不清楚的款项相加后,直接当成已经查实的犯罪数额。
价格没高过市场,也不能就此排除问题
供应商获得的利益,可能表现为进入名单、提前拿到竞争信息、验收尺度放宽或优先结款,不一定只体现在抬高单价。公司即便买到了价格不高的货物,也仍需核对员工收款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关系。
同样,发现采购价格偏高,也不能反向推定员工必然收受了贿赂。规格、数量、账期、运输、质量保证和供货时间,都可能影响价格。比价时应尽量统一交易条件,避免拿完全不同的订单作结论。
公司的交易损失、员工获得的财物和供应商取得的利益,应分开记录。三者可能相关,却不总是同一个金额,也不一定对应同一种责任。
两方说法冲突时,先保存形成过程
供应商可能掌握付款材料,员工可能掌握采购沟通。要求双方具体说明事实时,应保存原话、时间、参与人及所附文件,区分亲历事实与转述。对无法确定的事项,如实记录待核查,不要把推测写成对方已经承认的内容。
企业可以依法保存自身合同、审批记录、邮件及系统日志。涉及个人设备、私人账户和他人信息时,应注意权限和合法取得方式,不自行冒用身份登录,也不通过强迫交出密码来补证。
原始文件、完整聊天上下文和导出过程都应尽量保留。不要为了让报告更好看而删去不符合初步判断的内容。能支持员工解释的材料,同样关系到事实是否完整;删除它们会让后续判断失去基础。
内部处理、民事追责与刑事线索,分别研究
调整审批权限、完善交接和保全企业资料,可以围绕真实经营需要依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或提出刑事控告,则各有依据与程序,不能认为其中一项决定已经替其他问题作了结论。
准备提交线索时,可以制作材料目录和事实时间线,注明哪些已核实、哪些存在争议、哪些资料尚未取得,并依法向有权机关反映。企业不能用“签了赔偿承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给出其无权保证的结果,也不宜把刑事程序当成一般欠款谈判的筹码。
数额与情节的判断要核对现行规定。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已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网上旧文章中的数额和倍数,不应不加核验地沿用;跨越不同时间的行为,还需要审查时间效力。
企业调查好处费,真正有用的结论应当能够回答:利益由谁取得,员工在交易中做了什么,两者怎样联系,哪些解释有原始材料支持。把这几件事查清,才能进一步判断是正常结算、内部违规,还是存在需要依法移送核查的犯罪线索。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官方文本来源:证监会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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